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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三省市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19例弄虚作假典型案件

时间:2023-09-21 来源: 浏览:

汇总!三省市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19例弄虚作假典型案件

环境监测实战
环境监测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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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合集

江苏省、湖北省和重庆市三地生态环境部门分别通报了当地最新一批 环境监测数据领域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 ”,共 19个 典型案例。

目录

一、江苏省

1、江苏祥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违反 生态环境监测规定案
2、东海县利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3、常州市大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私拔采样管,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4、昆山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
5、海安旺奭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6、江苏联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 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7、沛县天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涉嫌 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二、湖北省

8: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 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9:湖北谷城某公司涉嫌 在线数据弄虚作假案
10:湖北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11:某检测有限公司涉嫌 出具的监测报告不实案

三、重庆市

12、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 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13、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14、重庆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15、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在 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16、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17、江苏某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干扰在线监测设施
18、重庆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19、重庆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在 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江苏省
1、江苏祥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违反生态环境监测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30日,无锡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 江苏祥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 2022年1月4日至1月5日取样前的滤膜称重数值与滤膜包装袋标注数值偏差很大,经调查称重数据由该公司员工编制得出非真实数据, 且已向虚假数据涉及的企业出具监测报告,涉嫌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单位涉嫌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江阴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公司罚款33.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08万元,对主管责任人罚款2.6万元。

启示意义

第三方环境类检验检测服务机构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一环,其自身在检测服务过程中的管理规范程度尤为突出,不仅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更要在现场采样、实验室化验、原始数据留存、检测报告出具、内部环境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提升检测服务的能力。

2、东海县利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2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调阅 东海县利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自动监控历史数据,发现该企业二氧化硫监测值从连续超标到两次陡降至低值,检查发现 该单位第三方运维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违规将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参数修改方法传授给企业,企业为逃避监管超标排污,两次将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氧化硫斜率改小,使得上传监控平台的自动监测数据变小、失真, 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单位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 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运维单位应切实承担起责任,严守底线,严格按规范开展运维工作,不可敷衍应付,甚至为了利益对排污单位教授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数据的办法,最终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3、常州市大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私拔采样管,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3日,常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监控平台发现, 大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二氧化硫监测值从超标突变为0,经调查,该企业因投料过多导致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急剧升高,虽然采取了减少投料和加大药剂喷洒量的方法但仍然无济于事, 为避免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连续报警,企业相关人员擅自拔出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涉嫌干扰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 同时为了解释异常数据的原因, 厂方又和运维人员王某勾结,在自动监控平台作虚假标记并出具了虚假的自动监测数据异常说明。

查处情况

该单位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 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重点排污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能心存侥幸心理,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逃避监管,因小失大。

4、昆山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8日,苏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 昆山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废水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异常,现场核实该企业在数据临近标准排放值时, 将取样管道插入矿泉水瓶(内装稀释后的废水) ,自制矿泉水瓶日常放置在监控无法覆盖的消防水箱和办公桌东侧,造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总镍和总铜自动监测数据正常的假象,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单位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 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全面有序推进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验收和联网,通过实时数据监控、大数据分析,辅以专业公司技术支撑,精准排查自动数据造假线索,可依法高效查处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

5、海安旺奭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5日,南通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测数据线上巡查发现, 旺奭公司 CEMS废气氧含量值长期接近空气中的氧含量值(21%),经调查,该企业 打开全流程标定阀门,致使采集废气含氧量超过20,实现污染物排放浓度不进行折算达标排放 (新设备出厂设定在氧含量超过20%后,各类污染物均不参与折算),恢复正常折算设定后,自动监测数据即超标,现场同步手工监测结果显示废气超标,证实废气处理设施已无法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查处情况

该单位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发挥自动监控“哨兵”作用,积极利用科技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做到精准治污。加强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监管,严抓数据质量管控,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引导第三方运维市场规范秩序。

6、江苏联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2023年6月8日至9日期间, 江苏联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废水排口化学需氧量的自动监控数据骤降至10mg/L左右,不符合化工行业的废水排放特征,存在造假嫌疑。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突击检查,调阅该单位在线监控平台历史数据,发现该单位6月8日23时至6月9日3时化学需氧量数据出现超标,均超过400mg/L,6月9日4时46分化学需氧量又骤降至9.8mg/L。经调阅监控,发现6月9日4时43分 该单位有人携带一容器瓶进入在线监控室,将水样管插入该瓶内并多次操作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设备 ,其相关行为所在时间段与化学需氧量数据异常骤降时间段相吻合。

查处情况

该单位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 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通过“线上搜寻”和“线下取证”,顺藤摸瓜查找自动监控数据异常原因,分析可能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深入现场调查并固定证据,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给有关企业敲响警钟,敦促其引以为鉴、知法守法、诚信经营,切莫“铤而走险”“心存侥幸”。

