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中是否应该考虑大气沉降的影响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中是否应该考虑大气沉降的影响

时间:2023-09-21 来源: 浏览: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中是否应该考虑大气沉降的影响

原创 黄光鑫 环评互联网
环评互联网

EiaNet

★☆用互联网服务于环境影响评价,推动环评信息化、资源共享和技术分享。☆★

收录于合集

作者简介:黄光鑫,环评工程师,恩施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程师,恩施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评专家库成员。

9月8日,《 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 》公开征求意见。名录中有毒有害物质筛选依据主要是 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为基础 ,并满足在土壤环境中有检出或具有土壤环境赋存能力;具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国家和地方标准,且已有土壤监测方法;具有相关排放标准,且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超标的化学物质。共计18种/类。那么 名录发布后,是否应该在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中考虑该类物质大气沉降的影响呢?

有毒有害物质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中考虑的 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有6类
1.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第一批2019年7月24日发布,共计10种/类,第二批2023年8月4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共计11种/类;
2.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第一批2019年1月25日发布,共计11种/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规定的危险废物,主要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中规定的危险废物,共50大类;
4.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主要指2018年8月1日实施的《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 (试行) ( GB36600 -2018 )其中基本项45项,其他项目40项,以及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其他污染物;
5.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第一批2017年12月28日发布,共计22种/类,第二批2020年11月2日发布,共计18种/类;

6.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都是在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基础上筛选制定的, 本次征求意见的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也是在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基础上筛选制定的 。从具有监测评价方法的角度讲,6类有毒有害物质最终落脚点还是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规定的85项, 一是 这85项囊括了除危险废物外的其他4类有毒有害物质, 二是 即使危险废物中根据动态调整纳入了新的污染物,超出了85项的范围,也必须建立起对应的监测评价方法,才能有效对土壤中该物质的污染程度进行评价。

本次在已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基础上,公开发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后,为强化其监测监管,体现在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这项工作中,是否会进一步收紧收严,除了排查上述物质从液体、固体中渗入土壤外,是否会考虑上述物质以大气沉降方式进入土壤。

从可行性考虑
有研究表明特定行业废气排放对土壤污染有影响。孙瑞玲、阮心玲等对冶炼厂下风向烟囱降尘对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影响程度的研究中,得出下风向土壤重金属污染物生态风险水平非常高的结论。
设想在废气无组织和有组织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单纯因为大气沉降造成周边土壤污染超标,那么作为合法排污的在产企业,这就属于企业生产工艺的“系统误差”,除非统筹考虑土壤环境容量和土壤污染的累积性,修订特定行业的废气排放标准限值,否则土壤污染超标不可避免。

如果是废气超标排放导致周边土壤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那么以土壤环境质量保护的角度,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效衔接,从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测等管理措施的角度进行隐患排查是具有可行性的。

从必要性考虑
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调查公报,在调查的267条干线公路两侧的1578个土壤点位中, 超标点位占20.3% ,主要污染物为铅、锌、砷和多环芳烃,一般集中 在公路两侧150米范围内。公路两侧重金属超标,除开跑冒滴漏的影响,主要应该就是汽车尾气沉降到土壤了。

这种污染基本上是属于“系统误差”,除了提升油品质量,不能因为土壤污染就停止使用机动车辆。体现在在产企业中,如果大气沉降不可避免对周边土壤产生影响,那么污染就不是“隐患”而是必然,那就不是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范畴,而是属于企业自行监测或土地用途变更、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范畴了,那就可能涉及风险管控和修复了。

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重点还是应该放在:

1.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是否具有基本的防渗漏、流失、扬散的土壤污染预防功能,以及有关预防土壤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在发生渗漏、流失、扬散的情况下,是否具有防止污染物进入土壤的设施,包括普通阻隔设施、防滴漏设施,以及防渗阻隔系统等;

3.是否有能有效、及时发现并处理泄漏、渗漏或者土壤污染的设施或者措施。从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设计的意义看,大气沉降影响已经在废气排放监管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得到体现,没有必要重复考虑。

但从土壤污染防治全方位、全链条排查的现实意义看,《 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 》正式发布后,如果涉及到名录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结合土壤自行监测数据,从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测等管理措施的角度进行简要分析,与大气污染防治形成合力,进一步筑牢生态环境保护网,是操作简便且切实可行的。

本文仅代表投稿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交流,不代表 【环评互联网】公众号立场。 欢迎文末留言参与讨论!
编辑:他他. 尚云互联

声明: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本公众号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已申明原创之作品,转载需申请并获本号授权!

| 投稿、授权、商务及其他请加微信 号:eianet2016

 点击 阅读原文 ,免费 领取3-12个月 环评云助手正式会员!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