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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闻•燃气】《国家管网集团托运商准入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3-11-02 来源: 浏览:

【看新闻•燃气】《国家管网集团托运商准入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煤气与热力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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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管网集团托运商准入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规范国家管网集团托运商准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相关管理要求和《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 2019 916 号)等规定,国家管网集团起草了《国家管网集团托运商准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托运商准入申请流程、基本条件、信息公开、权利义务、监督管理、退出管理等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同仁和社会公众提出宝贵建议,共同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3 11 24 日。
联系人:国家管网集团市场部 谷云清
联系方式: 010-87982031
电子邮件: guyq pipechina.com.cn
附件 1. 国家管网集团托运商准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 2. 征求意见反馈表

国家管网集团

2023 10 24
附件 1
国家管网集团托运商准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3 7 26
市场准入是市场经济活动的起点,为进一步推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无歧视地向符合开放条件的托运商提供油气输送、储存、装卸、转运等服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规范托运商准入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国内和国际,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对石油天然气主干管网自然垄断环节实行准入管理,以提升市场准入效能为核心、以规范准入管理为重点、以体系性准入安排为关键的托运商准入制度,推进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建立准入资格与能源安全、战略储备、民生供应、服务保障相关联的约束机制,营造市场公平开放、平等竞争、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准入市场环境,为加快构建上游多主体供应、中间统一集输、下游充分竞争的“ X+1+X ”体系提供有力支持。
2. 基本原则
2.1  坚持有效市场,有效管理。加强准入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宽严适度,以良好准入环境推动产业增长、激励创新,促进竞争,推动构建主体多元、优势互补、成熟定型的高水平国家管网托运商市场经济。
2.2  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挥市场准入制度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基础作用,聚集国内外资源,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提供坚实支撑。主动对接现有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积极引导国际资源进入国内市场,推动形成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新格局。
2.3  坚持依法依规,底线思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依法改革、于法有据,推动市场准入制度不断完善。坚决守住国家能源安全底线,坚决防范市场准入风险,完善安全审查机制,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准入。
3. 托运商准入管理
3.1  申请基础条件
3.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经营范围包括天然气、原油、汽油、柴油等相关业务,且企业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
3.1.2 持有与经营范围相对应的、由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证明(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运输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之一即可),相关资质许可证明处于有效期内。
3.1.3 能够执行油气管网设施相关技术要求,有落实的上游市场资源和下游销售意向协议。
3.1.4 进入管网的油气资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及管网入网指标要求。
3.1.5 申请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企业财务资金状况良好,不存在《国家管网合同管理办法》列明的合同相对人“黑名单”情形。
3.1.6 境外注册企业申请托运商资质,需参照国内申请标准,提供相关担保证明,并由国家管网集团报备能源监管部门。
3.1.7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信息发布
国家管网集团市场部负责提供托运商准入注册服务, 在国家管网开放服务及交易平台公开发布托运商准入公告,列明托运商准入注册程序和申请材料目录等。
3.3  注册申请
申请办理国家管网托运商准入的企业在办理注册时,需按交易平台发布的公告要求,如实提供或填报相关信息。
3.4  审核分工
市场部负责牵头制定准入流程、市场资源落实标准和交易平台功能开发,审核企业营业执照范围和市场资源落实情况,发布最终受理结果;综合监督部负责审核企业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否存在《合同管理办法》中列明的合同相对人“黑名单”情形;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核企业安全相关证照范围及有效性。
3.5  受理审核
国家管网集团在企业提交资质申请的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受理结果,对于审核驳回客户,应及时告知原因;对于因资料不全等原因导致审核不通过的,申请企业应在接到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或替换资料。
