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布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指导案例(第一批、第二批共计10个)
湖北省公布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指导案例(第一批、第二批共计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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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布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
执法典型指导案例
2022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机制,定期与不定期的发布指导性典型案例,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考。
此次公布的4个指导性典型案例,来自于2022年各地办理的环境违法案件,主要涉及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监测数据等类型,由荆门、十堰、仙桃、咸宁等市州推荐报送,经省厅案例评审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布。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指导案例
(2022年第一批)
案例一
荆门某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收到荆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转办件,通报荆门网格化二期项目八里干沟道路站点因监测仪旁边安装了单独的十字形喷淋装置,对监测仪进行洒水,导致八里干沟道路站点设备损坏。
2022年5月3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某矿业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人员韩某于2022年4月24日承接道路喷淋安装业务施工时,在荆门网格化二期项目八里干沟道路站点上方安装十字形喷淋装置,对大气监测仪器采样口造成干扰。根据相关报告分析,喷淋装置安装运行前后,八里干沟道路1780站点PM10数据差异较大,说明喷淋装置安装运行后该站点PM10浓度受干扰明显,不能真实地反映周围局部环境的实时数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其违法行为属于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
二、查处情况
2022年5月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给荆门市公安局,2022年5月13日,荆门市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并于5月20日对当事人韩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2022年5月20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矿业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6万元罚款。目前,该单位已缴纳罚款,停止并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三、案例评析
(一)人技结合,实施非现场监管,高效精准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为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的力度和精度,荆门市实行精细化管控、网格化管理,将中心城区及关联区域划分为网格,设置微站,24小时对周边区域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并实行异常数据报警。此前,因八里干沟区域的4个微站,今年以来PM10数据频频报警,环境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发现为矿业公司在矿山开采、加工过中产生的粉尘,以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导致报警,已责令其限期整改。后来,该企业委托第三方在厂区周边安装喷淋设施进行控尘、抑尘,在微站检测仪上方安装喷淋设施,该微站监测数据PM10浓度大幅下降。5月1日晚,该微站设施设备因喷淋水而损坏,导致微站监测数据为离线状态,触发“市区一体化调度执法平台”报警联动并精准推送,最后被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二)部门协作,实行案件联办,形成打击环境违法高压态势。 该案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迅速启动大案要案联办机制,成立专案小组赶赴现场调查取证。经调查研判,该案已涉嫌犯罪,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两法衔接”案件联办机制,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对接,联席会商案情,并成立联合办案专班深入挖掘环境污染犯罪,形成了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以案促改,开展入企帮扶,提升石料行业治污防污水平。 针对该案所反映的石料行业技术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致使区域环境质量受到污染的情况,荆门市政府立即启动了石料行业“治扬尘、治超载、治抛洒”的行动,开展驻点帮扶,组建了8个驻点工作专班,抽调47人分别进驻东宝区、钟祥市的8家石料企业开展帮扶,指导企业全面推进“三治”联防源头、治理工作,促进石料行业快速改造升级,达标排放,持续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案例二
十堰某公司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9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经查,十堰某公司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3月29日,在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多次督办下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2年4月2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对该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022年4月29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并于5月18日依法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该公司承认其违法行为,并自觉缴纳罚款,积极进行整改,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了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三、案例评析
(一)新法与新规适用到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它首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排污单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完成自行监测等管理要求,同时明确了年度执行报告的内容、提交时间及频次。本案是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依据该条例查处的首例违法案件,也是该局认真落实新法新规,强化排污许可管理,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切实做到依法排污、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有力举措。
(二)处罚与教育有效结合。 处罚从来不是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管的目的,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责任主体才是目标。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坚持以案促教,不断强化教育引导,大力宣传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组织召开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培训会,邀请第三方环保机构专家,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行逐条分析研究,详细分析和对比前后变化,强化企业落实排污许可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证后管理工作,全面提高许可证执行率。
(二)执法与服务齐头并进。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充分发扬“店小二”精神,组织执法帮扶小组,深入排污单位现场开展“手把手”指导和“一对一”帮扶。一方面帮助企业开展环境问题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为企业提供环保技术指导,使企业在污染治理、技术改进、环境管理等方面少走弯路。另一方面通过进企业、面对面的方式,向企业宣传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制度、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督促企业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
案例三
仙桃市某化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9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群众投诉反映某灌溉渠水质异常事项进行现场调查,利用无人机对周边1平方公里区域进行巡查,发现某化工园区公共雨水管道一断面处底部南侧有排水口正在向园区公用雨水管道排水。
