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锂电池国内铁路可按普货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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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国家铁路局、工信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国铁运输监〔2023〕26号《关于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对于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TB/T 30006-2022,以下简称品名表)特殊规定78、79的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时可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图1 国铁运输监〔 2023〕26号《关于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指导意见》
此举确切落实了2023年5月1日实施的品名表新要求(详见往期解读 您的铁路运输条件鉴定报告更新了吗? ),推动了消费型锂电池铁路运输工作,对经济发展构建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本期解读,小编带领大家解读 指导意见 的重点内容,了解有关锂电池铁路运输的豁免方法,以及与空运、海运和陆运运输方式进行比较。
一、针对对象
指导意见针对含有锂电池的 消费型 货物,比如手机、便携式电脑、数码相机、电动玩具、移动电源等。
图2 消费型锂电池货物举例
此类货物在品名表里中铁危编号是 91042、91043、91045 和 91046 。
虽然此类货物有铁危编号,但当满足特殊规定 7 8 、7 9 和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求,则可以在铁路上按照 普货 运输。
注: 指导意见 指明属于品名表 特殊规定 72 所列范围的消费型锂电池(如安全性有缺陷、出现破损、回收或者处理的锂电池等), 禁止 铁路运输 。
图 4 特殊规定7 2 内容
二、普货运输要求
(一) 满足特殊规定 7 8 、 7 9 要求
特殊规定78和79转化自TDG特殊规定188和2.9.4小节,基本要求不变,要点如下:
① 试验要求:
● 每个电池或电池组通过 UN 38.3 测试;
● 提供 UN 38.3 测试摘要 (安装在设备 (包括电路板)上纽扣电池 除 外 );
● 通过 1 .2 m跌落试验 (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组除外)。
② 规格型号:
锂金属电池含锂量 ≤1g ,电池组含锂量 ≤2g 。锂离子电池 ≤20Wh ,电池组 ≤100Wh 。
③ 保护措施:
● 每个电池或电池组应都装有安全排气装置、防外部短路装置;
● 每个电池组应装有防止反向电流造成危险所需的有效装置(例如二极管、保险丝等);
● 同时含有金属锂原电池和可充电锂离子电池的锂电池组,在设计上不能进行外部充电。
④ 包装要求:
● 电池和电池组应使用内包装予以包装(安装在设备上除外)以防止短路;
● 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和电池组,设备应配备防止发生意外启动的有效装置;
● 整个外包装应坚固,整个包装件总重≤30Kg(安装在设备上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除外);
● 每个包装件应贴如下标记(安装在设备上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除外):
图 5 包装件需加贴标记
(二) 满足 指导意见 要求
① 鉴定机构要求:
企业需要有铁路运输条件鉴定报告,而鉴定机构需要获得 CMA 和 CNAS 双C认证。鉴定机构需判断:
● 货物是否满足特殊规定78、79要求;
● 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工信部发布的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要求。
②包装检测要求:
包装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TB/T 2687-2020)规定,不但要通过 跌落试验 ,还要通过 堆码试验 。铁路运输包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③托运管理要求: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单据上注明“ 品名(铁危编号)符合特殊规定 78、79,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托运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铁危编号91045)时,托运人应当保证 电池的荷电状态(SOC) ≤ 30% 。
指导意见 在品名表基础上提出了鉴定、检测、托运要求,托运人应当向承运方提交 产品安全性测试报告 、 铁路 运输条件鉴定报告 、 铁路运输包装检验报告 、 安全承诺和应急处置措施 ,并对所材料的真实性和货物的安全性负责。
相较于海运、陆运,指导意见增加了 堆码试验 和 S oC 要求。而在空运DGR里,DGR第64修订版也对包装说明PI 965 IB和PI 968 IB进行了修订,增加了3m堆码试验要求。同时空运DGR里也有对荷电状态要求,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在其电荷状况超过额定容量30%时,只有获主管当局的批准,仅限在货机上运输,否则不能运输。
三、小结
经过本期解读,我们可以了解到指导意见针对的对象是消费型锂电池货物,残损回收处理的锂电池不能铁路运输。指导意见在品名表特殊规定78和79的基础上增加了对鉴定机构、锂电池生产企业的要求,结合空运要求,增加了堆码试验和SOC容量要求。由此可见,指导意见摒弃原来的一刀切做法,更加精准、规范的管理锂电池类产品。相关企业可以提早根据指导意见要求补充缺失的检验检测报告,避免因为不合格运输而造成运输风险和增加运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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