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分享】没收违法所得不可小觑!广西燃气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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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于2022年7月开始施行。要求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就燃气领域而言,行政裁量权基准主要涉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与各地方燃气管理规定中涉及的行政处罚。本期分享《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简称“《广西裁量基准》”)中与燃气行业执法相关的裁量标准,供读者参考。
《广西裁量基准》将每项违法行为分别设置轻微、一般、严重三档违法情节,并对应不同的行政处罚类别或幅度。裁量基准中的行政处罚方式,一般包括罚款,金额具有明确的幅度,同时可能会配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方式。
就没收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执法实践中一般采取“收入说”,即违法所得指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收取的直接金额。对于如“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此种违法行为涉及的违法所得一般为无证经营期间的燃气销售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方式较为明确。
而对于如“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此种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所得值得研究,而该行为在《广西裁量基准》中对应的行政处罚中又明确规定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方式,基层执法机构在此种情形下是否适用没收违法所得值得思考。
值得注意的是,在燃气执法活动中,罚款的处罚金额一般不大,处罚力度更大的是没收违法所得。以“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违法行为为例,是指气源单位向无证经营主体的销售燃气的全部收入。这值得气源单位特别注意,在向下游销售燃气时,应当核实该用户是否将购得燃气进行转售,若是,应当审核确定其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虽然裁量基准可以为执法机构提供执法指引,但也不排除依然存在适用标准不确定的情况。比如在《广西裁量基准》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211.46.4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C212.39中。
前者“严重”一档的违法情节指“提供燃气10000立方米以上,或100瓶以上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对应“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而后者“严重”一档的违法情节指“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行政处罚对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不过,广西条例最近已经修订,将于5月1日起施行,预计《广西裁量基准》中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部分也即将迎来修订。
以下摘取《广西裁量基准》中涉及燃气执法的内容:
来源:广西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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