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 鼓励建设共享储能和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
时间: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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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甘肃省发改委印发《关于甘肃省集中式新能源项目储能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鼓励新能源项目分地区差异化配置新型储能。
全省“十四五”第一批风光电项目继续按照之前的储能配置要求执行。河西地区(酒泉、嘉峪关、金昌、张掖、武威)最低按电站装机容量的10%配置,其他地区最低按电站装机容量的5%配置,储能设施连续储能时长均不低于2小时。
全省“十四五”第二批风光电项目,原则上河西地区(酒泉、嘉峪关、张掖、金昌、武威)按15%、4小时,中东部地区(兰州、白银、天水、平凉、庆阳、定西、陇南、甘南、临夏、兰州新区)按10%、2小时配置储能。中东部地区已建或建成的储能项目超出规定的部分可以同等抵扣该企业其他项目配置储能的容量或对外租赁;没有开工的项目按此执行。
存量新能源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未取得电网接入系统意见的存量新能源项目,参照“十四五”第二批项目储能配置政策执行。河西地区15%、4小时,中东部地区10%、2小时配置储能。
二、鼓励建设共享储能项目
鼓励区域内新能源开发企业自建、合建或由第三方企业建设共享储能电站。共享储能电站接入点可选择接入新能源项目汇集升压站,也可直接接入公网330千伏或750千伏变电站。
合建共享储能项目,可以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共享储能获得的收益,由参与建设的新能源企业自行分配。
三、鼓励建设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
鼓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辅助服务提供商各类企业投资建设电网侧独立储能,以降低电网基础设施综合建设成本。原则上电网侧独立储能单站额定功率不低于1万千瓦,时长不低于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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