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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搭建防护通道,居然没有扫地杆、剪刀撑,导致通道倒塌,四人重伤,两人因未及时排查出隐患被追刑。

时间:2024-06-06 来源: 浏览:

脚手架搭建防护通道,居然没有扫地杆、剪刀撑,导致通道倒塌,四人重伤,两人因未及时排查出隐患被追刑。

安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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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7月7日10时34分,哈尔滨市松北区浦源路北兴集资楼屋面防水维修改造项目防护通道局部发生倒塌,造成5人受伤(当时有12人送医,7人无碍当天返家),其中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16万元。

        调查认定,松北北兴集资楼屋面防水维修改造项目“7·7”防护通道倒塌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企业违规施工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Part 1

施工项目情况

哈尔滨市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对2021年既有小区屋面进行防水改造施工。

防护通道基本情况
为防止屋面防水施工期间高处坠物伤人,施工企业在居民楼前搭建了防护通道,防护通道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双层钢跳板防护,全长225米,宽3米、高4米。2023年5月31日由 劳务 分包单位开始搭设,6月4搭设完毕,6月19日,通过总包项目部和监理公司的验收。

Part 2

事故发生经过

集资楼临近浦源路,一楼为奶茶店、早餐铺、仓买等40余家商铺,楼前自然形成一个小市场,主要买卖蔬菜、瓜果和日杂等日常生活用品。

2023年7月7日10时34分,防护通道的西侧局部突然向外发生倒塌,历时4秒,倒塌长度约55米,将防护通道下12名居民砸伤。其中4人重伤。

Part 3

事故原因

防护通道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搭建,立杆、横杆间距过大,缺少扫地杆、八字撑、剪刀撑等构造措施,架体稳定性差,存在重大隐患;  部分商贩在防护通道上方铺设塑料布,用于防雨,近期频繁降雨,塑料布积水严重,导致防护通道上方荷载增加,受力不均,脚手架立 杆承受侧向扭矩,发生失稳倒塌。 事发前,物业已向施工单位反映防护通道有倾斜问题,施工单位未引起重视,没有整改到位,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具体情况如下:

1.总包单位 ,未按规范制定《脚手架 搭设施工方案》。2022年5月22日,项目部制定了《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5月23日,总包单位安全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技术发展中心4个部门和公司总工程师对该方案进行了审批。5月24日该项目监理单位总监和安全监理对该方案进行了审核。通过调查, 《施工方案审批表》中项目部负责人和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的签字均是别人代签。 虽然经过层层审查,没有发现《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中墙体连接件设置缺陷,

2.劳务分包公司 未按照《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及相关规范搭设防护通道,架体内侧立杆部分缺失,未设置扫地杆、八字撑、剪刀撑等构造措施(见图2),防护通道稳定性较差,连墙件也未按照规定设置,倒塌的55米防护通道中仅设置了7个连墙件,而且个别连墙件固定在酥松的墙体上。图3)

图2防护通道内部构造

图3因墙体老化,多处连墙件膨胀螺丝已脱落孔

3.项目部未按规定设专人每天对脚手架进行巡回检查。没有发现部分商贩在防护通道上方用于防雨铺设的塑料布,由于降雨造成塑料布积水严重问题。(见图4)

图4防护通道上方铺设的塑料布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有效处理。2023年7月4日,有群众反映防护通道脚手架有倾斜隐患,北兴小区物业经理电话联系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初某,该负责人未向项目部报告,直接安排架子工负责人李 进行整改,二人均没有跟踪隐患整改情况,致使隐患没有得到消除。

Part 4

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总包单位。 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对项目部管理不力。 公司派驻的 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 ,安排无相应资质的人员实际负责项目施工组织。对施工现场检查不深入,未发现施工现场防护通道架体倾斜等隐患问题。 部分安全内业材料不真实,且使用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技术交底中 安全员签字 、脚手架施工方案审批表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签字都是其他人代签 架子工提供的特种作业人员证有1个证过期,2个证在系统中未查到。教育培训敷衍应付。项目级、班组级教育人均是陈某一人完成,并且此人长期未在项目部工作;审核验收走过场。《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审批中,技术部门质量部门、生产部门、安全部门均签署意见,经过公司级和项目部层层审批,但都没有发现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在审批及验收防护通道过程中,不认真、不负责,走形式、走过场,未发现脚手架存在事故隐患。安全检查不到位。按照规定,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但防护通道搭设完成后,没有对其进行安全检查。“两个行动”部署不力。年初以来,全市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以下称“两个行动”),企业没有引起重视,只是公司层级进行了传达,项目部未对“两个行动”进行部署

