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交流|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需执行
技术交流|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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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四)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除上述文件外,各地方也有相应要求,如:
《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山西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程(试行)》(晋建消字〔2022〕198号)、《江苏省工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指南(试行)》(苏建函消防〔2022〕536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要点(变电工程)》(冀建质安函﹝2023﹞57号)、《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等。
除上述文件要求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第二条,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 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
综上所述,在安全评价过程中,安全评价报告中关于消防内容的评价,也应 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近日,住 建部官网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修订稿)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上述要求仍被保留,具体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 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 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为便于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住房城乡建设部拟修改相应配套文件,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uyu@mohurd.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文书式样”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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