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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3-2025年)

时间:2023-08-31 来源: 浏览:

【辽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3-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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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辽宁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3-2025年)》,到 2025 年,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 配、适当富余,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实现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及高水平运营,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能力充足、布局合理、 适度竞争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充分保障。基本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全文如下:
各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11日

前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危险废物重大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23—2025 年)》要求,指导和推进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统筹布局和建设,不断提升和完善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能力,结合《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本规划。
规划基准年:2021 年。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十三五”主要工作进展
1.危险废物监管能力持续优化
我省制修订《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升级改造全省危险废物“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互联互通,申报登记单位数量逐年增加,2021年已超过 6000 家,初步实现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信息化闭环管理。深入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建立企业自查、市县检查、省级定期抽查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我省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水平,消除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
2.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大幅提高
“十三五”期间,按照综合利用为主、集中处置兜底的梯次推进原则,不断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截至 2022 年底,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持证经营单位 70 家,总利用处置能力412.55 万吨/年,比 2015 年增加 244.29 万吨,其中综合利用能力 279.14 万吨/年,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能力 133.41 万吨/年。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以及废矿物油、废酸、废碱、废石化催化剂等典型废物利用能力可满足实际我省处置需求。
3. 危险废物收运体系逐渐完善
持续推进贮存专业化,开展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试点工作,设立集中转运点 41 个,2021 年收集废铅蓄电池 36033 吨,全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基本建成,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得到落实。2021 年各市废机油收集持证经营单位 88 家,收集规模 24.96 万吨。
4. 医疗废物安全收运处置得到保障
医疗废物全覆盖收运体系不断健全,2021 年,全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17 家,总处置能力 276.7 吨/日,14 个地市均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全部纳入收集处置体系,全省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 100%。妥善应对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构建了“常规集中处置-应急协同处置”双重保障体系,推进沈阳、大连等地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危废焚烧设施在应急情况下协同处置医疗废物,保障突发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及时无害化处置。

第二节 当前存在问题

1. 利用处置能力过剩与短板并存
目前全省持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超过 400 万吨/年,而2021 年全省产废单位实际委外利用处置量为 119.1 万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总体产能已过剩、设施负荷率较低,危险废物实际利用量约占核发利用能力的 19.8%,实际处置量约占核发处置能力的 38.0%。“十三五”期间,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能力增速较快、能力过剩,废矿物油、废酸等利用设施富余能力较大。另一方面,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催化剂再生、废蚀刻液、化工废盐等类别废物利用能力尚未有效形成。
2. 利用工艺水平有待提升
目前,我省危险废物利用产业链精深加工不够,低水平和同质化竞争现象比较严重,资源利用水平亟待升级,资源化产品标准体系尚不健全。含油污泥利用主要为初级分离,部分废矿物油利用项目缺少高端精制工艺。废酸、废有机溶剂种类繁多、成分复杂,专业化和精细化的深度利用能力不足。废催化剂利用大多为金属回收,再生利用水平低。危险废物利用项目存在产品标准缺失、产品标准偏低、污染防治标准缺少针对性等问题,市场竞争力不足,存在环境风险。
3. 收运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
小微企业及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存在短板,社会源危险废物点多面广、量小分散、收运成本高,目前仍未建立有效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社会源等产生的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实验室废液等尚未完全纳入危险废物收运管理体系。医疗废物存在偏远地区及部分基层医疗机构收集转运不及时的问题,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
4. 全过程监管体系尚需优化
危险废物信息监管平台有待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种类识别不到位、申报数据不及时、基础数据不精确的问题依然存在;电子称重、电子标签、视频监控等物联网技术还未普遍应用,危险废物信息监管平台的管理支撑能力仍有不足,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还未实现全覆盖、全过程、可溯源环境监管。基层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能力普遍不足,缺乏技术支撑和人才储备,缺少技术培训和环境管理专家团队支撑。
