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正式发布(原文与解读)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正式发布(原文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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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生态环境部
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机制,增强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我部制定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
文件下载链接: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用于指导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2023年度及以后的碳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针对碳排放数据核算中社会关注的重点内容,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有关情况。
问:请简要介绍《核算报告指南》的修订过程。
答: 为进一步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增强制度机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我们针对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监督帮扶、各地碳排放核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开展了专项研究,先后召开十余次专家研讨会,广泛听取行业协会、央企电力集团、民营发电企业、相关行业自备电厂及有关核查机构、检测机构、咨询机构和研究机构等单位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此后,我们书面征求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委,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央企电力集团,行业协会及部直属单位意见,并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我们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一研究,统筹考虑,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印发的《核算报告指南》。
问:本次修订重点要解决哪些问题?
答: 本次修订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企业普遍反映的核算方法复杂、部分参数的数据来源多样等问题。二是技术指南超范围提出管理要求的问题。三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反映的核算技术链条过长、部分企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核算口径和数据获取方式有待规范等问题。四是部分企业碳排放关键参数管理不到位、信息化存证不及时、存证材料不齐全不完整,难以支撑数据溯源和自证的问题。五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反馈非常规燃煤机组数量多、排放量小、管理水平不高,造成监管难度大等问题。
问:能否概括介绍下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简化、两完善、三增加”。
“两简化”的具体内容:一是将计算方法复杂的供电量替换为直接读表的发电量;二是压缩核算技术参数链条,将供热比等5个参数改为报告项。
供电量不是直接计量数据,需要通过生产厂用电量和供热比等计算得到,而且涉及一系列次级参数,难以准确核算。本次修订将供电量替换为可直接计量的发电量,实现数据可溯源、可核准。
此前的碳排放核算技术参数链条过长,部分参数追溯难、企业自证难、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和监管难,为保障碳排放数据质量,本次修订将碳排放报告核查涉及的公式进行了大幅简化和优化,从27个减少至12个。部分非必须参数也从“重点参数”降级为“辅助参数”,不再纳入核查工作范围。以“供热比”这个参数为例,该参数是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需要使用的参数,不涉及碳排放量的计算。从数据质量管理的角度看,供热比需要通过追溯获取蒸汽、热水流量、温度、压力、焓值等多项参数,并进行复杂计算后获得,难以做到可报告、可追溯、可核查。
“两完善”的具体内容:一是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内容;二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存证的管理要求。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是企业强化自身数据质量管理的重要抓手和依据,是将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落实为本企业碳排放管理举措的重要操作手册,有助于企业规范碳排放相关参数的获取、避免企业核算与报告的随意性、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本次修订对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比如应增加煤样的采样、制样方案与记录,要求企业在制定计划的阶段明确机组的合并与拆分填报等内容。
为进一步聚焦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本次修订专门提出了对碳排放量、配额影响较大的燃料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含碳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等8个重点参数,将纳入下一步日常监管和年度核查工作重点。同时,为保障上述重点参数质量,本次修订提出了供热比、供热煤(气)耗、发电煤(气)耗、供热碳排放强度、发电碳排放强度、上网电量、煤种、煤炭购入量和煤炭来源(产地、煤矿名称)等9个“仅报告、不核查”的辅助参数,用于识别重点参数的异常。其中,煤种、煤炭购入量和煤炭来源等3个参数是这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我们将预留一定的政策缓冲期,指导和帮助企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内部数据管理。
“三增加”的具体内容:分别是增加上网电量作为报告项;新增生物质掺烧热量占比计算方法;新增非常规燃煤机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
上网电量可直接读取和用于财务结算,更加准确可信。但由于部分重点排放单位不能实现分机组的上网电量单独计量,目前与配额分配方案中以机组为主体分配配额的要求尚无法完全衔接,因此本次修订将上网电量仅作为报告项,用于支持日常监管和数据的交叉验证。
从发展趋势来看,燃煤机组掺烧生物质、生活垃圾和污泥已成为发电行业普遍现象。但根据报送数据统计,仅有少量小规模掺烧机组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这些掺烧机组的单机容量集中在72MW以下、以非常规燃煤机组和小机组为主,报告的总排放量也不高。本次修订参考地方实践工作经验,新增生物质掺烧热量占比的简化计算方法,无需获取复杂的生物质热值参数,只需从燃料总热量中扣减燃煤热量即可得到生物质热量。
非常规燃煤机组在推动非常规燃煤资源综合利用、降碳减污协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机组数量多、碳排放量占比低等特点,给出更接近同类型机组实际水平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很有必要。此外,地方监管实践反馈,非常规燃煤机组技术和管理能力有限,对其开展燃煤元素碳含量实测的难度相对较大。为此,我们对非常规燃煤机组的2万多份煤质分析报告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针对非常规燃煤机组给出了更接近实际值、更科学合理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这样既简化了非常规燃煤机组碳排放核算环节,减轻了企业技术和管理压力,也减少了相关参数实测的监管盲点,提升了碳排放数据质量。
问:下一步,在优化数据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将主要开展哪些工作?
