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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支付足额燃气入户管道工程安装费,是燃气公司开通燃气的前提?

时间:2020-09-18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编者按:燃气公司向符合用气条件的个人开通燃气是否以开发商支付足额燃气入户管道工程安装费为前提?今日公号分享一则案例新闻报道,从最后的判决结果看来,法院认为燃气公司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市民的燃气供应,以未足额支付燃气入户管道工程安装费为由,而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个人开通燃气,此举有悖《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当然,法院还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原告所交纳的管道燃气入户费支付给燃气公司,并协助燃气公司为原告办理开通燃气事宜。

 

来 源:来宾网

 

装修新房后,申请开通燃气却遭到拒绝,老城区某小区陈先生等14名业主相继将开发商和燃气公司起诉到法院。来宾区人民法院对这一系列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来宾市**燃气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原告开通燃气。同时,法院还要求被告广西嘉美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嘉美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原告所交纳的2500元管道燃气入户费支付给燃气公司,并协助燃气公司为原告办理开通燃气事宜。

 

入住新房开通燃气遭拒 业主提告

 

据了解,2012年6月26日,市住建局(现称住建委)、市政局(现称城市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落实来宾市政府对住宅及公共建筑实施管道燃气配套建设的通知》,要求对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住宅建筑及相关需要使用燃气的公用建筑,特别是高层住宅建筑,必须做到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简称“三同时”政策

 

按照相关要求,2013年5月20日,嘉美公司与燃气公司签订《居民燃气入户合同(集体)》。合同约定嘉美公司所开发的嘉美假日广场燃气入户项目居民燃气入户费为每户2500元,涉及用户约350户,由嘉美公司代付后再向使用的每一位购房业主收取。2014年1月24日,两公司就上述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涉及项目户数的350户更改为445户,合同总金额由之前的87.5万元变更为111万余元。

 

本案当事人陈先生表示,2014年3月,其与被告嘉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附件三第13条约定:“管道燃气每户设有智能燃气表,燃气管道铺设到户内表后阀,初装费2500元/户,向用户收取,我公司暂代收。”同时,合同附件六第20条还约定:“出卖人统一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垫付了管道燃气的开户费,买受人须在签订《合同》之日向出卖人付清该管道燃气开户费2500元。”他说,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天,他们便向嘉美公司支付了这笔管道燃气开户费,对方也出具了收据。

 

2016年2月23日,嘉美公司将上述房屋交给业主陈先生,此时燃气管道已经安装。之后,陈先生装修入住新房。然而,当他请求开发商嘉美公司协助开通燃气时却遭到拒绝。此外,当他请求燃气公司开通燃气时同样也遭到拒绝。据了解,在该小区,像陈先生这样装修后申请开通燃气遭拒的还有张先生、黄女士、覃女士等13位业主,他们曾前往燃气公司、住建、市政等部门反映情况,不过均未取得实质进展。他们认为嘉美公司是因为之前双方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所以才拒不协助开通燃气,于是便相继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业主胜诉

 

原告方面认为,原告已交付燃气开户费,但两被告没有为其开通燃气,被告燃气公司违反《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被告嘉美公司没有履行协助义务,构成违约。原告陈先生表示,自己交了开户费却没能够使用燃气,两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自己的生活。

 

庭上,被告燃气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从未签订任何协议,按照我市相关部门发布的“三同时”政策,燃气入户管道安装费由开发商向燃气公司支付,燃气公司负责正常施工,并根据开发商提供的住户名单为其小区住户开通燃气。该公司表示,嘉美假日广场房地产项目的445户住户要开通燃气总共需要支付111.25万元燃气入户管道工程安装费,然而截至2016年11月29日,开发商只支付了44万余元,尚欠66万余元。对此,他们根据嘉美公司提供的住户名单为其小区内的46户住户开通了燃气,不过这份名单中并没有原告。被告燃气公司表示,该公司并未收取原告的任何管道燃气开户费,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而被告嘉美公司则辩称,原告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未经该公司工程部的审批,违规装修,有重大安全措施,原告至今未作出任何整改措施,亦未入住,在此情形下开通燃气,会加剧不安全因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燃气公司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市民的燃气供应,不能以被告嘉美公司未向其足额支付燃气入户管道工程安装费为由,而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个人开通燃气,此举有悖《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燃气公司应为原告的商品房开通燃气,而被告嘉美公司也应将向原告代收的燃气入户费交给燃气公司,并协助燃气公司为原告办理开通燃气事宜。至于被告嘉美公司主张原告违规装修,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不予采信。最终,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目前该判决书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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