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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波罗的海之虎”的消防救援和危机管理

时间:2023-08-22 来源: 浏览:

探秘!“波罗的海之虎”的消防救援和危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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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合集 #应急新知 13个

沙尼亚共和国位于波罗的海东岸,地处连接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和中欧、东欧的“十字路口”。
爱沙尼亚于1918年2月24日独立建国,1940年7月21日成立爱沙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8月6日成为苏联加盟共和国。1991年8月20日恢复独立后,爱沙尼亚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2006年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且在波罗的海三国中经济最为发达, 被称为“波罗的海之虎”

执行国际人道主义行动的爱沙尼亚救援局人员。

恢复独立后,爱沙尼亚敏锐把握国际上发展综合救援体系、强化危机管理能力的大方向,整合苏联时期的现役消防、民防队伍,发展 建立了职业制的综合救援队伍 ,完善《救援法》《救援组织法》《消防安全法》《危急事件法》等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建立了国家危机管理体制机制
救援工作明确为国家事权,救援队伍 承担预防、监督、救援、排爆和应急准备五大职能 ,可在15分钟内覆盖全国93%以上人口,爱沙尼亚救援局成为全国仅次于警察和边防局、国防军的第三大公共机构,2021年度社会满意度96%……

爱沙尼亚消防救援的做法和经验,具有很强的时代特征和参考价值。

一、 建立职业制救援队伍

苏联时期 ,爱沙尼亚消防救援领域的工作,由相互独立的民防和消防系统承担。 消防工作由内务部消防局负责,管理现役、职业和志愿消防队伍; 民防工作由部长会议直接领导,设有现役体制的民防部队和地方民防机构,指挥机关是民防总部。 消防和民防系统基本处于井水不犯河水的状态,恢复独立后曾任救援局局长的马蒂·雷德玛回忆:“两个系统之间几乎没有联系,各自独立运作。民防人员主要讲爱沙尼亚语,消防人员更多讲俄语。”
爱沙尼亚构建综合救援体系的构想,肇始于恢复独立过渡期重建国家的思考,并于1990年 首次提出“救援服务”的概念
1991年宣布独立后仅20天,爱沙尼亚政府就决定在民防总部基础上 成立国家救援局 ,并于同年12月推出民防和消防领域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爱沙尼亚综合救援服务框架》 ,该文件系统阐述了构建综合救援体系的构想,以应对和平时期和战争状态下,可能出现的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质事故、火灾和爆炸事故、运输和通信事故、自然灾害和传染病疫情、军事和政治事件等5大类、23项紧急情况。
1992年5月25日,爱沙尼亚政府撤销了国家消防局,整合消防、民防力量 重新组建了国家救援局
此后,结合行政区划和地方政府改革,适时地调整了消防救援事权在地方和中央的划分,多次对救援力量进行体系重组。

从恢复独立之初强调地方事权 到1996年将 县级救援机构改组为县政府管理的国家机构 再到2006年将15个 县级救援机构整合为 4个 区域救援中心 及至2012年将 区域救援中心纳入救援局 并成立统一受理救援、急救、警务紧急求助的 国家报警中心 (与救援局并立,由内政部管理,负责分别向救援局、警察和急救机构下达调度指令) 救援机构的组织体系基本定型

恢复独立初期,爱沙尼亚暂时保留苏联时期的部分现役消防、民防队伍,并于1996年重组成立3支营级建制的现役综合救援队,直接隶属救援局,作为“军事化管理的政府机构”,按照责任区承担排除爆炸物、消除自然灾害后果和核生化污染等特种灾害处置任务,参与扑救森林火灾、消除环境污染、处置交通事故、搜救失踪人员等工作。

