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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尼亚共和国位于波罗的海东岸,地处连接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和中欧、东欧的“十字路口”。
爱沙尼亚于1918年2月24日独立建国,1940年7月21日成立爱沙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8月6日成为苏联加盟共和国。1991年8月20日恢复独立后,爱沙尼亚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2006年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且在波罗的海三国中经济最为发达,
被称为“波罗的海之虎”
。
恢复独立后,爱沙尼亚敏锐把握国际上发展综合救援体系、强化危机管理能力的大方向,整合苏联时期的现役消防、民防队伍,发展
建立了职业制的综合救援队伍
,完善《救援法》《救援组织法》《消防安全法》《危急事件法》等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建立了国家危机管理体制机制
。
救援工作明确为国家事权,救援队伍
承担预防、监督、救援、排爆和应急准备五大职能
,可在15分钟内覆盖全国93%以上人口,爱沙尼亚救援局成为全国仅次于警察和边防局、国防军的第三大公共机构,2021年度社会满意度96%……
爱沙尼亚消防救援的做法和经验,具有很强的时代特征和参考价值。
一、
建立职业制救援队伍
苏联时期
,爱沙尼亚消防救援领域的工作,由相互独立的民防和消防系统承担。
消防工作由内务部消防局负责,管理现役、职业和志愿消防队伍;
民防工作由部长会议直接领导,设有现役体制的民防部队和地方民防机构,指挥机关是民防总部。
消防和民防系统基本处于井水不犯河水的状态,恢复独立后曾任救援局局长的马蒂·雷德玛回忆:“两个系统之间几乎没有联系,各自独立运作。民防人员主要讲爱沙尼亚语,消防人员更多讲俄语。”
爱沙尼亚构建综合救援体系的构想,肇始于恢复独立过渡期重建国家的思考,并于1990年
首次提出“救援服务”的概念
。
1991年宣布独立后仅20天,爱沙尼亚政府就决定在民防总部基础上
成立国家救援局
,并于同年12月推出民防和消防领域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爱沙尼亚综合救援服务框架》
,该文件系统阐述了构建综合救援体系的构想,以应对和平时期和战争状态下,可能出现的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质事故、火灾和爆炸事故、运输和通信事故、自然灾害和传染病疫情、军事和政治事件等5大类、23项紧急情况。
1992年5月25日,爱沙尼亚政府撤销了国家消防局,整合消防、民防力量
重新组建了国家救援局
。
此后,结合行政区划和地方政府改革,适时地调整了消防救援事权在地方和中央的划分,多次对救援力量进行体系重组。
从恢复独立之初强调地方事权
到1996年将
县级救援机构改组为县政府管理的国家机构
再到2006年将15个
县级救援机构整合为
4个
区域救援中心
及至2012年将
区域救援中心纳入救援局
并成立统一受理救援、急救、警务紧急求助的
国家报警中心
(与救援局并立,由内政部管理,负责分别向救援局、警察和急救机构下达调度指令)
救援机构的组织体系基本定型
恢复独立初期,爱沙尼亚暂时保留苏联时期的部分现役消防、民防队伍,并于1996年重组成立3支营级建制的现役综合救援队,直接隶属救援局,作为“军事化管理的政府机构”,按照责任区承担排除爆炸物、消除自然灾害后果和核生化污染等特种灾害处置任务,参与扑救森林火灾、消除环境污染、处置交通事故、搜救失踪人员等工作。
2005年10月1日
现役综合救援队伍撤编,救援队伍全部转为职业制,实行“工作1天,休息3天”的轮值班制度
。
2008年3月1日
《救援组织法》实施
。《救援组织法》作为爱沙尼亚首部专门规范救援人员管理的法律,突出了救援职业特点,确定了
“救援服务是特殊类型公共服务、救援人员是特殊公职人员”
的基本定位。救援人员按照身份和管理制度,分为“救援官员”和“救援员”,在统一执行《救援组织法》基本规定的同时,救援官员执行《公共服务法》(规范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救援员执行《劳动合同法》 (规范劳动用工制度的基本法律),这样既突出了救援人员的职业特殊性,又区分了人员身份,全面对接了《公共服务法》《劳动合同法》建立的人员管理体系。
《救援组织法》建立了完善的救援人员管理体系,
包括独立的职位设置和职级、衔级制度,工时和工资制度,奖励激励制度,伤亡抚恤和提前退休、养老金发放等社会保障制度
,形成了促进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救援职业发展路径。救援人员的职级分为四等八级,救援机构
突出以工作岗位为主的职务导向,实行“一级多衔”的制度
。
根据《职业资格法》,爱沙尼亚对标欧洲统一的8级资格框架体系,建立了完善的救援职业体系,
定期修订职业标准,组织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准入管理
。
