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苏芮”持续“发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让生活更有保障!
“杜苏芮”持续“发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让生活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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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培育应急法治文化,提升全民应急法治意识。举办全国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等应急普法活动。
刚刚看新闻,“杜苏芮”持续北上,中国气象局29日已经启动重大气象灾害(暴雨)Ⅰ级响应了!
没错!现在“杜苏芮”的威力太大了,不过大家不要慌,关于防洪,法律有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四十九条 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 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第五十条 中央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 河、湖泊的堤坝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 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第五十一条 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 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 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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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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