2005年10月1日 现役综合救援队伍撤编,救援队伍全部转为职业制,实行“工作1天,休息3天”的轮值班制度
2008年3月1日 《救援组织法》实施 。《救援组织法》作为爱沙尼亚首部专门规范救援人员管理的法律,突出了救援职业特点,确定了 “救援服务是特殊类型公共服务、救援人员是特殊公职人员” 的基本定位。救援人员按照身份和管理制度,分为“救援官员”和“救援员”,在统一执行《救援组织法》基本规定的同时,救援官员执行《公共服务法》(规范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救援员执行《劳动合同法》 (规范劳动用工制度的基本法律),这样既突出了救援人员的职业特殊性,又区分了人员身份,全面对接了《公共服务法》《劳动合同法》建立的人员管理体系。
《救援组织法》建立了完善的救援人员管理体系, 包括独立的职位设置和职级、衔级制度,工时和工资制度,奖励激励制度,伤亡抚恤和提前退休、养老金发放等社会保障制度 ,形成了促进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救援职业发展路径。救援人员的职级分为四等八级,救援机构 突出以工作岗位为主的职务导向,实行“一级多衔”的制度
救援局颁发的拯救生命奖章
根据《职业资格法》,爱沙尼亚对标欧洲统一的8级资格框架体系,建立了完善的救援职业体系, 定期修订职业标准,组织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准入管理
救援人员的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和其他法定收入 。基本工资根据职级、岗位、工作地区、职业资格、职责任务等因素综合确定,浮动工资由绩效工资、加班(包括节假日加班、夜班、待命、替班)工资和优异服务奖金组成,总额不得超过基本工资的20%。 救援人员的工资收入略高于全社会平均水平,在经济发达地区则基本持平
按照《国家养老金法》,2017年起爱沙尼亚退休年龄延至65岁,根据《救援组织法》建立的救援人员提前退休制度, 救援人员可提前5年退休 ,在达到65岁领取正常养老金之前,由救援局发放养老过渡津贴。
2016年起,救援人员统一执行《公共服务法》确定的 公务员抚恤待遇 ,救援人员去世或因公意外死亡的,发放相当于10年平均工资的抚恤金;因抢险救灾等死亡的,抚恤金是20年的平均工资。
救援人员在社区开展防灾宣传
为支持志愿救援事业发展,自2022年7月1日起, 志愿救援人员伤亡抚恤执行与职业救援人员相同的标准
截至2021年7月1日,爱沙尼亚救援局拥有2080名救援人员,此外还有2319名经救援局认定的志愿救援人员,这样 每万人口拥有职业和志愿救援人员数量达到了37名,居世界前列

在近4.6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上,共有72支职业救援队、4支拆弹小队和117支志愿救援队,随时都有约350名职业救援队员和200多名志愿救援人员处于执勤状态,他们秉持“奉献、勇气、信任”的价值观,履行着“预防事故、应急准备、拯救生命、保护财产和环境安全”的使命。

二、 履行综合救援职能
1994年通过的《消防救援法》,就消防救援工作的职责范围、事权性质、力量体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做出规定,是爱沙尼亚消防救援立法的源头。当时,来自原国家消防局的人员坚决反对弃用“消防”一词,所以法律名称暂用“消防救援”作为妥协,但1998年2月25日全面修法时,还是将《消防救援法》改称《救援法》。
以现今视角客观审视,“救援”的范畴确实远大于“消防”的概念。
此后,《救援法》又经多次局部修订,并于2010年“一分为二”制定了新的《救援法》和《消防安全法》。
《救援法》是综合救援领域的基本法律,《消防安全法》则是消防安全领域的专门法 ,建立了消防安全义务和国家消防安全监督的统一法律框架。
现行 《救援法》 规定了救援机构的职责、救援领域的国家监督、志愿人员参与救援工作和经费保障,明确了救援局负责监督《消防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消防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二章“火灾预防”作为《消防安全法》主体,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等各类机构的消防安全义务、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消防安全服务管理,并用全文近一半篇幅,汇集了建筑、供热系统、明火作业、林区、可燃材料储存、公共活动等10个方面的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安全法》 更像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的纲目。此外,《建筑法》及其相关法规也包含大量有关建筑消防安全的内容。
根据《救援法》《消防安全法》《危急事件法》等法律,救援队伍承担预防、监督、救援、排爆和应急准备五大职能,遵循合法、比例、合理原则,形成了涵盖辨识和控制风险、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及时开展专业救援、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完整工作体系和制度机制, 概括为包含28项内容的服务清单
按照综合救援理念,明确了救援工作的 组织管理主责、三级指挥体系、机构职责分工、机构之间协调配合 等要求,构建了 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灾害处置、信息通报、现场监护、事故调查、培训演练等的 协作程序
爱沙尼亚救援局的旗帜

救援人员制服

爱沙尼亚高度重视灾害预防,强调“防范胜于救灾”。

恢复独立后,消防监督一直是救援局的重要职责,2021年刚刚完成“三步走”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初步 构建了基于风险的社会单位、消防服务机构、救援机构多元消防治理格局

