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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53人死亡的内蒙古“2.22”特大事故,原因查明!对19人立案侦查,对42名公职人员严肃问责!

时间:2023-08-31 来源: 浏览:

致53人死亡的内蒙古“2.22”特大事故,原因查明!对19人立案侦查,对42名公职人员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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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井煤业53人死亡矿难调查报告

2023年2月22日13时12分许,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 露天煤矿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 造成53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43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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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 是一起企业在井工转露天技改期间边建设边生产,违法包给不具备矿山建设资质的施工单位长期冒险蛮干,相关部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地方党委政府失管失察,致使重大风险隐患长期存在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19名企业人员立案侦查。内蒙古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系统纪检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的42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涉事企业股东韩建华、内蒙古宏鑫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兴洪等19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13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

要求 千方百计搜救失联人员,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安抚善后等工作。

科学组织施救,加强监测预警,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并举一反三,杜绝管理漏洞。

强调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强化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率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涉事煤矿、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监理公司存在诸多违法违规行为。

1、煤矿严重违法建设生产。

一是边建设边生产。 新井煤矿处于建设阶段,但无视法律法规要求,大肆违法违规组织开采,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实际生产原煤245万吨。

二是越界开采。 采矿证面积1.3448平方公里,实际采场剥离面积已经达1.698平方公里;采场东南部区域超越采矿证矿界和设计批准范围剥离,面积约2.9万平方米。

三是违法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施工。 新井煤矿将土石方剥离工程先后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宏鑫垚公司和不符合矿山建设承包资质的宁夏固本公司。

四是严重违规组织生产形成重大隐患。 为了多出煤、降成本 ,违反设计组织施工, 形成超高超陡台阶,人为制造重大事故隐患。

五是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股东及其代表直接指挥生产作业,“五职矿长”和职能部门等不履行法定职责, 未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统一协调、管理,存在“以包代管”现象。

六是技术管理缺失。 没有地质测量、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及人员,未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剥采作业计划和边坡工程监测方案,未对边坡稳定性进行分析。

2、施工单位违法冒险蛮干。

一是无资质施工。宁夏固本公司、宏鑫垚公司均无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违法承揽工程施工。

二是不顾安全冒险作业。随意布置钻孔,频繁组织在高陡台阶坡底实施爆破,采用“掏根”式剥挖,对经常性发生的地表变形、浮石滚落等边坡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是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长期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从未组织开展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是应急处置不力。2023年2月19日、20日西区边坡已发现有落石、伞檐等险情,不做处置继续作业;事发当日,发现事故征兆后没有及时有效组织现场作业人员逃生。

3、中介机构、监理公司故意弄虚作假。

一是评价报告造假。内蒙古煤科院针对能源、自然资源部门编制了开采境界不一致的初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出具的边坡稳定性评价报告与实际严重不符。

二是监理合同造假。天柱银川分公司私刻山东天柱公司印章与新井煤矿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实际由宁夏正信公司负责工程监理。

三是矿山储量年报造假。亿诚勘查公司编制的新井煤矿2021年度、2022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动用资源储量为0万吨,与实际严重不符。

4、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总结了五个方面的主要教训:

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统筹发展和安全存在严重偏差;

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屡屡重蹈覆辙;

监管执法斗争精神不足,隐患排查整治质量不高;

企业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无底线;

资源规划布局不合理,小型矿山安全条件差。

5、同时,提出六项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

全面开展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条件和管理水平;

严格整顿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

加快推动矿山高质量发展。

新井煤业曾因多项安全问题被行政处罚
天眼查信息显示,新井煤业成立于1999年,原名为青铜峡市新井煤业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陈逢干和丁瑞,各持股80%和20%,法定代表人为王学云。
2007年,阿拉善盟环保局批复了《青铜峡市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青新一号井30万吨/年煤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次年进行了环保验收。 2012年,经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批复同意,这家公司由井工开采变更为90万吨/年的露天开采。
该煤矿位于内蒙古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内。
天眼查显示, 新井煤业涉及各类案件209项,超九成为被告,目前处于首次执行阶段的案件有144件。该公司13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全部未履行。
新井煤业还有两次行政处罚纪录, 其中一次处罚事由涉及多项安全问题 ,包括:通往采场的主运输道路未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采场北部滑坡区域未设警示标志;煤矿未根据采场实际情况填绘采剥工程平面图、运输系统图等图纸等。
2022年2月25日,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腾格里分局还针对新井煤业露天堆存原煤未采取有效苫盖措施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 处罚款8万元。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 该公司曾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5年《中国环境报》的一篇报道显示,2012年,经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批复同意,新井煤业由井工开采变更为90万吨/年的露天开采,但在未获90万吨/年技改项目环评批复前, 公司擅自动工建设变更项目。 此外新井煤业还未落实环评要求,90万吨/年露天开采技改项目建设时,公司 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仓及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渣场存在越界排渣、建设不规范 等问题。

诚信经营方面, 该公司两个股东陈逢干、丁瑞及法人代表王学云均曾被限制高消费,两个股东还曾被列为失信人员。 2022年5月,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发布欠税公告,新井煤业合计欠税1114.65万元,其中增值税279.8万元,资源税834.85万元。

2022年6月9日, 该公司曾因两名煤矿安全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未说明采坑存在的问题、安全状况等内容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天眼查信息显示,新井煤业有限公司2022年曾因多项问题被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显示,该煤矿通往采场的主运输道路未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被责令改正;采场北部滑坡区域未设警示标志,责令限2022年6月30日前改正;煤矿未根据采场实际情况填绘采剥工程平面图、运输系统图等图纸,责令改正;现场检查发现正在采坑作业的1223#自卸卡车缺少右侧后视镜,未对车辆进行经常性维护,责令限2022年6月30日前改正,严禁不完好车辆入坑作业; 煤矿安全员马威、刘阳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责令限2022年7月30日前改正,严禁未持证人员入坑作业;设备检修车间氧气瓶与乙炔瓶放置在一块,间隔不足5m,当场予以纠正;煤矿矿领导未按规定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未说明采坑存在的问题、安全状况等内容,责令改正。矿山安全监察局监察执法一处对该煤矿和相关人员进行警告和罚款。

此外,2022年4月24日,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无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取水,用拉水车从浩依尔呼都格嘎查机井拉水。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该企业被阿拉善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处罚2万元。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关于开展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压紧压实安全风险防范责任暨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能力提升研修班的通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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