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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HSE问答】(第33期20211226)关键词:非一线人员、承包商三级安全培训、事故绩效考核指标、重大隐患处罚、事故后评估

时间:2022-03-21 来源: 浏览:

【华安HSE问答】(第33期20211226)关键词:非一线人员、承包商三级安全培训、事故绩效考核指标、重大隐患处罚、事故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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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石化联合会安全生产办公室 ,作者CPCIF安全

中国石化联合会安全生产办公室 .

及时发布行业安全管理最新动态、更新法律法规,传递政府部门最新指导精神和要求,并为石油和化工行业相关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指导、协调和专业服务。

【问1】化工企业的安 全教育培训是全员培训毫无疑问,那么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也是全员吗?一些专家检查时要求 办公室 、财务、后勤、人事、采购或者销售等从不踏入生产区的非一线 人员也必须 接受班组、车间和厂级的 三级 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三级安全教育 培训档案,请问需要吗? 还是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就可以? 新员工入职安全培训与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是 回事吗?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这是一个好问题。

首先要把新员工安全教育与三级安全教育界定清楚,搞清楚三级安全教育的目的初衷,不能生搬硬套地扩张解释,更不能为了完成培训而搞形式化的走过场。

1、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最早出自原劳动部的文件, 1995 年,原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劳部发 [1995]405 号) 。

该文件明确指出:三级安全教育针对的是“生产岗位”职工。

具体规定如下:

2、2006 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3号,发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该规定侧重的是安全培训的规定,而非针对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中提及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在第十二条,也是 唯一一处提及到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原文如下:

第十二条  企业应对新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实习人员等)进行厂、车间(工段、区、队)、班组 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考核合格后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请注意本条的后面一句话: 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注意是“其他从业人员”,这里并没有要求是全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因此,严格意义上说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是指生产车间一线人员。对非一线人员也执行三级教育培训并建档, 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并不为过。但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更不能随意曲解和扩大文件的范围和要求,更不能为了培训而培训,把培训弄成了形式主义的过场,甚至造假培训记录。我们建议并呼吁非一线从业人员要结合岗位性质特点开展安全培训,注重实质和效果!

供参考!

【问 2 】承包商人员要做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吗?

【答】目前未见文件有明确规定, 对承包商有明确规定的如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准 5.5:

1.企业应对承包商的所有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 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

2.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现场安全交底;保存承包商安全培训教育、现场安全交底记录。”

供参考!

【问 3 事故绩效指标目前没有统一口径的指标,都有哪些考核指标,如何对事故绩效进行分类?

【答】 安全考核属于企业激励机制之一,基于企业行业分布不同,企业文化等诸多因素,工业企业安全绩效考核标准是否统一规定值得探讨,但能发挥安全绩效的激励机制才是最好的考核方式。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1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 2013 88 号)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建立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报告激励机制。
2 有些单位按照每 20 万工时的事故率来统计事故受伤率,事故人数包括承包商,交通事故是另外统计的,也在绩效考核目标内。
3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 2013 88 号)第二十七条 应将承包商在企业内发生的事故事件纳入本企业的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4 很多企业都会区分前瞻性事件数量( leading indicator )和滞后性事件数量( lagging indicator ),一些小伤事故或者工艺异常现象如果能够及时发现,则能够及时发现管理中的漏洞,因此多鼓励员工和承包商汇报前瞻性事件数量( leading indicator )中所包括的事件类别。比如说小的手部割伤、划伤,只进行了消毒或者使用了邦迪,没有使用处方药的事故,以及其它扭伤或者需要进行医疗预防性监护的事件。对于工艺安全事故,一般来讲,一些量小的泄 ,或者安全设备的实效等等都属于前瞻性事件数量( leading indicator )。
5 实际中,汇报了就会被考核。如果能够明白小的事故汇报可以帮助完善安全管理系统,防止较大事故的发生,所以要积极汇报奖励机制,否则一出事就可能是大事。
6 )险生事故等同于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企业应将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轻伤等纳入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7 )根据 2021 6 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供参考!

【问 4 】请问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处罚有法律法规依据吗?

【答】 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已在 2021 6 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 11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65 次会议、 2015 12 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44 次会议通过)、《刑法修 正案(十一)》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前为可以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
(3)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1 6 号令)第四章。
供参考!

【问 5 】发生事故后 1 年内要做安全评估,这个是哪个文件中规定的?

【答】目前,国家法规层面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 20171 号,《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开车前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后发布。已有地方的法规要求,如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 107 号《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1036 日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61 日起施行)等。
企业应该考虑和重视的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如何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制定落实实施方案,评估确认启动生产的安全条件。事故后的安全条件评估无论是第三方还是企业自己开展都是有必要和必须的。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 2017 1 号(一)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3. 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
(2)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开车前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开车,分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车、计划停车后开车、非计划停车后开车。非计划停车后开车,是指因存在重大隐患及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开车,不包括因突发的水、电、气等公用工程供应异常、生产装置异常工况等造成的临时性停车。
(3)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重伤 (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 以上事故的,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专项的安全评价,其中发生死亡事故、一次性三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五次以上重伤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进 行安全评价。”
(4) 具体实施参见《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 AQT 3034-2010 及征求意见稿,《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范》 QSY 1245-2009 等有关启动前安全检查评估 Prestart-up Safety Review PSSR )的相关内容。
供参考!

声明:以上内容整理自石化联合会“华安HSE智库群”日常研讨交流内容,不代表任何监管部门的观点,仅供业内人士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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