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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能监办:当储能作为用电主体时,按照国家电价政策执行两部制电价

时间:2023-12-13 来源: 浏览:

河南能监办:当储能作为用电主体时,按照国家电价政策执行两部制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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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正在发生的变革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2月7日,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回复了一则11月20日的留言——“关于用电低谷期储能与基本电费的关系”。答复中提出, 当储能作为用电主体时,按照国家电价政策执行两部制电价。

留言中指出:

国家一直在鼓励用电的避峰就谷,如果在低谷期采用了储能(储电)装置,势必会造成低谷期最大用电负荷的增加,在电费结算时,是否可以不增加此种情况影响的基本电费。
对此,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答复道,国家和我省积极支持储能建设和发展。储能兼具发电和用电功能,对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当储能作为用电主体时,按照国家电价政策执行两部制电价。 我们也会积极沟通政府有关部门持续推进储能发展,你也可将有关意见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此前,12月河南省代理购电价格公告显示,单一制下工商业用电尖峰-低谷价差为0.972593元/kWh,高峰-低谷价差为0.805084元/kWh;两部制下工商业用电尖峰-低谷价差为0.931398元/kWh,高峰-低谷价差为0.770984元/kWh。

12月河南省代理购电价格公 告原文如下。

责任编辑:赵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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