5. 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较为薄弱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技术及运行水平参差不齐,运行经验和从业人员能力不足,部分企业长期处于低负荷运行状况,存在低价竞争、运行不规范的情况。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技术及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个别企业存在低水平利用处置现象。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评估尚未有效开展,对焚烧及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性能测试还不系统,在运行情况评估、性能评价、风险识别和防控等方面技术支撑能力较为薄弱,限制了行业高质量发展。随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数量的增加,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合规运行、突发环境事故、累积性污染等方面的环境风险防控压力日益增加。
第二章 产生现状与需求分析
第一节 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
2021 年,全省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产生总量 278.44万吨,共 36 大类,主要涉及 17 个行业,产废单位共 6573 家。产生量前五名的废物类别为 HW11 精(蒸)馏残渣、HW33 无机氰化物废物、HW08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34 废酸和 HW18 焚烧处置残渣,合计产生量 221.08 万吨,占比 79.4%。产生量前五名的地区是阜新、本溪、大连、鞍山和盘锦,合计产生量 181.07 万吨,占比 65.0%;其中产生量最大的为阜新市61.42 万吨,占比 22.1%。产生量前三名的行业为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021 年,全省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总利用处置量282.92 万吨(含遗留贮存量),其中企业自行利用处置量 163.82万吨,占比 57.9%,委外利用处置量 119.10 万吨,占比 42.1%。委外利用处置量前五名的废物类别为 HW11 精(蒸)馏残渣、HW08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18 焚烧处置残渣、HW34废酸和 HW49 其他废物,累计 87.3 万吨,占比 73.3%。
从整体产处平衡看,2021 年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量119.10 万吨,全省利用处置能力为 412.55 万吨/年,是实际需求的约 3.46 倍,总体能力较为富裕。从终端处置能力上看,2021年委外处置量 63.77 万吨,全省处置能力 133.41 万吨,是实际需求的约 2.09 倍,处置能力较为富裕。2021 年,全省危险废物持证集中利用处置设施总体负荷率约 28.9%,其中,焚烧处置设施负荷率约 30.1%,填埋处置设施负荷率约 42.2%,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负荷率约 38.9%,物化处理设施负荷率约 31.6%,废矿物油利用设施负荷率约 11.7%,含油污泥利用设施负荷率约4.5%,有机废液利用设施负荷率约 19.9%,废酸利用设施负荷率约 36.8%,废碱利用设施负荷率约 19.3%,废催化剂利用设施负荷率约 20.4%。
第二节 危险废物产生量预测
以 2021 年产生量 278.44 万吨为基准,以 2018 至 2021 年全省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产生量平均增长率 7.55%测算,预计到 2025 年,全省年产生危险废物约 372 万吨,其中委外利用处置需求约 159 万吨。
专栏一 重点危险废物增长量预测
1.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根据《辽宁省“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预测,“十四五”期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将增加至 24900 吨/日,到 2025 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日处理量将达到 3.39 万吨,按照产灰比 4%估算,预计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年产生量将增加至 49 万吨左右。
2.工业危险废物。随着石油化工、精细化工、装备制造、冶金建材、采矿业等重点行业的发展,中石油、恒力石化、兵工集团等石化项目的建成,预计新增精(蒸)馏残渣、废有机溶剂、废酸碱、废催化剂等工业危险废物 50 万吨/年。
第三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范环境及安全风险为目标,按照“补齐短板、健全体系,严守底线、突出重点,防控风险、改革创新”的工作思路,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全过程闭环监管体系,着力提升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监管能力,切实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强化监管。完善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强化提升全过程监管能力。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能力不匹配、经营水平低等问题,加快补齐相关治理体系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基础设施短板,持续提升危险废物综合治理能力。
坚持利用优先、提质增效。始终坚持利用优先,最大限度降低危险废物填埋量,通过规划引导、绩效评估、产业调整等方式,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升级改造。
坚持严格准入、公平竞争。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严格审批能力过剩的危险废物建设项目,推动形成总体匹配、适度竞争、健康有序的产业格局。
第三节 规划目标
到 2025 年,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适当富余,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实现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及高水平运营,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能力充足、布局合理、适度竞争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100%,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充分保障。基本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一节 优化提升利用处置能力及水平
按照“总体匹配、适度富余、利用优先”的原则,统筹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科学合理规划设施规模和布局,加强准入管理,避免盲目贪大或过度超前建设。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适时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投资建设指导性建议的通告。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复杂、环境风险高的省级认定化工园区或工业集聚区可根据实际需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现有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向生活污泥、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多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园区)发展。