3.6  准入名单管理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企业,通过审核后纳入国家管网集团托运商名单,建立托运商档案,激活国家管网开放服务及交易平台账号相关功能,提供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服务。市场部年度汇总托运商准入受理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并对未通过条件审核的企业进行说明。
3.7  信用体系建设
联动推进信用监管、第三方监管、信息化监管。国家管网集团市场部负责建立完善托运商评价制度,依托信息系统及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托运商信用评价及分级管理体系,为履约诚信托运商提供更优质服务,严格观察信用不佳托运商行为。
3.8  托运商资质复审
为保证托运商资质持续有效,国家管网集团市场部将于每年 4 月启动, 5 月完成托运商复审工作,审核督促已准入托运商按需提供相关补充资料和信息。
4. 托运商退出管理
4.1  托运商主动退出
4.1.1 托运商在服务合同履约结束后主动提出退出的,国家管网集团市场部发起托运商退出流程,将其移出托运商名单。
4.1.2 托运商 1 年内未申请及使用管网设施服务的,国家管网集团市场部将予以提醒并冻结相关功能,后续 1 年内仍未提交申请并使用管网设施服务的,市场部可将其移出托运商名单,并保留已有合作记录。
4.1.3 退出或冻结企业,如有意愿重新申请,应在后续托运商资质认证时,重新提交有关材料。
4.2  强制退出管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运商,将其列入强制退出名单并进行注销注册:
4.2.1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违规进入托运商名单的。
4.2.2 严重违反管输服务合同,且拒不整改的。
4.2.3 企业存在重大失信情况,被有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2.4 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许可证明过期失效的,且在限期内未取得新证件的。
4.2.5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被取消相关经营资质的。
4.2.6 存在严重影响油气管网运行安全行为的。
4.2.7 存在对民生保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行为的。
5. 权利义务
5.1  托运商享有权利
5.1.1 向国家管网申请油气管网设施容量服务。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托运商期望申请的容量产品名称、服务时间和服务量,交付上载点与提取下载点等。
5.1.2 要求国家管网按照《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及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披露申请托运业务所需的相关油气管网设施运行参数和信息。
5.1.3 要求国家管网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油气运输、存储等服务。
5.2  托运商应履行义务
5.2.1 遵守管网运营企业发布的相关技术管理准则和操作程序,严格按合同约定交付和提取托运的天然气或油品。
5.2.2 按要求支付与服务申请量相对应的服务申请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5.2.3 承担相应的应急保供责任,对无法履行的合同约定容量提前进行释放,保障管网设施进出气量平衡。
6. 监督管理
6.1  按照国家能源局等国家监管机构履行其监管职责的需要,国家管网集团市场部提供与监管事项相关的信息和资料,托运商必须予以配合。
6.2  托运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管网集团市场部将向国家能源局报告,并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依规处理。
6.2.1 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6.2.2 违反保密要求,泄露相关数据信息的。
6.2.3 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6.2.4 恶意囤积天然气管网设施服务能力的。
6.2.5 严重影响天然气管网安全运行的。
6.2.6 存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6.3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托运商监管,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程序后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管网集团 3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
6.4  国家管网集团市场部可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整合准入全流程信息资源,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和系统协同应用,根据企业信用和财务风险等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准入监管,对严重失信经营主体及其责任人依法依规实行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6.5  国家管网集团及所属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企业申请托运商准入或以不合理条件妨碍托运商获得公平服务的,申请企业或托运商可以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举报。
7. 附则
7.1  本细则由市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7.2  如遇国家进行有关政策法规调整或出台新规定,调整后的政策法规与本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不相符时,以国家政策法规或新规定为准。
7.3  托运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的油气生产企业、贸易商、油气销售企业及大型终端用户,包括原油、成品油(含煤制油、生物质油等)、天然气(含煤制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生物质气等)生产企业、城镇燃气企业、油气零售企业及炼化企业、燃油(燃气)发电企业、油气工业用户、其他大型油气直供用户等;托运商委托国家管网提供油气管网基础设施运输和存储等服务,并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组织上载或下载所输介质。
7.4  液体管道及基础设施准入标准、审核流程及要求,考虑到国家和国防安全,可参照执行,适当从简放宽,涉密内容不作为准入必要材料。
7.5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管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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