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东省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编者按:为规范城市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的签订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编制了《广东省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年4月13日至4月21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正式的文本尚未公布,今天小编先带大家来找找这份征求意见稿的亮点。欢迎读者朋友留言讨论。
亮点一: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表用户可拒绝安装使用
合同指出“用气人的燃气计量表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用气人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表可以拒绝安装使用。”这对计量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同时这也是减少计量纠纷的一项措施。
亮点二:燃气计费周期可约定,缴费方式可选择
合同指出“计费周期为月扣收一次,用气人在每个计费周期后通过委托银行代扣、向供气人缴付现金、网上支付等方式缴交气费。”网上支付的方式很便民。
亮点三:供气人可选择客户报数抄表
合同指出“供气人可分别选择人工抄表、自动抄表、客户报数抄表等方式抄读流量表。人工抄表的,由供气人负责定期抄表;自动抄表、客户报数抄表的,由供气人负责定期核对。”供气人可以选择客户报数抄表方式,比上门人工抄表方便。
亮点四:三日内供气
供气人对具备用气条件和供气条件的用气人,在双方签订本合同且用气人交付相关资料并办理开户手续后三日内供气。合同明确约定了三日内供气人要供气,可减少纠纷。
亮点五:催缴后中止供气要发书面通知
合同指出“用气人逾期未交燃气费,经催缴仍不支付燃气使用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 15 日前书面通知用户。用户缴清所欠燃气费,供气人在用气人具备用气条件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恢复供气。”这条给供气人设定了书面通知的义务,如果供气人中止供气前没有书面通知,用气人很有可能因中止供气造成的损失对供气提出损害赔偿。
亮点六:专人转岗24小时值班
供气人设置客户服务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设专人每天 24 小时值班并及时组织抢修抢险。
亮点七:抢修不当要赔偿
供气人在供气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气人供气,不得中断。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降压供气影响用气人正常使用燃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 48 小时通过张贴通知或媒体等方式通知用气人,供气人未事先通知用气人中断供气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抢修,造成用气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专稿】对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条款的对比分析——以北京、上海为例(上篇)
附:广东省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
广东省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示范文本)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双方在管道供气、用气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供、用气人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各方均应遵守。
第一条 供、用气种类、方式、用气人、用气性质、燃气质量
(一)供、用气地址:
(二)用气人:
(三)供、用气种类:□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四)燃气质量:符合燃气气质的国家标准
第二条 供气方式
双方约定供气人通过燃气管道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第三条 供气约定
(一)供气人对具备用气条件和供气条件的用气人,在双方签订本合同且用气人交付相关资料并办理开户手续后三日内供气。如遇检修、抢修、抢险、用气人用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装标准或不可抗力等情况时,须待检修、抢修、抢险、用气人用气设施已整改符合国家有关安装标准、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供气人方始向用户供气。
(二)除检修、抢修、抢险、不可抗力、本合同约定的中断、中止供气的情形外,供气人开通供气后每日 24 小时持续向用气人供气。前述影响供气的情形消除后,供气人应及早恢复供气。
第四条 用气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核准的燃气价格收取燃气费,遇价格调整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用户燃气的计量和气费结算方式:
1.结算按燃气计量表的记录计算用气量,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数量乘以当期燃气价格为应支付的气费。计量单位为立方米(m3)。
2.用气人的燃气计量表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用气人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表可以拒绝安装使用。供、用气双方中任何一方对使用中的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均可向对方提出检测申请,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复检,经复检的燃气计量表,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测费和拆、装工程费等费用由提出一方负责支付;误差超过法定范围内的,检测费和拆、装工程费由供气方支付,用气人在申请之日前两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按测试后准确的用气量收取,供气人多收取(或少收取)的费用应当及时结清。
3.计费周期为 月扣收一次,用气人在每个计费周期后通过委托银行代扣、向供气人缴付现金、网上支付等方式缴交气费。用气人应在计费周期后 日内缴交气费,未缴交气费的,供气人应当及时通知用气人。
(三)抄表
1.供气人可分别选择人工抄表、自动抄表、客户报数抄表等方式抄读流量表。
2.人工抄表的,由供气人负责定期抄表;自动抄表、客户报数抄表的,由供气人负责定期核对。
第五条 供、用气设施的维护管理