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提升一批、整治一批、淘汰一批”,推动设施升级换代。定期开展设施运行绩效评估,适时公布评估结果,并督促利用处置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引导市场及资金向高水平优质项目流动。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经营许可证换证管理的重要考虑因素;对技术水平低、运行不规范且整改不达标的企业,或长期处于低负荷运行的设施,根据评估结果适当缩减其许可经营能力,必要时依法缩短其经营期限。鼓励企业通过合作、兼并等方式做大做强,开展专业化、规模化建设运营服务,努力打造一批国内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
鼓励建设高水平的综合利用设施。鼓励建设废脱硝催化剂再生、废线路板、废蚀刻液、工业废盐等综合利用设施,积极探索重金属污泥、危险废物焚烧灰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无机类危险废物多途径利用,保障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整合一批规模小、负荷低、附加值低的综合利用项目,推进老旧设施更新换代。鼓励现有废矿物油、油泥、有机溶剂等利用设施采用梯级回收、高值利用等先进工艺进行技术改造,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以原料替代、产品质量达标、环境风险可控为原则,推进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许可豁免管理。
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的工艺、标准应对标国家和省内同类设施的最优水平,宜选择《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中的主流成熟工艺和设备,原则上不允许新建工艺设备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或与现有设施技术工艺重复且当前能力富裕量较大的危险废物利用项目。加强综合利用设施运行管理,综合利用产品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通行产品质量标准,并按照《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等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定期监测再生利用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含量。
专栏二 危险废物利用项目
1. 废线路板综合利用宜采用干法分离、高温热处理等成熟工艺,不应采用水力摇床分选、露天焚烧、简单酸浸、冲天炉焚烧等工艺。
2. 废蚀刻液综合利用宜采用合成法、置换法、电极法等成熟工艺或其他可靠的新技术工艺。
3. 废矿物油提炼再生润滑油基础油的蒸馏工序应采用高真空蒸馏,包括分子蒸馏、薄膜蒸发、减压蒸馏等方法,并具备溶剂精制或加氢精制等后精制工序,禁止新、改、扩建设施年处置能力 3 万吨以下的,或使用釜式蒸馏工艺再生润滑油基础油的,或不具备后精制工序、使用硫酸精制等强酸精制工艺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
4. 鼓励废有机溶剂采用精馏、萃取等技术再生生产电子级有机溶剂,不应生产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混合溶剂作为民用燃料或油漆稀释剂使用。
5. 鼓励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使可再生的失活脱硝催化剂有效恢复活性,再生各生产工序及处理方法、再生后性能要求等应符合 GB/T 35209、JB/T 12129 等相关规定。
6. 表面处理污泥宜采用火法冶金工艺,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应采用火法冶金或湿法回收工艺,禁止新、改、扩建仅有湿法工艺的含重金属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禁止新、改、扩建未经任何毒性去除工艺、直接制砖或陶粒等建筑材料的含重金属废物的综合利用项目。
7. 鼓励开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高温熔融、高温烧结、水洗联合协同处置等技术应用示范,垃圾焚烧飞灰综合利用应满足HJ1134 相关要求。
8. 鼓励开展高温熔融、高温烧结、低温热分解等危险废物焚烧灰渣处理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
9. 鼓励研究和示范推广高温熔融、电化学氧化等工业废盐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废盐“点对点”定向利用,鼓励氯碱、纯碱等企业协同利用满足使用要求的废盐。
按照有力保障、促进升级的原则,审慎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鼓励各地通过资源整合、产能替代、升级改造等方式,谋划建设大规模、高水平的集中焚烧设施。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 3 万吨/年(单台),并应依法依规建设能贮存相应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甲、乙类仓库和易燃性、反应性废物的预处理能力。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和自建焚烧设施应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性能测试,进行技术优化升级,不断提升运营水平。
原则上不再规划新建危险废物填埋场。遵照区域平衡、总量控制的原则,全省危险废物填埋场按照辽宁中北部、西部、南部三个区域布设,辽宁中北部填埋场主要定位于服务沈阳、抚顺、本溪、辽阳、铁岭等地区,辽宁西部填埋场主要定位于服务锦州、阜新、盘锦、朝阳、葫芦岛等地区,辽宁南部填埋场主要定位于服务大连、鞍山、丹东、营口等地区。每个区域填埋场的总能力规模不超过上年区域内实际填埋需求的 2 倍。对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填埋场,原则上按照环评批复时间顺序排序进入所在区域现有经营性填埋场的替补队伍,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要求的刚性填埋场优先排队。当三个区域内现有危险废物填埋场达到经营年限时,可按照顺序,研究对排队的填埋场核发经营许可证。对纳入国家《危险废物重大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23-2025)》的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不受上述要求限制。现有填埋场建设和运行要严格执行污染控制要求;坚持利用优先,严禁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对长期负荷率较低的填埋场,适当缩减其经营规模。填埋设施要根据《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进行退役费用预提,严格履行填埋场退役责任和义务。
以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补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为目标,原则上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灰渣、氰渣等无机废物和油泥等大宗单一类别危险废物为协同处置对象,适度发展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根据水泥窑协同处置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入炉废物、设施运行操作及排放控制的管理,按规范开展性能测试,防范其环境风险。
