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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沿海10大进口LNG接收站布阵,“倒挂减税”政策持续

时间:2020-08-07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6月5日,财政部等三部委发布通知,沿袭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为中海油天津FLNG、中石油唐山LNG以及中海油莆田LNG二期“转正”。不过计划在今年四季度投产的中石化首个LNG项目——青岛项目还未出现在此次名单中。

 

  受制于中国国内天然气价格机制尚不完善和未能与国际接轨,目前中国的天然气进口政策仍然基于“倒挂减税”的临时原则,预计这一状态可能持续到2020年,直至中国天然气价改达到类似于成品油价格改革的程度。

 

  财政部等部委在2011年以来,分别出台过财关税〔2011〕39号、财关税〔2013〕74号以及昨天出炉的财关税[2014]8号等系列文件,调整税收优惠细则和更新范围内的企业名单。

 

  目前中国的中亚和中缅跨境管道进口天然气、以及截至2014年共计10个LNG接收站几乎均在此政策范围之内(详见上图)。

 

  不过,列在“倒挂减税”名单之上并非意味着项目无法盈利,不然这个政策也不会迟迟在2011年才出台,距离中海油大鹏的首船LNG已相隔5年。气源成本是否有竞争力、区域市场竞争环境、区域市场需求潜力等是项目盈利至关重要的考虑要素。

 

  以中石油为例,其2013年年报显示,当年销售进口LNG累计73亿立方米,亏损高达203亿元人民币,就和近年来气源成本不断水涨船高有很大的关系。

 

  从区域市场竞争环境来看,则呈现自南向北竞争逐渐增加的态势。如广东的跨区域管道市场较晚进入,中海油和中石油两大卖方仍保有较大的价格话语权,民用气承受价格较高。

 

  福建市场更是如此,在2015年前西气东输三线介入前,其跨区域管道市场都会是空白,成为中海油的要塞之一。

 

  上海、南京的承受价格相对较低,京津和渤海湾的市场价格则更低一些,这对后进入者而言,风险和难度会更大。

 

  还值得一提的是需求的潜力。不知大家是否有留意到,国家发改委近期的数据显示,中国1月份天然气消费量同步仅增长了3.6%,前两个月累积同比增长回升至7.3%,前三个月同比增幅回升至8.4%,但均为中国天然气市场发展十年以来的最低开局水平。

 

  一方面是仍然如火如荼的包括LNG工厂、加气站等运输和应用的投资热情,一方面看到的却是天然气的实际消费似乎缺乏突破和驱动力。

 

  从大的背景上来看,中国宏观经济处在周期性调整过程中,工业燃料和燃机发电需求不足;

 

  从天然气行业本身而言,在车用市场和内陆民用市场也仍然缺乏技术和经济性的有力突破。车用天然气发展缺乏明显的政策倾斜和经济性优势,而将2亿多的气化人口继续渗透增加的难度也在不断上升。

 

  随着多元供应渠道的投资建设,尤其是2018年预期的380亿“俄气东来”,正在使得未来的LNG接收站选址和投资可能呈现更加审慎的趋势,而不再是此前的海岸线画圈投资模式。

 

  预计未来几年一些新的LNG接收站沿海布局可能性较大,如中石化北海、中石化天津,以及中海油连云港和中海油盐城滨海等,均已获得发改委路条;原有的布点如舟山、上海等也可能依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进一步扩容。

 

  此外,包括新疆广汇等民资也正在尝试进入LNG接收站业务,此前80个鼓励民资项目中也赫然出现了中石化的天津LNG项目作为试点。未来环保和价格机制等因素推动下,随着全球多元资源增加,LNG接收站将扮演越来越灵活机智的角色。

 

  附: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财关税[2014]8号

  天津、河北、福建、海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天然气具体项目和相应企业名单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新增加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22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海油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

 

  二、新增加唐山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5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和东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

 

  三、新增加海南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海石油海南天然气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4年7月1日。

 

  四、自2013年10月1日起,将福建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由260万吨调整为630万吨。

 

  特此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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