执法人员溯源调查发现,该化工园区内某化工公司污水处理站部分废水通过管道排入西北侧土坑贮存,土坑内的废水经一条直径20厘米、长10米的地埋式管道排入园区公用雨水管道后最终外排至该灌溉渠。经现场取样监测,数据显示外排至园区公用雨水管网的废水pH值为3.03,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2年1月21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对其涉嫌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进行立案调查,2月14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月16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万元整。
2022年3月21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仙桃市公安局。4月22日,仙桃市公安局对两名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对违法环境问题完成了整改。
三、案例评析
1、重视群众投诉。 群众反映无小事。仙桃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群众投诉,认真开展现场核查,充分发挥无人机作用,对受污水体周边沿线开展溯源调查,最终发现排污管道并确定污染源、排污管道及污水排放走向。
2、执法和监测联动。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紧密配合,仙桃市环境监测站第一时间对灌溉渠和排污企业开展现场采样监测,分析废水特征污染因子,结合现场勘查情况,锁定污染源,为后期开展执法提供了依据。
3、强化结果运用。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注重执法效果,多措并举,严查违法行为,不仅对当事企业处以罚款,还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同时为加强教育引导和警示,该局还将相关案例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进行曝光,起到了典型震慑作用。
案例四
咸宁某针纺印染有限公司擅自篡改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省环境执法监督局对某针纺印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12月8日至24日等多个时段,多次修正省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中的化学需氧量偏差值,从负30至负100,设定化学需氧量浓度值为30mg/L至100mg/L,更改后的数据上传至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同时,调取视频监控平台数据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陈某多次将摄像头的视角转向墙壁,避免拍摄到自动监控设备操作过程。通过对比,修改化学需氧量偏差值的时间与调整视频摄像头的时间基本吻合。
2022年3月1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委托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存在通过人为修改COD修正因子导致每升废水含氧量与实际数值不一致的现象”。
该公司通过修改COD自动监测设备修正因子,篡改生成虚假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的环境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查处情况
2022年3月2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赤壁市公安局。赤壁市公安局于2022年4月25日对其立案侦查,并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陈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三、案例评析
(一)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智能管控优势,精准挖掘环境污染犯罪线索。 本案是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智能管控系统挖掘线索,精准打击企业非法排污环境违法犯罪的执法案例,充分展现了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智能管控等平台在办理大案、要案中的突出作用、优势,对优化执法方式,促进精准办案、科学办案,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
(二)利用第三方辅助执法,及时固定违法犯罪证据。 针对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办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出现的专业技术不足问题,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协助执法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经过周密部署、精密计算、仔细论证,司法鉴定机构历时半个月,出具了司法鉴定报告,为该案违法行为定性、后续审理、定罪量刑提供了支撑,也为全省查办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
(三)专案查办,纵横联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为落实专案查办,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成立专案组,明确分工,对该企业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的站房进行突击检查,通过视频监控锁定相关嫌疑人,通过智能管控系统固定作案手法,第一时间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逐步突破。初步掌握该企业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相关线索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形成多方合力,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震慑力。
湖北公布2022年第二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指导案例
2022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机制,于2022年6月公布了首批4个指导性典型案例,取得了良好的引导效果。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二批指导性典型案例,供各地参考借鉴。
此次公布的6个指导性典型案例,来自于今年各地办理的环境违法案件,主要涉及虚报温室气体排放、非法倾倒农药废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法建设、利用视频监控系统查处未按规定喷涂、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类型。
案例一
武汉某公司虚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案
2022年4月1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生态环境部关于武汉某公司碳排放报告质量反馈的问题后,立即组织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核查后确认,该公司2020全年入炉煤检测仪器原始记录数据缺失46天。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该公司在2021年6月编制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时尚未掌握工作要求,上述缺失数据未按规定采用缺省值进行核算,导致2020年全年碳排放总量核算值不准确。
4月2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虚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行为予以立案,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4月29日,该公司重新编制了碳排放报告,重新核算的2020年度碳排放总量比原先核算的多36641吨(2.27%)。同时,该公司按要求将重新核算的碳排放报告上传至生态环境部环境信息平台,超出量将在下一个履约周期等量核减,期间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7月1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及时纠正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教育引导。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反馈问题后,组织执法人员仔细研究相关政策规定,在相关技术单位的支持下,围绕重点排放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通过检查目标企业日常管理细节和原始工作记录,有针对性地详实调查、核实企业存在的问题,固定违法行为证据,量化行政处罚决定,达到了以案促改的良好执法效果。
案例二
襄阳市某涂装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农药废物案
2022年3月,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实,某涂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将车间租赁给贺某用于生产农药氰霜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药废物暂存在厂区内废水收集池。该涂装有限公司在没有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和取得《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收取贺某处置费用,授意工人何某、司机王某擅自将40吨未经处理的农药废物分四次抽入槽罐车,运至该市熊集镇境内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公私财产损失严重。
经检测,该公司倾倒的废液来自于农药氰霜唑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和反应罐冲洗废液,为危险废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授意公司主管人员何某实施非法倾倒农药废物,涉嫌单位犯罪;王某收取运输费用积极参与,贺某明知该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涉嫌共同犯罪。
