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某30MW光伏发电项目被罚
未批先建!某30MW光伏发电项目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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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系池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梅街镇30MW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经批准,项目擅自开工建设。处以人民币柒拾万元(¥700000.00)罚款。
详情如下:
皖池环(贵)罚〔2023〕15号(国能神皖池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国能神皖池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8PG3NQ9Q,法定代表人童敏,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铺庄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池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梅街镇30MW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经批准,项目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工程开工令1份、项目备案表2份,证明委托授权情况、证明国能神皖池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资格,证明童敏和柏岸平的身份,证明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证明项目总投资额。
二、2023年5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3年5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国能神皖池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池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梅街镇60MW光伏发电”项目已开工建设,证明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相关环评手续材料。
三、2023年5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国能神皖池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池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梅街镇60MW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四、2023年5月10日,国能神皖池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池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梅街镇30MW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表1份;2023年5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5月30日,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国能神皖池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变更情况复函1份;2023年5月23日,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国能神皖池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测算情况报告》1份,证明国能神皖池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变更及总投资额变化情况。
五、2023年5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3年5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国能神皖池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池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梅街镇60MW光伏发电项目”已停止建设。
六、《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等信息准确、有效情况。
七、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经裁量计算处罚金额为115.5万元。
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 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本案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处罚金额为80.5万元。
2023年6月8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3〕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听证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
2023年6月12日,你公司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申请从轻处罚。经复核,你公司陈述申辩情况属实。
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公司予以从轻处罚,从轻比例为10%。罚款金额为法定最低罚款70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柒拾万元(¥700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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