全力建设国家区域(东北)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技术中心,针对东北地区重点行业及典型危险废物,聚焦生态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围绕打造东北地区个性化科技创新平台和高水平政策研究智库,构建环境危害特性识别、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技术研发与推广、重大战略与政策研究、信息化环境监管、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六位一体”的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体系,兼顾新污染物、新兴固体废物,为国家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与技术创新提供区域性有力支撑。
积极推进东北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针对精(蒸)馏残渣、油泥油脚等典型类别危险废物,打造高水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有效补齐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实现处置托底保障、高效利用示范、应急处置、宣传教育等作用,进一步优化东北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发挥环境风险防控托底保障和利用处置引领示范作用,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平。
第二节 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严把环境准入关。 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应充分考虑与已建利用处置设施资源耦合、能力匹配,从严把关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且处置出路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废物和副产品的识别区分,禁止以副产品名义逃避监管。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照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和环境风险等因素,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分为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简化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实施危险废物分级分类差异化管理。
推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 支持研发、应用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生量 100 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并实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和资源化利用方案。鼓励产废单位采取自建利用处置设施等开展内部循环利用。
第三节 提升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能力
推进收集贮存专业化平台建设。 选择技术水平较高的经营单位试点建设小微企业收集体系,有效打通小微企业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结合试点经验,推动各地区科学布局收集点位,建立完善危险废物集中收运体系。强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等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监管。
持续完善废铅蓄电池回收网络和收集体系,推进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区域转运,推进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探索实现废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可追溯、信息化监管。强化提升废矿物油收集贮存、回收利用企业规范性。
第四节 深入完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
优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 各地要结合城市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城镇化发展速度、常规和应急处置需求等因素,规划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科学优化设施布局。本溪市推进现有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扩能升级,在桓仁满族自治县新建 5吨/日集中处置设施;葫芦岛市新增 15 吨/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适时开展全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和水平评估,推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扩能提质改造。因地制宜探索医疗废物多元化收集处置方式,研究布局建设医疗废物集中暂存点,形成覆盖乡镇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网络;鼓励偏远地区建设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实现医疗废物就地处置。
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整合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富余能力、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确保突发疫情、处置设施检修等期间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作为协同应急处置设施的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规范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鼓励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购置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实施跨区域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增强应急保障机动性、灵活性。
专栏三 医疗废物处置项目
1.本溪医废处置中心扩能升级,新增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置系统、医疗废物收集设施及运输车辆,新增医疗废物处置能力 5 吨/日。桓仁满族自治县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新建 5 吨/日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处理设施。
2.葫芦岛绥中县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新建 5 吨/日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置设施。葫芦岛兴城市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新建 5吨/日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置设施。葫芦岛建昌县医疗垃圾处理场,新建 5 吨/日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置设施。
第五节 强化全过程监管能力建设
