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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副董事长及副总经理被采取强制措施!

时间:2023-09-05 来源: 浏览:

四川路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副董事长及副总经理被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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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乐哥!

昨天,中国青年报转载上市公司四川路桥(代码600039)的公告:

该公司公司于2023年9月3日从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陈良春及副总经理张建明的家属获悉:

陈良春、张建明在凉山州金阳县“8.21”山洪灾害中,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目前,上述高管人员的职责由其他管理层代行,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承建的沿江高速JN1标段项目于2020年10月开工,目前已完成进度约80%,项目合同金额约16亿元,占公司总体营收比重较小。 公司其余项目在开展全面安全检查的同时正常推进。

关于凉山州金阳县“8.21”山洪灾害,我们之前有过推送。

惨痛教训!4人遇难48人失联!项目部及劳务5人被刑事拘留!

2023年8月21日凌晨,受短时强降雨影响,凉山州金阳县芦稿镇发生山洪,蜀道集团承建的沿江高速JN一标段项目建设工地受灾, 钢筋加工场民工驻地 板房被冲毁 ,造成人员遇难和失联。 事发时工地共有201人。

沿江高速公路JN一标段项目部及劳务公司刘某等5人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公安机关8月28日对刘某等5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全力开展案件侦办。

什么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给大佬们普及一下,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是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新增设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果被裁决这个罪名,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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