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执法对燃气行业会有什么影响?
近几年关于燃气行业的反垄断执法是反垄断立法以及政府执法对公用企业态度的一个体现。从前几年服务于供给侧改革到今年优化营商环境,可以看出公用企业反垄断执法趋严是大势所趋。
国外也是如此。各国反垄断法刚开始普遍将公用企业列入适用除外的范畴,但随着公用企业滥用其市场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越来越普遍,各国反垄断立法开始重新审视对公用企业的态度。例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在1998年修订时大大缩小了豁免的范围,确立了公用企业之于反垄断法“一般适用,例外豁免”的原则。
各国反垄断立法对公用企业态度的变化,顺应了公用企业引入竞争机制的改革和发展趋势。我国也是如此,从1993年《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到20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规定的精神都很明确,即公用企业不得利用其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近期施行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也直接明确了这个态度。
回顾近几年反垄断执法行动,2016年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每年持续开展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燃气行业受到了较大影响。
我们搜集整理了官方公布的燃气行业相关案例,发现执法机构更加关注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是否侵害消费者权益,而燃气行业更加关注是否影响公共安全。
对燃气行业而言,从长远看,反垄断执法有利于行业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利益,推动行业进步,与行业长远利益一致。
但如果着眼当前,由于原有的经营模式已经成熟,且涉及公共安全和服务,燃气行业短期内完成调整的难度较高,需要付出的代价较大。因此,从短期看,反垄断执法给燃气行业带来的影响主要是挑战。
一、反垄断执法调查力度大,不确定性较强,应对难度较高
根据《反垄断法》第39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关拥有独立、权限较大的调查执法权,可以采取的措施很多,而且不需要其他机构批准。
因此,一旦面临执法检查,燃气行业经营者面临的执法力度很大,应对时间很短,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此外,反垄断执法具有不确定性,例如不确定是否会被执法机构调查、不确定哪些业务行为会被调查、不确定是否需要整改、不确定是否会被处罚等。
对燃气行业经营者而言,没有明确的指引可参照,是否需要提前主动整改难以确定,整改后的模式是否会得到执法机构认可难以确定,相关风险难以准确评估和把握。
二、反垄断处罚力度大,被处罚的单位可能面临高额的罚单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对违反其规定、存在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处罚包括三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三种处罚同时适用。
其中,罚款是指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国内燃气企业年度销售额有的高达数亿元甚至数十亿元,一旦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将面临高额罚单。
因此,一旦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企业不仅要被没收违法所得(从以往案例来看,违法所得金额已经不低),还将面临巨额罚款。
从近几年公布的燃气行业反垄断案例来看,已经有几家燃气企业收到了金额高达数千万的罚单。
三、反垄断执法范围广,涉及燃气企业、行业协会、监管部门,而且一家单位被罚,将影响整个行业
从《反垄断法》及配套规章的规定来看,反垄断执法范围广,燃气企业、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均有涉及,近几年公布的执法案例也证明了这点。
而且,燃气行业的经营模式高度相似,一家单位被罚,整个行业都会受到影响。
执法机构也多次强调“查处一家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理念,即执法机构将规范整个行业作为其执法目标。
例如,2016年专项执法行动开始前,原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青岛新奥燃气预收气费的处罚案例,预收气费成为焦点。
此后,各地工商机关以此为参照,对许多地方城市燃气企业的预收气费模式进行调查,多家燃气企业受影响,如长沙新奥燃气因此退还了1.8亿元预收气费。
四、相关运营模式均需调整,经营管理面临严峻挑战
从《反垄断法》和这3部规章内容可以看出,一旦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燃气行业经营者不仅要被没收违法所得,还必须停止相关行为。
这意味着燃气行业经营者必须放弃原有的商业模式,及时进行调整。
但是,燃气行业原有的运营模式有其形成的复杂原因,除了与商业运营有关,与其实际承担了全部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等责任也有关系。
由于涉及垄断的行为往往涉及重要收入来源, 因此,其营业收入和利润将受到直接影响,短期内要付出不小代价。
不仅如此,这些行为往往也涉及燃气行业经营者的核心运作方式,其原有的经营管理、安全服务等业务模式也均需及时进行调整,对其经营管理和安全服务都将是不小的挑战,对公共安全也将产生影响。
五、新的规章均明确要求处罚决定要向社会公布,且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新出台的3部规章均明确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在原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已失效)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依法查处的垄断案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现在这3部规章的要求不仅是从“可以”改为“应当”,还要求将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影响更大。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有不少城市燃气企业已经上市,且在国内多数城市运营管道天然气项目,一旦被处罚且被公示,将波及资本市场,上市燃气企业可能面临更大的冲击。
六、《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修订,查办燃气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将主要依据《反垄断法》及配套规定,形势更加严峻
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一些本属于反垄断内容的条款,其第6条和第21条都是关于公用企业竞争行为的规定,且规定内容与后来的《反垄断法》的部分规定一致。
不同的是,与《反垄断法》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的执法层级较低,处罚力度较轻,在相同情形下,执法机构的执法和处罚有一定的空间。
但是,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该法于2017年11月4日公布,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明确,根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办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将主要依据《反垄断法》以及配套规章、地方性法规。
可见,燃气企业作为典型的公用企业之一,执法机构对其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将主要依据《反垄断法》和这3部配套规章。因此,我们认为,燃气行业依然面临反垄断的严峻挑战,而且是更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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