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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燃气公司应该如何防范燃气用户偷盗燃气?

时间:2020-07-14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警示案例:洗涤公司因用气量大,为节约成本,竟将 " 歪心思 " 动到了燃气表上,搭装射频设备干扰燃气计量表正常工作,非法偷盗100 多万方天然气,造成燃气公司损失300余万元。记者5月29日从庐阳警方获悉,目前两企业负责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29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杏花派出所接到辖区合肥燃气集团报案称,根据其公司对企业燃气流量计远传系统监测发现,位与庐阳工业园区的某洁洗涤有限公司和某林洗涤有限公司用气量明显异常,疑似有盗窃燃气行为。

接警后,杏花派出所积极与庐阳分局刑警三队对接,派出民警化妆成燃气公司抄表员深入两家涉案公司进行摸排和调查。经侦查发现,两家公司燃气计量表上均放有一根电缆线,外延至他处。民警经与燃气计量表厂家联系后,确认该电缆线连接的应该是射频设备,干扰燃气计量表正常工作,系窃气工具。

由于两家企业燃气表附近均设置了保安和监控,特别是进入某林洗涤的表房还要穿过正在生产的车间,成功抓获固定证据的难度大,为避免两家企业盗气嫌疑人之间通风报信,杏花派出所联合刑警三队兵分两路,同时出击,在控制门卫后直扑燃气表房,现场勘验盗气工具,固定犯罪证据,控制企业相关嫌疑人员。

在证据面前,两家企业的负责人方某、李某光、杨某不再抵赖,如实供述因企业用气量大,遂在公司燃气表上动起了 " 歪心思 ",铤而走险,利用更隐蔽的方式和工具盗用天燃气的犯罪事实。经初步估算,两家公司偷气量达 100 多万方,造成燃气公司损失 300 余万元。目前,3 名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来源:合肥晚报

笔者按:偷盗燃气,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私接管道、改动用气计量装置、破坏燃气设施等非法手段窃取燃气的行为。实践中,偷盗燃气违法行为往往会给燃气公司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因此,为了保障燃气公司的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燃气公司应该本着“防范为主”的理念,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燃气用户偷盗燃气。

那么,燃气公司应该如何防范燃气用户偷盗燃气?从实践中看,若积极采取以下有效的防范措施,就能够把偷盗燃气的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扼杀在萌芽状态。

一、提高燃气用户的法律意识

在实践中,偷盗燃气违法行为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为了牟利,往往会采取一些不规范甚至违法的手段实施偷盗燃气。更可笑的是,由于管道燃气属于城市公用事业产品的一部分,有些违法行为人竟心存“燃气属于国家的,不用白不用”的观念,他们显然不认为偷盗燃气是违法的,完全缺乏违法行为的羞耻感和罪责感。由此可见,提高燃气用户的法律意识对燃气公司防范用户偷盗燃气至关重要。比如,燃气公司可以会同燃气管理部门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或走进社区(小区)、学校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巜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此提高广大燃气用户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真正能够遵章用气、诚信用气和安全用气。

二、采取有效的方法排除燃气用户是否存在偷盗燃气

采取一些有效的方法排除燃气用户是否存在偷盗燃气的违法行为,也是燃气公司防范燃气用户偷盗燃气的一种常用措施。在实践中,燃气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有效的方法排除燃气用户是否存在偷盗燃气违法行为:

1、入户安检法。入户安检法是燃气公司排除燃气用户是否存在偷盗燃气违法行为最常用的一种方法。比如,燃气公司入户安检人员在对燃气用户例行入户安检时,应该要特别认真检查燃气表、远程抄表系统及其他燃气设施外观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若检查时发现有异常现象的,应立即拍照取证,做好现场检查初步记录,并立即向本燃气公司报告派人到现场核查。

2、用气异常法。在实践中,燃气公司可以通过观察燃气用户是否存在用气异常的现象来排除燃气用户是否存在偷盗燃气违法行为。一旦发现燃气用户用气出现异常现象,燃气公司应该提高警惕,立即安排入户安检员上门了解用气异常原因。