5月3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依法将该涂装有限公司及陈某、何某、王某、贺某非法倾倒农药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依法移送枣阳市公安局。6月8日,枣阳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8月28日,枣阳市公安局将案件起诉至枣阳市人民检察院。8月2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涂装有限公司处所需处置费用3.5倍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在案件办理中,首次采用“环境DNA”同源性分析系统,快速生成溯源比对结果,在最短的时间内锁定污染源头、固定排污证据,从原水指纹库中锁定关键证据,极大地提高了证据效率。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实行专案专查,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完整地还原车辆行驶轨迹,为进一步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了刚性保障和有力技术支撑。
案例三
黄石市某药业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犯罪案
2022年3月15日,在接到安徽省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案件线索后,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对某药业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甲硝唑车间生产废水未按照环评要求,直接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相关资质的蚌埠某公司处置。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蚌埠某公司徐某联系袁某将某药业公司产生的甲硝唑废水贮存在2家公司的废弃水池,2021年10月之后,2家公司无法再接收废水,徐某又联系上山东的董某继续转移废水。其中,蚌埠某公司将281.48吨吡唑酮废水运往黄冈市武穴市,656.52吨甲硝唑和吡唑酮废水运往安徽省蚌埠市,并通过董某将5305.76吨甲硝唑和吡唑酮废水运往山东省,6843.07吨甲硝唑和吡唑酮废水运往江苏省。
2021年11月该药业公司吡唑酮车间恢复生产后,发现三效蒸发器损坏无法运行,该药业公司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将吡唑酮废水作为副产品乙酸钠交给蚌埠某公司处置。
该药业公司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挑战生态环境保护底线,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药业公司停产整治并处罚款,同时将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犯罪线索移交黄石市公安局。该案件已被列入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成立工作组多次到黄石指导案件办理。目前,湖北省黄石市、山东省邹平市、江苏省盐城市、安徽省蚌埠市等地公安部门均已立案,并对涉案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检察院也对涉案单位和人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黄石市还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等相关工作,督促该药业公司切实担负起企业主体责任,对外运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主动作为。目前,该药业公司已对本地2家公司的废水采取应急处置,进行焚烧处理。同时积极协调与山东省邹平市生态环境部门达成相关协议,妥善处置废水。
本案是一起跨4省的运输、贮存、倾倒危险废物案件,情节恶劣,影响范围大、涉案人员多,属于重大污染环境案。该案件从侧面反映出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上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此,黄石市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开展了全市医药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副产品集中检查专项行动。
为确保运往外省废水得到控制。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协调该药业公司与山东省、安徽省有关部门对接,沟通应急处置及生态损害赔偿相关事宜,对于被犯罪嫌疑人违法处置的废液已被查封或妥善处置,及时遏制了可能扩大的重大环境风险,尚未发生因此事引发的重大舆情或特别恶劣的环境影响。
案例四
黄冈某公司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法建设稻蛙养殖项目案
2022年5月28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来文,反映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该局同意且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保护区缓冲区内建设稻蛙养殖场。6月8日,黄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在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建设了稻蛙养殖项目,养殖方式为围网投饵养殖。
根据规定,该公司稻蛙养殖项目应按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管理。但该公司在未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就于2021年11月开始项目建设,至2022年6月,项目建设工作基本完成,所有的田已种上稻谷。
9月5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稻蛙养殖项目建设,并对其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该公司当日已停止了项目建设工作。
本案中,当事人稻蛙养殖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准确把握政策动向,依法履行新划转职能,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通过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实现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案例五
随州利用视频监控系统查处某涂装公司未按规定喷涂案
2022年8月31日下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智慧环保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显示,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一未密闭的生产车间内,有工人在开展油漆喷涂作业,涉嫌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平台值班人员马上将此线索移交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服务中心调查处理。高新区服务中心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发现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涂装车间由随州某涂装有限公司承包作业,并证实该涂装有限公司员工于8月31日下午临时在车间内开展补漆作业,喷涂时长为10至20分钟,未按规定在专用喷涂房内喷涂。
9月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迅速改正违法行为,从事油漆喷涂作业必须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使用废气治理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10月2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为防治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打露天喷涂等违法行为,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投资120万元建成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在44家专汽生产企业安装了212个摄像头,对其涂装生产实行全方位监控,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本案中,办案单位主动利用智能(视频)监控结合现场核查手段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促使当事人第一时间配合调查并承认了违法行为。
案例六
潜江市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2022年4月13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潜江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贮存在该公司车间东侧危险废物贮存库,该贮存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月12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潜江市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在1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当天完成整改。6月13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
本案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违法后果,送达处罚文书,规范执法,确保案件办理过程无纰漏无违规。在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后,及时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书》,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赋予法律实施以“温度”,引导企业自觉守法。
转自:生态环境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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