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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广海湾LNG接收站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

时间:2023-01-09 来源: 浏览:

江门广海湾LNG接收站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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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官方渠道获取信息,江门广海湾LNG接收站项目通过了建设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距离项目核准又近了一步。

  ▲效果图,仅供参考

以下内容来自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索引号: 006939932/2022-03230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2-11-24
名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预留规模落实方案备案公告(台山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江门广海湾LNG战略储备基地项目))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24
主题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预留规模落实方案备案公告(台山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江门广海湾LNG战略储备基地项目))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台山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江门广海湾LNG战略储备基地项目)备案的请示》(江自然资〔2022〕778号)收悉,同意备案。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1月24日

延伸阅读——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自然资源部
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现就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见附件1),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的层级和权限。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

  以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

四、简化报件审批材料

  各地要依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核发新版证书。对现有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进行清理,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除法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外,地方自行设立的各类通知书、审查意见等一律取消。加快信息化建设,可以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获得的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对行政相对人前期已提供且无变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支持各地探索以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和文书下载打印等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各地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封面

内页

附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封面

内页

附件3:编号规则  

     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指南

受理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后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多审合一”申请表原件1份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原件1份

项目建设依据(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复印件1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5条规定情形的项目)原件2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原件2份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原件1份

项目用地选址规划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国土空间规划未涵盖的项目)原件1份

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图纸原件3份

转自:LNG接收站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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