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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以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发生时间早于其承继监管职责的时间为由拒绝履职被诉

时间:2022-11-27 来源: 浏览:

市城管局以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发生时间早于其承继监管职责的时间为由拒绝履职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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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履职尽责  行政职能承继性  指定管辖

【要旨】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履职标准应当以是否全面履行其法定职责,环境损害问题是否得到治理为标准。对于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不能以环境违法情形发生时间早于其承继监管职责的时间为由拒绝履职。

【基本案情】

自2010年开始,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世纪十九路道路两侧长期违法堆放大量建筑垃圾形成渣土堆,该地块2015年划入城区范围。该渣土堆长期堆存严重污染周围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10月,呼和浩特市检察院调查发现的案涉渣土堆情况。

2018年10月初,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呼和浩特市院)经群众举报发现该案件线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经调查,涉案地块自2010年起开始堆放建筑垃圾,原不属于呼和浩特城区范围,也非建筑垃圾规划堆放处。该地块自2015年划入城区范围,但建筑垃圾渣土堆一直没有相关部门进行清理。呼和浩特市院委托测绘公司对建筑垃圾渣土堆进行测量,查明涉案垃圾占地面积123亩,高近10米,体量为260798.6立方米。

2018年11月,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检察官前往渣土堆开展诉前调查。

2018年10月18日,呼和浩特市院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及时清理涉案地块上堆放的建筑垃圾渣土堆,并加强对市区内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问题进行全面严格监管。2018年12月18日,市城管局书面回复称,涉案建筑垃圾系2015年之前形成,2015年该地块划入城区范围后,并未形成新的“增量”,该局已经履行了监管职责,2015年以前形成的建筑垃圾不属于其监管职责。检察机关收到回复后对涉案现场进行了多次跟进调查,查明行政机关对该建筑垃圾渣土堆一直未采取任何监管措施,严重污染周边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过程】

2019年6月13日,赛罕区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地域管辖相关规定,本案应当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管辖。呼和浩特市院在综合考虑办案力量、办案经验基础上,经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将该案交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办理。2019年5月27日,赛罕区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9年6月13日,赛罕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围绕市城管局是否已经履行监管职责展开辩论。市城管局认为,一是建筑垃圾渣土堆形成时,案涉地块并不属于该局管辖范围,二是案涉地块划入城区规划管理后,建筑垃圾渣土堆并未形成新的增量,该局既无职责也无能力对案涉渣土堆进行清理。三是该局在辖区内综合整治建筑垃圾渣土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涉案地块原为非城区,但2015年后区划调整为城区,案涉环境污染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治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权责清单已明确了市城管局具有法定监管职责,并未对其监管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形成时间做出限定,作为执法机关不能擅自对监管职责做出“限缩解释”。市城管局提到其在综合整治辖区内渣土堆方面做过大量工作,恰恰证明其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2019年7月23日,赛罕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认为市城管局具有对案涉建筑垃圾渣土堆进行清理的法定监管职责。虽然该局已将综合整治城区存量渣土山的工作列入下一步工作计划,但并未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行职责,履职监管不到位。综上,判决责令市城管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建筑垃圾违法堆放行为履行监管职责。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邀请40余名县处级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旁听了庭审,将本次庭审作为一次生动的“法治公开课”。本案判决生效后,呼和浩特市院就案件的执行问题召开了圆桌会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生效判决内容。目前,该建筑垃圾渣土堆已列入市区环境整治规划,开始有序清理。

【典型意义】

环境问题具有隐蔽性和累积性的特点,容易形成历史遗留损害追责难等问题,在确实无法确定担责主体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治理和修复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对此均作了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对公益损害以存量和增量区分其履职范围,不能以环境违法情形发生时间早于其承继监管职责的时间为由拒绝履职。检察机关注重以案释法,将诉讼过程作为一次生动的“法治公开课”,提升了当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汇编(2021年度)》,第346页-第348页。

附: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简介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考评全市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协调中央驻呼单位、自治区直属部门和驻呼部队以及支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的社会各界组织共同开展工作。

(四)负责住房城乡建设方面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规划、建设许可和未按许可组织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负责组织规划设计方案公示等批前公示和建设工程验线、发放验线合格手续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方面未经许可违法违规销售房屋行为的监管。

(五)负责制定城市各类施工工地的施工区域围挡、裸土及物料堆放覆盖、施工场地洒水清扫、出入车辆冲洗、施工道路硬化、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管理。

(六)负责对企业和个人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的审批。负责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使用、挖掘、侵占、破坏市政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水、电、暖、气等地下管网)行为的监管。负责对私自占用公用设施用地和在公用设施用地上私搭滥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拟定城市市容市貌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相关管理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的统筹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市容市貌综合整治行动。负责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劝离疏导,承担对殡葬管理方面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管。

(八)负责统筹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负责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倾倒、处置以及医疗垃圾处置并实施监管。负责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对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实施监管。负责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消纳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安排市容环卫设施设备、机械用具、车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装备器材的列编、更新和补充工作。

(九)组织编制建成区环卫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建成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含新建、大中修、加固、改扩建工程)实施监管。审查批准建成区环卫设施工程变更、评估、技术改造等。

(十)负责对未经批准破坏园林绿地及附属设施,不按批准要求砍伐、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等行为的监管。负责对公园、游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环境的监管。

(十一)负责对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实施监管。负责建筑物立面和建筑物色彩批后监管。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审批规范,负责对建成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指示牌设置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编制全市物业管理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物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监管。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物业交付使用的承接检查、物业用房留置和管理,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

(十三)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负责市区路沿石以上未经批准、未按批准要求设置停车场(点)的监管。负责静态车辆管理方面对未按规定在市政道路两侧路沿石以上停放车辆行为的监管并行使行政处罚权(此项工作与公安交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十五)行使对户外公共场所各类无照经营行为和已取得经营许可但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负责对建成区城镇建设项目(工业项目、居民用水除外)未经批准施工用水、取水、排水违规行为的监管。行使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和违规挖沙取土,在城市河道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七)负责全市房屋拆迁、拆除行为监管及拆迁工地管理。负责对在政府储备土地上乱倒垃圾、私搭滥建等行为的监管工作。

(十八)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执法行为规范。负责组织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十九)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科技创新发展、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二十一)负责利用现代数字信息技术,依托“数字城市”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十二)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场外流动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取缔未经批准私设的流动经营摊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有形市场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编制全市物业管理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物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监管。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物业交付使用的承接检查、物业用房留置和管理,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物业管理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金备案、交存及使用管理工作。

3.与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对企业和个人占用、挖掘市政道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相关事项的审批、备案工作。

来源: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官网,2022年11月2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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