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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违法典型案例: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罚20000元!

时间:2023-12-22 来源: 浏览:

职业健康违法典型案例: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罚20000元!

职业健康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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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由  南通市卫生监督所  陈雷  提供
【案情简介】
如皋市某铸造企业,2022年曾因粉尘超标被当场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2023年2月, 如皋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 回访检查时,发现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该铸造企业进行了整改后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复测),通过查阅检测报告并了解其检测过程,发现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中标注的检测日期与实际检测日期不符、检测布点不符合要求等诸多问题,随即展开调查。
【案件处理】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铸造企业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合同书为制式合同,未注明检测范围等内容;同时,该技术服务机构为铸造企业开展现场调查时仅由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现场调查及检测资料现场无企业陪同人员确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中未保存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相关记录的原件,且记录的时间与实际现场调查、检测时间不一致。
经进一步调查确认,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上述违法行为属实,不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九)项、第十九条第(三)、(五)项的要求,违反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给予处罚,最终该技术服务机构被给予 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 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检测、评价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结果的真实性,是一切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对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如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服务工作 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弄虚作假 ,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这无疑将极大地侵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一家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行为体现出了其在开展日常检测评价工作中的不细致、不严谨,检测流程不符合要求,报告质量审核流于形式等问题,甚至检测时间随意填写,这些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对相关企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造成了较大隐患。本案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予以惩戒,对促进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的提升,更好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意义。
【法条链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一款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七条第(三)项、第(五)项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以下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包括工作日写实):(三)现场调查应当至少由2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且应当包括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员。(五)现场调查应当实时记录(现场调查记录表参照附件2),并经用人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十条第(九)项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现场采样(包括利用便携式仪器设备对危害因素进行现场测量):(九)现场采样记录应当实时填写,并经用人单位陪同人逐页签字确认。记录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检测任务编号、样品名称、样品编号、采样点或采样对象、采样设备名称及编号、生产状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采样起止时间、采样流量、环境气象条件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采样人、陪同人等相关信息(现场采样记录表和现场测量记录表参照附件4和附件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第(三)、(五)项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将检测过程中产生的资料按要求归档保存,保证检测过程可溯源。检测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三)现场调查、工作日写实等相关原始记录。(五)现场采样记录、现场测量记录、样品接收流转保存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原始谱图及计算过程记录等相关原始记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159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
本案例由  南通市卫生监督所  陈雷  提供,仅 作宣教素材。所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请核实其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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