答: 将主要做好三个衔接:
首先,要做好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与配额分配的衔接。供电量、供热比是第一个和第二个履约周期配额分配方案的重要参数之一。指南修订后于2023年1月生效,用于指导第三个履约周期及以后发电企业的碳排放核算与报告管理,建立长期稳定、科学合理的碳排放核算技术体系。因此,我部将深入研究第三个履约周期之后配套的配额分配方案,并在具备条件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次,要做好技术指南与管理要求的衔接。我部正在研究制定全国碳市场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规定,强化对纳入全国碳市场报告管理的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及信息存证、存证数据及信息的缺失与异常处理、排放核算与报告、排放报告核查等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活动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并通过完善信息化平台和强化数据分析支撑日常监管。
最后,要做好政策规范制定与组织实施的衔接。我部将尽快组织面向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支撑机构的能力建设培训。通过专题培训,指导企业编制高质量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建立碳排放相关数据和支撑材料的日常管理体系、规范开展煤样的采制化、完善相关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的定期检定和维护,同时推动企业及时、规范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以下简称《核查指南》)。针对《核查指南》中社会关注的重点内容,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有关情况。
问:《核查指南》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要出台针对发电行业的核查指南?
答: 碳排放核查是根据核算、核查的相关技术规范,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其相关信息、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进行全面核实、查证的过程,碳排放核查结果是配额分配与清缴的重要依据。出台《核查指南》对于规范发电行业碳排放核查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完善制度体系,满足提升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的需要。根据核查数据评审,2021年度完成核查的发电企业约80%出现经核查后的排放量与初始排放报告的排放量不一致的情况。报告前后不一致的主要参数包括元素碳含量、供热比、供电量、燃煤消耗量等。实践证明,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有力保障了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而出台针对发电行业的核查指南则是对核查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指导。《核查指南》是全国碳市场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为科学开展发电行业碳排放核查提供政策保障,进一步提升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
二是统一行业理解,满足精准指导核查活动的需要。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核查机构仍存在对部分问题的理解不统一、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核查报告质量差、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结论失实以及核查程序不合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发电行业核查提供精准指导,针对每个参数明确统一规范的核查工作流程,进而切实提高核查工作质量,统一核查人员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的理解,提升核查人员的核查技能。
问:《核查指南》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以及《核算报告指南》的关系是什么?
答: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属于通用核查指南,其中规定了核查流程以及通用核查方法和要点,但并未给出具体参数的核查方法和要点。此次发布的《核查指南》仅适用于发电设施的核查,列出了18个关键参数和信息的核查要点和核查方法。
《核算报告指南》用于指导重点排放单位核算和报告发电设施相关排放数据和信息,《核查指南》用于指导核查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核算和报告发电设施相关排放数据和信息开展核查。《核查指南》的规定与《核算报告指南》规定的核算和报告内容相对应,《核算报告指南》规定之外的内容不作为核查的对象,但根据实际情况可作为交叉核对的内容。
问:作为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的重要技术规范之一,《核查指南》编制的原则是什么?
答: 《核查指南》的主要编制原则如下:
一是以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为目标。针对每个参数,指南明确提出查、问、看、验四种核查方法,给出合理取值范围、经验数值、注意事项,提升核查质量。
二是与《核算报告指南》的内容严格对应。不对《核算报告指南》以外的参数提出核查要求,减少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和发电企业的负担。
三是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在与通用核查指南的总体要求和覆盖内容相一致的前提下,提出适应发电行业特点的技术要求。
四是突出重点、分类要求。对燃煤消耗量、燃煤元素碳含量、供热量等影响排放量和配额分配的关键参数给出明确、详细的核查方法和步骤。对锅炉型号、汽轮机压力参数等其他相关参数的核查要求适当简化。供热比、发电煤(气)耗、供热煤(气)耗等其他辅助参数不纳入核查范围。另外,《核查指南》明确了核查人员的“规定动作”,同时也提供了在必要的情况下核查人员的“自选动作”。
问:《核查指南》是如何规范核查活动的?
答: 在分析2021年度核查数据和总结监督帮扶发现的问题基础上,结合第一个履约周期全国碳市场实际运行经验,《核查指南》从核查方法、核查内容、核查报告等方面分别对核查活动进行了规范。
一是核查人员可采用查阅文件、询问相关人员、观察设施设备、验算或验证操作等方式开展核查工作;
二是《核查指南》列出了主要信息和数据的核查内容及要点,其中标注星号*的内容原则上为必须核查的内容。核查人员可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的实际情况或经验判断,确定查、问、看、验的具体内容以及详细程度。无论核查的内容和详细程度如何确定,都应确保核查结论的可信性;
三是《核查指南》给出了核查报告的格式,核查组应根据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核查发现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
问:元素碳含量是影响排放量的关键参数,燃煤的采样、制样、化验任一环节都可能对元素碳含量产生重要影响。针对这一重要参数的核查,《核查指南》是如何要求的?
答: 《核算报告指南》明确了采样、制样、化验需遵循的标准和要求,但因目前核查机构对采样、制样的核查存在滞后性,难以及时发现企业在采样、制样过程的问题。《核查指南》规定了核查机构要核查和判断排放单位的采、制、化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考虑到目前核查机构普遍缺少采、制、化相关知识和经验,为降低核查难度和风险,提高排放单位的采、制、化规范性,《核查指南》细化了对煤的采、制、化的核查要求,规定了核查组通过查、问、看、验对燃煤采制化规范性核查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另外,《核查指南》要求核查机构将发现的采样、制样、化验问题通过核查报告或其他方式,提交给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主管部门对采制化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
问: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在核查中的作用是什么?《核查指南》是如何要求的?
答: 在对各参数的核查要求中,《核查指南》强调应首先查阅《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对具体参数的数据获取方式的要求,再针对不同的数据获取方式,确定相应的核查步骤和方法。如关于燃煤消耗量的核查,《核查指南》明确:核查组首先查阅《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确认燃煤消耗量数据获取方式为入炉煤还是入厂煤,然后再针对不同的数据获取方式,规定相应的核查步骤、内容和方法。《核查指南》强化了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作用,一方面可有效提高核查效率,另一方面也可有效促使排放单位建立和运行内部数据质量控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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