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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玉树教授:让勘察回归技术本身!

时间:2023-07-30 来源: 浏览:

方玉树教授:让勘察回归技术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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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玉述岩土 ,作者方玉树

玉述岩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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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的出路在实行岩土工程体制。

只有实行岩土工程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勘察方面面临的一系列独特的问题。

归自然资源部门管理或者按自然资源部门规则管理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已 接近实行岩土工程体制

其勘察设计一般由同一个单位完成,勘察方案是否经专家组审查后实施视情况(资金来源和大小等)决定,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需经专家组审查,施工图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20多年的历程表明:

归自然资源部门管理或者按自然资源部门规则管理的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总体有序,有效。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所在地并非限于乡村。 因没有强条,所以, 无论是勘察还是设计,是方案 、初步设计还是成果报告,是专家组审查还是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都 不必担心或检查是否违反 强条,但若治理工程出问题且问题与勘察设计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会得到追究。

虽然如此,但我不反对建筑和市政工程类岩土工程通用规范的存在。

从1980年开始的1980年代初期期刊《工程勘察》就推出了若干建议实行岩土工程体制的文章(首篇文章谈到当时的国家建委组织一些勘察专家去一些工业发达国家进行了考察);

从2002年至今,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已组织了20余年;从2007年至今,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发放工作已进行了16年。为何现在还没有真正实行岩土工程体制?阻力究竟来自何方?

在实行岩土工程体制之前。要基本消除勘察方面的乱象,需要多管齐下,让勘察回归技术本性。

1.勘察通用规范应仅列出可以强制执行且非执行不可的技术条款。

目前的勘察通用规范虽然远不是唯一乱源,但是,因勘察通用规范起着指挥棒的作用,所以勘察图审和质量检查中发生的奇葩事中有一些与目前的勘察通用规范之不当条款密切相关。我认为,包括工程通用规范在内的岩土工程类通用规范应该仅列出可以强制执行且非执行不可的技术条款。这包括三层意思。

(1)通用规范应该仅列出技术条款。

换句话说,非技术性要求不应列入通用规范。根据各个通用规范之前言,通用规范是通用技术类规范,不是通用管理类规范,也不是二者兼有的规范。

报告、图表、纲要及类似文件的签章要求显然不属于技术类的规定。因此,《勘察通用规范》第6.2.2条和第3.1.4条在内容上已经越界了。越界的条款是否应该不作数?以此处罚勘察人和图审人从性质上讲依据有误。在质量检查中发现签章不完善应视为违反其他规定,按违反其他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应判定违反了强条,按违反强条进行处罚。

在这一点上,《地基通用规范》是做得比较好的。该规范既管设计,又管施工、测试、监测、检验(实际上还管了在有《勘察通用规范》情况下不该管的勘察),涉及到的报告、图表、方案非常之多,但该规范并未提出关于这些文件的签章要求。

一些专家既是《地基通用规范》起草人或审查人,又是《勘察通用规范》起草人或审查人,而且《地基通用规范》的审查早于《勘察通用规范》审查,要是当初这些专家在起草和审查《勘察通用规范》时把《地基通用规范》这个做得较好的地方继承下来,就好了。

(2)通用规范中的条款应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换句话说,无法强制执行的条款不应列入通用规范。像《勘察通用规范》第1.0.3条“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和“评价合理、结论可靠、建议可行”的规定就属于无法强制执行的规定,工作做到什么程度才算达到“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和“评价合理、结论可靠、建议可行”的要求并无硬指标。实际上这些要求也不属于技术性规定。

(3)通用规范中的条款应是非执行不可的。

换句话说,不是非执行不可的条款不应列入通用规范。非执行不可的条款就是保证安全(包括工程安全、施工安全、环境安全)的底线条款。

以上三点比较起来,前两点相对容易实现,后一点则要逐条、逐款、逐句仔细反复研究才能做到,而研究的方法是寻找反例或例外(即不是非执行不可的例子),有反例或例外就放弃相应条款或者改为排除反例或例外的条款。

《勘察通用规范》和《地基通用规范》里的规定有反例或例外的情况是很多的。当然,有的规定对有的工程虽然不是必须执行,但执行后仅仅是增加了简单计算和书写的时间和费用,出于制订的方便,也可以接受,

例如:不布置勘探点的勘察纲要编制、多层建筑的平地中风化岩石地基承载力验算。令人遗憾的是,目前的《勘察通用规范》和《地基通用规范》不仅仅有一些适用范围过宽的规定,它们的一些规定原本就是错误的(详见《<地基通用规范><勘察通用规范>分析与修改建议》一书),这意味着这些规定对大多数情况甚至对所有情况都不适用。

以上三点特别是后两点表明,通用规范很有特殊性,编制通用规范应该不求多,不求系统完整,不求面面俱到。假设符合上述三点的勘察通用规范只有10条,那就10条好了。

因此,《勘察通用规范》和《地基通用规范》需要立即修订。当初没有接受我的在实施日期到来之前暂不实施这两部规范的建议甚是可惜。

2.勘察报告应是技术成果报告而不是勘察工作总结报告。

像外业期间的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原始记录的归档保存情况、勘察所用仪器设备的有效性检查之类事项无论重要性如何,都不应在勘察报告中叙述。这不能不说到勘察的目的,勘察的目的是为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依据而不是别的。勘察报告写成勘察总结报告的弊端是冲淡了主题,影响了设计人和施工人的阅读效率和效果,浪费了存档空间。在这方面,归自然资源部门管理或者按自然资源部门规则管理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是做得比较好的。

3.勘察报告图审应是技术成果审查而不是勘察工作检查。

像各种图表和报告的签章、外业期间的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原始记录的归档保存情况、勘察所用仪器设备的有效性检查之类事项和勘察纲要都不应在图审之列,它们中有的是勘察过程中的事项,有的是形式和管理上的事项。这样可以让图审人员集中精力、发挥特长审查对设计和施工有影响的技术内容。

勘察过程中的事项、形式和管理上的事项之检查可以在住建部门组织的外业现场随机检查、实验室随机检查、勘察单位随机检查和对要求上交的与勘察有关的资料进行的集中检查中实施,在这些检查中,勘察专家仍然只负责检查技术方面的事项,其他方面的事项由管理人员或其他方面的人员负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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