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电网将不再承担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收购义务
4月1日起,电网将不再承担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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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1、 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将被分为两部分
根据该文件,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将被分为两部分,如下表所示。
1)电网企业 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 确保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保障性收购电量 的消纳;
2)电力调度机构 应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要求,并保障已达成市场交易电量合同的执行。
对未达成市场交易的电量, 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采用临时调度措施充分利用各级电网富余容量进行消纳。
3)因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原因、电网安全约束、电网检修、市场报价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 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的,对应电量 不计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 记录具体原因及对应的电量 。
2、未完成保障性收购的,电网、电力调度机构将被除以罚款!
3 、将长期跟踪可再生能源消纳情况
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应于每月
8
日前按对应级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信息:
(
一
)
上网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市场交易电量和临时调度电量等;
(
二
)
未收购电量及相关原因。
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应于每月
8
日前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披露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相关信息:
(
一
)
上网电量、电价,保障性收购、市场交易和临时调度的电量、电价;
( 二 ) 未收购电量及相关原因。
3) 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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