三、 从“民防”到“危机管理”

苏联时代末期 ,随着国际形势变化,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民防改革趋势,民防工作的重点从应对战争时期的空袭等军事威胁,转移到应对各类事故灾难、自然灾害。 1989年9月苏联成立部长会议紧急情况国家委员会,作为加盟共和国的爱沙尼亚也改组了1981年成立的自然灾害救助委员会,相应成立了紧急情况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在出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和其他紧急情况时,迅速采取有效行动加以应对。 1992年8月,紧急情况委员会被民防委员会取代。

恢复独立后,为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对宪法秩序的威胁等风险挑战,爱沙尼亚按照1992年宪法划分的“应急状态”和“紧急状态”(“应急状态”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传染病疫情,“紧急状态”针对暴力推翻宪政秩序、恐怖活动等危及宪法秩序的威胁),先后制修订《民防法》(1992年)、《应急状态法》(1996年)、《紧急状态法》(1996年)、《危急事件准备法》(2001年)、《危急事件法》(2009年)等法律。

以2017年全面修订的《危急事件法》为标志, 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危急事件法》为主干,辅以配套法规规章的危机管理法律体系
在实务层面上,形成了 涵盖风险辨识与预防、应急准备与响应的危机管理体系
爱沙尼亚国际救援队
1992年秋季, “危机管理” 的概念首次引入爱沙尼亚。当时,23名政府官员到美国参加了反恐项目资助下的危机管理培训。
1993年初,爱沙尼亚政府专题研究了危机管理事项,授权救援局等部门成立工作组,制定国家危机应对预案。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危机管理”“应急管理”有明显区别,但爱沙尼亚恢复独立后, 在相关法律中几乎全部使用“危机管理”,基本取代了“应急管理”
1994年9月28日,发生了震惊世界的“爱沙尼亚”号渡船沉没事件,该船因密封不严和海况恶劣等原因沉没于波罗的海,964名乘客和船员中的852人不幸遇难。
这起事故暴露出一个突出问题,由于没有专门的国家级危机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导致爱沙尼亚政府不能及时收集分析信息、指挥协调处置。于是成立专门的危机管理综合协调机构,成为迫在眉睫的重大优先议程。
1995年3月15日,爱沙尼亚在总理府 成立国家危机管理中心 ,同年8月15日成立 国家危机管理委员会 (民防委员会同步撤销),作为常设综合性协调机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应对各类危急事件, 委员会主席由总理任命,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总理府办公厅
1996年施行的《应急状态法》第11条和《紧急状态法》第8条,明确了国家危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即“制定国家危机管理政策,指导和协调各部门、总理府和各县的危机管理活动,批准国家危机管理预案”。
2001年《危急事件准备法》进一步确立了国家危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协调危机管理活动,规划应急准备工作”,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改设在内政部
内政部作为危机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既要承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等具体的危机管理职责,又要在国家危机管理领域肩负着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等职能,在“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多重身份之下,实施、指导、协调等职能之间的张力持续增大,这不仅使得内政部在协调与其他部门的职权冲突时,存在自己为自己“断案”的问题,还使繁重的日常应急准备、应急响应任务影响了指导和协调职能的发挥。
因此,2021年修订《危急事件法》时 撤销国家危机管理委员会,国家层面的危机管理协调职能回归总理府由国家安全委员会统一负责,将危机管理和应急救援纳入国防安全、外交安全、内部安全“三位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架构
根据现行《危急事件法》,风险分析是危机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爱沙尼亚政府先后制定多部行政法规,确定了必须进行风险分析的7大类危急事件清单,并 指定负责风险分析的部门
危急事件的风险分析也分为了5个阶段:辨识危急事件、构建最不利场景、场景风险等级评估、能力分析、形成结论和定期评估更新。
此外,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机构均应编制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明确和规范危急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工作流程、任务分工和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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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消防救援改革发展之路 爱沙尼亚篇》
作者:司戈
出版社:中央党校出版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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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家消防救援局 司戈 

本文源自司戈所著《消防救援改革发展之路 爱沙尼亚篇》,配图由作者提供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杂志2023年第七期,原标题《 爱沙尼亚的消防救援和危机管理 》编辑:陈欣

●编辑:董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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