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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VOCs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附VOCs排放常见违法行为

时间:2023-10-29 来源: 浏览:

首例VOCs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附VOCs排放常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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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位于奉贤区金汇镇某石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存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根据专家意见,本次案件涉及违法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环境损害周期从违法日起到整改完成日期计,历经480h。 本案无组织排放所造成的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122795.64元。该案是我区首例大气污染类案件,也是我区首例行政处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
2023年6月19日,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位于奉贤区金汇镇某石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部分车间手工涂胶工艺未配备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有的涂胶区域的管道损坏,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存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 ,涉及违法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苯乙烯)。该无组织排放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区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查处。
掌握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线索后,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进行了初步研判,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条件。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立即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对接,检察院提前介入,到现场了解案件详情,并进一步固定污染物排放的时间和原料使用情况等相关证据。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区生态环境局委托专家评估方式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根据专家意见,本次案件涉及违法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环境损害周期从违法日起到整改完成日期计,历经480h。 因损害实施不明确或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范围、程度和损害数额的情况,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计算,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案件单位治理成本为56.38元/h,本案的调整系数为4.5375,因此,本案无组织排放所造成的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122795.64元。
2023年10月12日,在区检察院的主持下,赔偿权利人代表区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某石材公司就大气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成协议。由石材公司承担其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石材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将通过在公共区域种植绿化的替代修复方式进行,绿化种植维护费用应当不低于赔偿金额。接下来,在区检察院的支持下,赔偿权利人代表和义务人将共同申请法院对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VOCs排放常见违法行为

 

一、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

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二、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

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
2、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3、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4、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四、含VOCs产品以及有机聚合物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采用密闭设备或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VOCs产品除外)。  

五、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六、排气筒高度

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七、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 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八、未按规定建立台账

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九、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放大气污染物, 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 值(6mg/m³)或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³)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工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

1 、企业 VOCs 治理设施整体情况

包括安装时间、吸附剂填充量及更换频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连续稳定运行时长、检修维护记录等。
2、工艺设施去除率
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的去除率。  
3、是否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
对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设施。
  4 、无组织排放
是否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实施有效控制,提升废气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
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
重点检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卸平台、原辅材料及产品储存转运、污水处理等有组织排放点位,以及加料、生产、转出中间或最终产品等无组织排放点位。

编辑:环保365(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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