三、大力推广燃气用户使用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当前,偷盗燃气的手段越来越具技术性,致使传统的燃气表具不再适合防范燃气用户偷盗燃气。比如,当前广泛推广使用的IC卡智能燃气表,其结构上将干簧管、霍尔元件、维根传感器等磁敏元件加装在字轮上用于计量,这样就容易受到磁性物质的干扰。所以,在日常用气中,一些贪小便宜的燃气用户便尝试利用干扰手段盗气。但是,物联网智能燃气表采用双传感器计量方式,将传感器分布在字轮的两侧,可有效检测到磁性物质的存在。比如,燃气表一旦检测到磁干扰、磁攻击后就会自动记录此次事件,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物联网数据中心,然后及时告知燃气公司要派专业人员入户进行现场排查,以此防止用户利用干扰手段盗气。所以,在防范燃气用户偷盗燃气上,燃气公司可以大力推广燃气用户使用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四、从严追究偷盗燃气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从当前的情况看,偷盗燃气的违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处罚这种违法行为的力度有关。比如,只要偷盗燃气违法行为没有导致严重事故发生,大部分执法部门往往都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罚点款了事,如此低的违法成本怎能有效震撼违法行为?因此,从借助法律的震撼力来防范燃气用户偷盗燃气的角度考虑,若偷盗燃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燃气公司应该会同相关执法部门,深挖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从严追究偷盗燃气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下:

1、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若偷盗燃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主要是以“盗窃罪”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相关规定可知,“盗窃数额”是界定“盗窃罪”的入刑条件。那么,如何界定偷盗燃气违法行为的“盗窃数额”呢?笔者认为,偷盗燃气属于盗窃案件,这个问题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相关规定来界定。

因此,只要偷盗燃气违法行为符合综上所述条件,就可以界定为“盗窃罪”,相关执法部门应该以“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编者按:其实,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规定了偷盗燃气的数额标准,因此对于办理此案的关键应该是如何认定被偷盗方的损失,如何具体计量上述损失。)

2、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盗窃燃气违法行为而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设施(如私接或破坏燃气管道、改动用气计量装置),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那么,对于偷盗燃气违法行为来说,如何界定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呢?笔者认为,从综上所述“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定义可知,“故意破坏燃气设施”和“危害公共安全”是界定偷盗燃气违法行为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两个必要条件。而偷盗燃气违法行为本身就已经具备“故意破坏燃气设施”这个条件。

因此,只要在实施偷盗燃气行为时造成了燃气泄漏且泄漏的燃气浓度达到了爆炸的极限(即通过仪器检测到事故现场燃气浓度达到爆炸的极限),这个条件就已经足以危害事故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即具备“危害公共安全”这个条件。

此时,不论偷盗燃气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已经具备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所需要具备的两个条件,完全可以界定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相关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此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

3、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那么,对于偷盗燃气违法行为来说,如何界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笔者认为,不管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界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故意破坏。偷盗燃气违法行为往往是通过私接或破坏燃气管道、改动用气计量装置等手段来窃取燃气的,本意已经属于故意破坏行为。

2、实施了危险方法。由于燃气设施属于易燃易爆炸设施,而偷盗燃气违法行为往往存在私接或破坏燃气管道、改动用气计量装置等现象,这种行为完全可以认定实施了危险方法。

3、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要判断偷盗燃气违法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可以考虑其行为是否造成了燃气泄漏且泄漏的燃气浓度是否达到爆炸的极限(即通过仪器检测事故现场燃气浓度是否达到爆炸的极限)。如果条件具备,这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

因此,如果偷盗燃气违法行为满足了综上所述的条件,便可以界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相关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编者注:笔者所述”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为《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该章主要保护公共安全之法益。其中”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为具体罪名,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本章兜底罪名,如果嫌疑人危害公共安全之行为不符合该章其他罪名之要求,比如放火、破坏交通工具等罪名,则可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名义对其予以惩戒。偷盗燃气之行为如若危害了公共安全,可适用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不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名义对其进行惩戒。

结束语:近年来,偷盗燃气违法行为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较常见于供暖企业、餐饮经营单位、洗浴场所等地方。这种违法行为不但损坏了燃气公司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用气秩序,也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应当引起燃气公司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才能把偷盗燃气的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扼杀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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