救援人员的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和其他法定收入
。基本工资根据职级、岗位、工作地区、职业资格、职责任务等因素综合确定,浮动工资由绩效工资、加班(包括节假日加班、夜班、待命、替班)工资和优异服务奖金组成,总额不得超过基本工资的20%。
救援人员的工资收入略高于全社会平均水平,在经济发达地区则基本持平
。
按照《国家养老金法》,2017年起爱沙尼亚退休年龄延至65岁,根据《救援组织法》建立的救援人员提前退休制度,
救援人员可提前5年退休
,在达到65岁领取正常养老金之前,由救援局发放养老过渡津贴。
2016年起,救援人员统一执行《公共服务法》确定的
公务员抚恤待遇
,救援人员去世或因公意外死亡的,发放相当于10年平均工资的抚恤金;因抢险救灾等死亡的,抚恤金是20年的平均工资。
为支持志愿救援事业发展,自2022年7月1日起,
志愿救援人员伤亡抚恤执行与职业救援人员相同的标准
。
截至2021年7月1日,爱沙尼亚救援局拥有2080名救援人员,此外还有2319名经救援局认定的志愿救援人员,这样
每万人口拥有职业和志愿救援人员数量达到了37名,居世界前列
。
在近4.6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上,共有72支职业救援队、4支拆弹小队和117支志愿救援队,随时都有约350名职业救援队员和200多名志愿救援人员处于执勤状态,他们秉持“奉献、勇气、信任”的价值观,履行着“预防事故、应急准备、拯救生命、保护财产和环境安全”的使命。
1994年通过的《消防救援法》,就消防救援工作的职责范围、事权性质、力量体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做出规定,是爱沙尼亚消防救援立法的源头。当时,来自原国家消防局的人员坚决反对弃用“消防”一词,所以法律名称暂用“消防救援”作为妥协,但1998年2月25日全面修法时,还是将《消防救援法》改称《救援法》。
以现今视角客观审视,“救援”的范畴确实远大于“消防”的概念。
此后,《救援法》又经多次局部修订,并于2010年“一分为二”制定了新的《救援法》和《消防安全法》。
《救援法》是综合救援领域的基本法律,《消防安全法》则是消防安全领域的专门法
,建立了消防安全义务和国家消防安全监督的统一法律框架。
现行
《救援法》
规定了救援机构的职责、救援领域的国家监督、志愿人员参与救援工作和经费保障,明确了救援局负责监督《消防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消防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二章“火灾预防”作为《消防安全法》主体,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等各类机构的消防安全义务、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消防安全服务管理,并用全文近一半篇幅,汇集了建筑、供热系统、明火作业、林区、可燃材料储存、公共活动等10个方面的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安全法》
更像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的纲目。此外,《建筑法》及其相关法规也包含大量有关建筑消防安全的内容。
根据《救援法》《消防安全法》《危急事件法》等法律,救援队伍承担预防、监督、救援、排爆和应急准备五大职能,遵循合法、比例、合理原则,形成了涵盖辨识和控制风险、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及时开展专业救援、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完整工作体系和制度机制,
概括为包含28项内容的服务清单
。
按照综合救援理念,明确了救援工作的
组织管理主责、三级指挥体系、机构职责分工、机构之间协调配合
等要求,构建了
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灾害处置、信息通报、现场监护、事故调查、培训演练等的
协作程序
。
恢复独立后,消防监督一直是救援局的重要职责,2021年刚刚完成“三步走”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初步
构建了基于风险的社会单位、消防服务机构、救援机构多元消防治理格局
。
三、
从“民防”到“危机管理”
苏联时代末期
,随着国际形势变化,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民防改革趋势,民防工作的重点从应对战争时期的空袭等军事威胁,转移到应对各类事故灾难、自然灾害。
1989年9月苏联成立部长会议紧急情况国家委员会,作为加盟共和国的爱沙尼亚也改组了1981年成立的自然灾害救助委员会,相应成立了紧急情况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在出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和其他紧急情况时,迅速采取有效行动加以应对。
1992年8月,紧急情况委员会被民防委员会取代。