完善监管制度体系。 推动制定《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纳入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绩效评估及应用、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管理等内容。结合我省实际需求,研究制定系列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标准规范,发布危险废物分类利用处置技术指南,强化危险废物行业准入要求,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利用处置。研究制定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行绩效评估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指南,建立定期评估和分级管理机制。
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 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要求,升级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信息平台,增设危险废物电子标签信息化管理模块,分步有序推进实施危险废物“电子标签”管理要求。推动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通过电子地磅、视频监控、电子标签、手持智能终端设备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试点开展“一码通管”智能闭环监管,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加强智能化监管成果辅助决策应用,探索利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危险废物转移、污染源在线监测、能源、税务等多元数据综合监管模式,加强数据挖掘,进一步强化数据资源优势和应用水平。健全分析研判机制,进一步完善风险预警功能,实现数据为管理提供辅助决策。
强化贮存环境管理。 危险废物贮存相关单位应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全面评估,对不满足标准细化分类污染控制要求的实施提标改造,依法依规运行贮存设施。建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贮存量与接收余量挂钩的动态管控机制,通过智能监管信息平台,动态管理企业接收量与贮存量,防范贮存量过大和超期贮存风险。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贮存期限超过一年,无特殊原因的,督导企业限期处置;逾期未处置完毕的,暂停企业接收危险废物。
加强转移过程监管。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协作机制,积极推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共享,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合监管执法。
强化跨省转移环境监管。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应遵循风险可控、公平竞争、距离就近、利用优先的原则。跨省转入的危险废物类别以开展区域合作的省份,以及全国或省内统筹布局的特定类别危险废物为主,严格控制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等存在较大环境风险以及利用价值低的危险废物转入我省。
强化危险废物鉴别及副产物环境管理。 完善辽宁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鉴别报告及鉴别单位抽查复核以及鉴别结果应用工作,对鉴别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流程管理与鉴别结果应用。
加强企业废物和副产品的识别区分 ,研究制定副产物分级管理办法,开展重点企业副产物排查,严厉打击以副产品名义逃避监管行为。
加强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监管。 将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作为危险废物常态化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的重点,加强其设施运行、污染排放、再生产品质量、台账记录等方面的合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运行自行利用处置设施。
第六节 加强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
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推进与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区)区域危险废物跨省联防联控联治,加强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集中的地区联系合作,强化危险废物信息互联互通、联合执法和突发环境事件联合响应,推动利用处置能力共享和优势互补,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处置“白名单”机制,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
强化部门监管联动。 研究建立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税务等部门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形成要素完整、权责明晰、协同增效的联动机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危险废物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强化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规划要求,强化部门协作和工作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上下联动、横向协同,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强化规划约束,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第二节 压实企业责任
加强政府监管,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鼓励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引导涉危险废物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三节 加大投入力度
不断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增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投资吸引力,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投入。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持续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推动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四节 强化技术支撑
鼓励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先进技术推广,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转化与共享。鼓励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防控体系研究,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决策支撑。加大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技术研发和应用的投入力度,支持危险废物有关工程或技术研究平台建设与升级。
第五节 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监督环境违法行为,对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重点奖励。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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