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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应急管理部“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号!被举报!

时间:2023-11-10 来源: 浏览:

伪造应急管理部“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号!被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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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应急管理部出台《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举报工作,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结合《指导意见》出台,应急管理部从各地严肃查处的举报案件中选取并公布5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案例 1

2023年6月,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小程序提交举报,反映金山区某企业 伪造应急管理部“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等,并制贩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 。按相关程序,上海市应急管理局、金山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综合研判该案 涉嫌存在刑事犯罪行为 ,积极协调公安机关介入,成功打击了一个集“假证件、假网站、假客服”制贩、引流、跑分、取现“一条龙”的跨省特种作业操作证制贩犯罪团伙,捣毁分布在上海、广东、广西、山东、江苏、湖南等多省市的制假窝点7处,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人,封停假冒公众号、网站8个,现场缴获各类假证500余本及银行卡、电话卡等涉案物品, 已初步查证各类假证6000余套,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目前本案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参照《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于2023年10月 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奖励

案例 2

2023年8月,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提交举报,反映石家庄市正定县某家具厂 没有相关的消防安全设备、安全通道,干式除尘系统未采用泄爆、惰化、抑爆等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按相关程序,正定县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 经查,该企业存在干式除尘系统未采用泄爆、惰化、抑爆等措施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正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该企业暂停生产并限期整改。 该企业现已注销营业执照,断开主电闸并清理设备、原材料及成品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中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2022版)第六部分第一项规定,于2023年9月 给予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奖励

案例 3

2023年7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长沙市浏阳市枨冲镇一水产养殖基地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按相关程序,长沙市应急管理局和浏阳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核查。 经查,该水产养殖基地仓库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共计3.3万件,涉案的一家烟花贸易公司在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两家鞭炮烟花制造公司涉嫌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和第十项规定,长沙市应急管理局对该烟花贸易公司 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浏阳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对另外两家鞭炮烟花制造公司 各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相关涉案违法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行政拘留,并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于2023年9月 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4万元奖励

案例 4

2023年3月,江苏省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提交举报,反映江阴市某机械有限公司 部分焊接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按相关程序,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 经查,该公司4名焊接和热切割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执法人员 责令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并对企业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 对该企业处以罚款7.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江阴市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于2023年5月 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2万元奖励

案例 5

2023年2月,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提交举报,反映哈尔滨市道外区 某加油站私埋7个汽油存储罐 。按相关程序,道外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 经查,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私埋7个地下储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道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对该单位及其法人共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根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于2023年5月 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万元奖励

应急管理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各地严格抓好《指导意见》落实,提升社会参与举报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作用。
●来源:应急管理部
●编辑:董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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