恢复独立后,为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对宪法秩序的威胁等风险挑战,爱沙尼亚按照1992年宪法划分的“应急状态”和“紧急状态”(“应急状态”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传染病疫情,“紧急状态”针对暴力推翻宪政秩序、恐怖活动等危及宪法秩序的威胁),先后制修订《民防法》(1992年)、《应急状态法》(1996年)、《紧急状态法》(1996年)、《危急事件准备法》(2001年)、《危急事件法》(2009年)等法律。
以2017年全面修订的《危急事件法》为标志,
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危急事件法》为主干,辅以配套法规规章的危机管理法律体系
。
在实务层面上,形成了
涵盖风险辨识与预防、应急准备与响应的危机管理体系
。
1992年秋季,
“危机管理”
的概念首次引入爱沙尼亚。当时,23名政府官员到美国参加了反恐项目资助下的危机管理培训。
1993年初,爱沙尼亚政府专题研究了危机管理事项,授权救援局等部门成立工作组,制定国家危机应对预案。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危机管理”“应急管理”有明显区别,但爱沙尼亚恢复独立后,
在相关法律中几乎全部使用“危机管理”,基本取代了“应急管理”
。
1994年9月28日,发生了震惊世界的“爱沙尼亚”号渡船沉没事件,该船因密封不严和海况恶劣等原因沉没于波罗的海,964名乘客和船员中的852人不幸遇难。
这起事故暴露出一个突出问题,由于没有专门的国家级危机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导致爱沙尼亚政府不能及时收集分析信息、指挥协调处置。于是成立专门的危机管理综合协调机构,成为迫在眉睫的重大优先议程。
1995年3月15日,爱沙尼亚在总理府
成立国家危机管理中心
,同年8月15日成立
国家危机管理委员会
(民防委员会同步撤销),作为常设综合性协调机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应对各类危急事件,
委员会主席由总理任命,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总理府办公厅
。
1996年施行的《应急状态法》第11条和《紧急状态法》第8条,明确了国家危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即“制定国家危机管理政策,指导和协调各部门、总理府和各县的危机管理活动,批准国家危机管理预案”。
2001年《危急事件准备法》进一步确立了国家危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协调危机管理活动,规划应急准备工作”,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改设在内政部
。
内政部作为危机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既要承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等具体的危机管理职责,又要在国家危机管理领域肩负着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等职能,在“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多重身份之下,实施、指导、协调等职能之间的张力持续增大,这不仅使得内政部在协调与其他部门的职权冲突时,存在自己为自己“断案”的问题,还使繁重的日常应急准备、应急响应任务影响了指导和协调职能的发挥。
因此,2021年修订《危急事件法》时
撤销国家危机管理委员会,国家层面的危机管理协调职能回归总理府
,
由国家安全委员会统一负责,将危机管理和应急救援纳入国防安全、外交安全、内部安全“三位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架构
。
根据现行《危急事件法》,风险分析是危机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爱沙尼亚政府先后制定多部行政法规,确定了必须进行风险分析的7大类危急事件清单,并
指定负责风险分析的部门
。
危急事件的风险分析也分为了5个阶段:辨识危急事件、构建最不利场景、场景风险等级评估、能力分析、形成结论和定期评估更新。
此外,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机构均应编制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明确和规范危急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工作流程、任务分工和主要措施。
●作者:
国家消防救援局 司戈
本文源自司戈所著《消防救援改革发展之路 爱沙尼亚篇》,配图由作者提供
●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杂志2023年第七期,原标题《
爱沙尼亚的消防救援和危机管理
》编辑:陈欣
●编辑:董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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