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推送】严抓安全生产!最高检公布3起燃气安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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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检发布安全生产领域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有3起案例与燃气行业相关,主体涉及地方政府、违法经营企业和个人。
燃气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利益,涉及的社会面广、职能部门多、法律法规复杂。3起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实现燃气安全、消除安全隐患提供了深刻指引。
1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督促
整治燃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黄岛区是国家级经济开发区,辖区内有多个保税区和大型物流企业,安全生产是当地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前提。2021年8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岛区院)在参与区人大联合调研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两法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落实情况时发现, 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用户违规自行运输、安装气瓶,无专门车辆专业人员配送安装,应检验或报废的气瓶随意露天堆放、瓶内残液易发生泄漏引起爆炸,诸多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资料速递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2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 农家乐
安装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上海市崇明区现有农家乐961家,选址大多位于居民住宅区,人口密集,现农家乐数量不断增长, 燃气使用规模不断扩大 ,大量农家乐餐饮经营主体 因燃气安全风险防控基础薄弱、管理缺失,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后,仍 未依照法律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即开展餐饮经营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2年2月10日,有群众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崇明区院”)举报, 崇明区农家乐经营主体经营餐饮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存在安全隐患。 崇明区院接到举报线索后,立即制定《关于农家乐安全生产问题的调查方案》,部署对辖区内农家乐经营主体燃气安全问题开展调查。
2022年2月15日,崇明区院通过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区文化和旅游局(农家乐行业管理部门)沟通联络,了解崇明区农家乐经营主体现状,并前往农家乐保有量最大的两个乡镇进行实地走访摸排。 在办案人员走访调查的9家农家乐中,有8家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这些农家乐将燃气瓶放置在厨房间外, 燃气瓶通过约3米长的软管与室内厨房间的燃气灶相连, 一旦发生燃气泄漏,厨房间内的人无法及时发现,且仅依靠人工识别气味,也 难以确保及时发现燃气泄漏,具有重大燃气安全隐患 。上述农家乐经营者利用自有的农村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周边均系居民住宅,人口密集, 如果不能及时发现燃气泄漏等隐患,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资料速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但崇明区内有大量农家乐餐饮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因农家乐安全生产工作涉及职能部门多,崇明区院结合农家乐行业管理部门、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不一致的实际。
3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督促
整治液化天然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海南省某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引进海南某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等8家LNG(液化天然气) 点供企业对某加工产业企业实施“煤改气”,使用LNG作为锅炉燃料,并建成48个LNG气化站。
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未对LNG点供企业及气化站的进驻程序和生产经营进行规范、有序管理,存在履职不充分、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在事前审核环节, LNG气化站没有办理城镇燃气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履行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等手续。
在安全风险防控环节, 市政府没有组织对LNG气化站安全生产设施进行审查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没有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风险联防联控、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等。
在事后处置环节, 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除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能依法排除、及时处理。 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LNG点供企业及气化站开展过三次安全生产检查, 但发现的安全隐患甚至高风险隐患并未整改完毕。
资料速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博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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