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种要追责的用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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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
10种违法违规的用地行为
1.养殖设施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养殖设施使用一般耕地要落实“进出平衡”。
3.综合立体种养不能破坏永久基本农田。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 ,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 。 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 线,就是要保障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
近年来 , 党中央、国务院 深入实施“藏粮于地”战略,出台了一系列“长牙齿”的硬举措,保耕地数量、提耕地质量、管耕地用途、挖耕地潜力,为保证粮食有效供给提供了可靠保障。
这些 “长牙齿”的硬举措中 , 特别要注意 以下10种 按违法违 规处理 的行为:
1.养殖设施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包括 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 不包括 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2019年12月17日 , 自然 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印发的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涉及少量 永久基本农田 确实难以避让的 ,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 , 于2021年11月27日 联合发布 的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 发〔2021〕166号) 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要求 严禁新增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
2.养殖设施使用一般耕地要落实“进出平衡”。
按照原来的规定,养殖设施用地占用耕地是允许的,其用地采取与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协商、乡镇政府备案方式管理。
按照 《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 规定, 严格控制新增 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确需使用的 , 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 这里的 “应经批准”就是要求落实耕 地“进出平衡”。
3.综合立体种养不能破坏永久基本农田。
国务院办公厅 于2020年11月4日 印发 的 《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 要求,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 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 ,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2019年1月3日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印发 《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1号),其中明确规定, 景观公园、湖泊湿地、植树造林、建设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等 人造工程 ,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2020年9月10日 ,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 《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也明确要求,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 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
该通知还明确规定, 对 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 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
2021年11月27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 联合发布 《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再次强调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
同时提出 , 不得 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 不得 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不得 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 不得 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农村道路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道路 ,是指在农村范围内,路基宽度在8米以内,用于村间、田间道路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此前,对农村道路能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没有明确规定。
2021年11月26日, 自然资源部发布 《 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 》 ( 自然资办发〔2021〕65号 ),其中 明确, 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村道路的, 判定为非粮化违法违规用地 。
6.农村道路使用一般耕地要落实“进出平衡”。
按照 《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 规定,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确需使用的 ,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这里的“应经批准”也是要求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7.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严禁占用 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
同时还规定, 不得在一般耕地上种植草皮。
8.未 供即用的, 判 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
未供即用 ,就是指 虽然办理了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但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开始占用土地 。
以前 ,对未供即用在卫片执法中 没有过于强调 ,一般只要能提供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即可。
2021年11月26日, 自然资源部发布 《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 对此类情形予以明确: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办理农转用手续,但 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开始占用土地的 , 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
9.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种植设施用地 ,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2019年12月 17日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印发的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规定,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不需补划 ;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 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 但必须补划 。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要求 严禁新增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建设破坏耕作层的 种植业设施 。
10.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要落实“进出平衡”。
种植业设施, 原来是可以占用耕地,只需进行备案就行 。
但是,按照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严格控制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 。 确需使用的 , 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 这里的“应经批准”也是要求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
还需要特别提醒的是, 国家明确要求各地要 按照 坚决止住新增、稳妥处置存量 的原则 ,对此前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 稳妥审慎处理 , 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 , 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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