2.建设单位。 对项目部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在位失管。在发现防护通道缺少斜拉支撑等隐患后,没有及时跟踪整改,致使隐患长期存在。没有对“两个行动”进行安排部署。
3.劳务公司。 未严格履行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朱某只是挂名,不参与企业和施工管理,企业安排无相关资格的人员(初 )负责项目管理,也未按合同要求配备安全员。违规再次分包。将防护通道搭设工作分包给个人(李 ),李 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未按照《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及相关规范搭设防护通道。架体内侧立杆部分缺失,未设置扫地杆、八字撑、剪刀撑等构造措施,防护通道稳定性较差,连墙件也未按照规定设置。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有效处理。事发前3、4天,小区物业经理崔 联系施工方现场负责人初 ,告知防护通道有倾斜现象, 没有向总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而是电话通知防护通道搭设负责人李 ,让他安排处置,李 安排一名架子工到现场后,也没有认真核实倾斜位置,在防护通道的中间位置(非事故架子倒塌位置)只加固了一根立杆和拉杆离开,初 没有在架子工加固过程中和加固后到现场检查, 检查不认真,致使隐患没有得到消除。未对“两个行动”进行部署。该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不清楚今年我市开展的“两个行动”内容,也未组织开展。
4.监理单位。 履行监理单位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一是安全监理人员专业能力不足,不了解通道架体与墙体的连接标准;  二是《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审查不认真不负责。没有发现方案中存在的墙体连接件间距不明确隐患问题;  三是防护通道验收不严格。虽然按照程序对防护通道进行了验收,验收不认真,走过场,没有发现防护通道存在的隐患问题;   四是安全检查不到位。防护通道验收后,未组织对防护通道进行安全检查。尤其恶劣天气后,也未进行安全检查。五是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问题监理不到位。

Part5

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

1.初某, 劳务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 ,未严格按照《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及相关规范组织搭设防护通道立杆、横杆间距过大,缺少扫地杆、八字撑、剪刀撑等构造措施致使防护通道存在重大隐患;对物业经理崔立反映防护通道有倾斜问题不重视,没有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项目部,安排人员整改后未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没有及时排查出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李某, 防护通道架子搭设负责人 ,未严格按照《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及相关规范组织架子工搭设防护通道,立杆、横 杆间距过大,缺少扫地杆、八字撑、剪刀撑等构造措施,致使防护通道存在重大隐患:对安全工作不重视,在初旭告知防护通道有倾斜问题并要求其进行加固整改后,只安排一名架子工到现场整改,没有明确指出防护通道倾斜位置,加固后未对整改情况认真检查, 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总包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发包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推动开展“两个行动”不力,未对总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进行有效监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市应急局给予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劳务公司,作为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未按照《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及相关规范搭设防护通道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有效处理。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工作流于形式,推动开展“两个行动”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程序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监理公司,作为项目的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制定的《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没有发现和纠正《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方案及规范要求搭设防护通道失管失察。在防护通道搭设及验收过程中不认真、不负责,走形式、走过场。推动开展“两个行动”不力,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二)、(四)“项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市住建局给予拾万元的罚款。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2023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5.赵某,总包单位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6.孔某, 总包单位 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 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上一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建议由市住建局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7.曹某, 总包单位 安全科科长,负责公司内部安全运行和项目安全检查工作。对公司在建项目及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项目安全员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处罚,建议由市住建局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8.安某, 总包单位 员工,哈尔滨松北北兴集资楼屋面防水维修改造项目负责人,负责总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长期不在岗在位,未组织或者参与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检查本项目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上一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建议市住建局按程序暂扣安全生产考核证书6个月。
9.陈某, 总包单位 员工 ,哈尔滨松北北兴集资楼屋面防水维修改造项目技术负责人, 长期不在岗在位,未对施工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未参与制定脚手架施工方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处罚,建议由市住建局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10.李某逊, 总包单位 员工 ,哈尔滨松北北兴集资楼屋面防水维修改造项目安全员,负责该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临时雇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处罚。建议由市住建局按程序暂扣安全生产考核证书6个月。
11.周某,劳务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到位,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12.刘某,监理公司项目监理总监,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上一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建议由市住建局取消其2023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13.关某, 监理公司 安全监理,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思,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处罚,建议由市住建局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14.赵某,建设单位防水项目安全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在位失管失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市应急局给予伍 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5.赵某鹏, 建设单位 防水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安全检查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市应急局给予叁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防护通道的搭建要求

源: 建设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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