(一)供气人维护管理和维修更换职责供气人应定期对用气人的燃气计量表、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进行检查。对燃气分户计量表出口前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费用由供气人承担,出口后的费用由用气人承担。供气人维护、维修及更新用气人共用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时,用气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用气人维护管理和维修更换职责用气人应做好其产权范围内的供气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供气人进行维修,确保其安全运行。定期检查燃气器具及与其连接的胶管,如出现老化、破损、脱落、漏气等现象,应立即维修或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或胶管。
(三)用气人如有下列需求,必须到供气人处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理:
1.安装、改装、拆除(迁)、移动、更换燃气管道或供气设施,或因改变房间原有功能,对燃气管道造成影响的;
2.通气、报停、过户搬迁、转户、销户、更名、账号变更及用气人资料变更等;
3.改变燃气用途、用气性质。
第六条 供气人的权利、义务
(一)供气人的权利
1.供气人有权按照政府核准的燃气价格、燃气计量表的记录向用气人收取燃气使用费,并与用气人约定支付期限。
2.用气人管道安装完成后,供气人按用气人预约的时间及时进行户内管道及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具备用气条件后方可供气。
3.用气人逾期未交燃气费,经催缴仍不支付燃气使用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 15 日前书面通知用户。用户缴清所欠燃气费,供气人在用气人具备用气条件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恢复供气。
4.用气人的燃气设施、燃气器具存在安全隐患,用气人不按要求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供气人有权依法中止供气。
(二)供气人的义务
1.供气人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用气人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
2.供气人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
3.供气人应当保证燃气的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供气人设置客户服务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设专人每天 24 小时值班并及时组织抢修抢险。
5.供气人在供气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气人供气,不得中断。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降压供气影响用气人正常使用燃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 48 小时通过张贴通知或媒体等方式通知用气人,供气人未事先通知用气人中断供气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抢修,造成用气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供气人应当每年 1 次对用气人的燃气供气设施进行免费安全检查,检查人员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7.对用气人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等事项提出的查询,供气人应当予以答复。
8.向用气人提供《管道燃气用户手册》,向用气人普及燃气使用有关知识。
第七条 用气人的权利、义务
(一)用气人的权利
1.用气人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天然气。
2.用气人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供气人查询。
3.供气设施发生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服务。
4.用气人有权自行选购符合用气标准的燃气器具。
(二)用气人的义务
1.按时向供气人缴交燃气费。
2.用气人应配合供气人进行抄表、安全检查、维修。如供气人通知的时间内无法配合安全检查,应主动与供气人联系,另行约定检查时间。
3.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擅自更换、变动流量表。不得变动、损害供气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用气人有义务保障燃气设施不被封藏、破坏,不得在其之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4.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器具。用气人使用的燃气器具应符合法定标准,不得安装使用国家已禁止生产、销售的燃气器具,燃气器具的安装地点和位置应符合燃气安全管理的标准和规定,燃气热水器的使用环境应确保通风情况良好。
5.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 供气人在供气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气人供气,不得中断。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降压供气影响用气人正常使用燃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 48小时通知用气人,供气人未事先通知用气人中断供气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抢修,造成用气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用气人用气设施、燃气器具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如因用气人未及时进行整改而造成断气或发生事故的,由用气人承担事故赔偿等责任。
(三)用气人擅自使用管道气、或私自启封燃气表的,应补交气费;情节严重的,供气人可向相关部门报案追究用气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有效期:从生效之日起至用气人到供气人处办理合同终止手续之日止。
(二)用气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解除本合同,用气人需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供气人,供气人按双方约定时间停止供气并核实用气量后,用气人到供气人处办理销户手续并结清费用。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本合同即终止。
(三)用气人的签约人因迁出、转户等原因不在合同约定的地址用气的,用气人必须到供气人处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否则本合同所约定权利、义务仍由本合同用气人承担。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可选择以下第 条所述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同等效力。
用气人编号:
供气人:
用气人(业主):
地址: 用气地址:
电话:( ) 联系电话:
服务网址:
供气人(盖章):
经办人(签章):
用气人(业主)(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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