7、沛县天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5日,徐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 天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开展检查,发现 该企业烟气颗粒物自动监测设施安装了一台信号控制开关,该信号控制开关关闭时,烟气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信号中断,造成颗粒物上传数据为零, 涉嫌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单位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 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自动监测设施可以实时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但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擅自更改设施情况,通过安装信号控制开关,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失真,应付检查。

湖北省
8: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重点监管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日常监管时,发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监控数据自2023年6月19日19时开始,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控数据出现规律性恒定值。

6月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化学需氧量分析仪未从污水排放口抽取水样,而是 将采样管放入存有液体的玻璃量杯中抽取水样,干扰分析。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目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法 将该公司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9:湖北谷城某公司涉嫌在线数据弄虚作假案

2023年7月,襄阳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指出的湖北谷城某公司环境问题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阅,该公司废气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显示异常,7月1日14时06分至14时22分之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含量数值波动较大。

经进一步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工控机内采样泵与采样泵管有一定间隙,处于断开状态。调查发现,该 公司硫化钡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操作工张某发现在线数据二氧化硫超标后,私自到废气在线自动监控室拔掉了工控机采样泵进气管,导致在线监测设施采样泵进气管处于断开状态。

针对该公司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谷城分局 于7月7日将该案依法移送谷城县公安机关。8月7日,谷城县公安机关正式立案。目前,该公司涉嫌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正在侦办中。

10:湖北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2023年7月,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交办问题线索,荆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湖北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对荆门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了第二季度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显示采样时间为当天9点30分至12点12分。然而,荆门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4月18日的监控录像显示, 监测人员于当日10点02分带着采样监测设备踏上楼梯前往采样平台,10点48分带着采样监测设备离开该公司。经询问相关监测人员,当天监测人员利用监测设备篡改监测时间,伪造了监测数据。

8月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将该案件移交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11:某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的监测报告不实案

2023年7月19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交办问题线索,鄂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鄂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通过调阅该公司的视频录像资料,执法人员发现2023年6月6日某检测有限公司对鄂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监测,监测时间段为上午11时至13时。 该时段内,鄂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中频炉未生产。然而,某检测有限公司却出具了合格的监测报告,报告显示有烟气流速、流量、温度、颗粒物浓度等数据。该公司涉嫌出具不实的监测报告。

8月1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问题线索移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8月2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某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重庆市
12、 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

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保存采样设备原始数据,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调查处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扫描监测报告上二维码提取采样照片发现该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公司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某排口采样时未使用甲苯、二甲苯采样设备,未连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采样管。为进一步调查相关情况,执法人员要求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将两台采样设备送至现场,发现采样设备采样原始记录已被全部清空。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构成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公司弄虚作假行为已立案调查,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情启示】

一是  监测专家协助执法取证。现场检查时,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邀请监测专家协助开展调查,及时发现检测公司在现场采样过程存在明显漏洞。在调查取证初期当事人不愿如实供述的情况下,根据线索深入展开调查,及时固定采样设备等相关证据,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形成合力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  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法律意识。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增强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树立和坚守职业道德,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行业自律,坚决抵制和杜绝弄虚作假。

13、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

重庆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采样人员通过调整采样仪器时间伪造采样原始记录并出具检测报告,构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调查处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某乳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乳品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原始记录时间与门岗登记时间不一致。经对采样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发现监测当日,现场采样人员通过调整采样仪器时间伪造了采样原始记录,且虚构采样人员人数,实际采样时间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该公司伪造监测时间、监测数据、监测签名,构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将依法予以处罚。

【案情启示】

一是  蛛丝马迹寻端倪。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查阅检测报告的过程中,发现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同一名采样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出现在不同地点,分别开展水和大气采样监测。通过现场计时测试,确定该检测报告可能存在监测弄虚作假情况,随即深入调查。

二是  顺 藤 摸瓜固证据。根据检测报告中的疑点,执法人员立即调取被检测单位门岗通行记录等资料,并对企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固定相关证据。

三是  逐个攻破定乾坤。在检测公司集体串供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对涉案采样人员逐一进行调查询问,通过10个小时对10余人的调查,识破串供谎言,找准关键人员,突破心理防线,最终锁定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事实。

14、重庆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

重庆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为某排污单位比对监测过程中,未按要求隐去质控样真实浓度值,公司监测人员全程未参与比对监测即出具检测报告,构成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调查处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某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COD在线监测设备在比对监测过程中多次调整修正值。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进一步调查,发现提供比对监测服务的重庆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比对监测过程中,未按要求隐去质控样真实浓度值。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方利用工作便利,不断调整在线监测设备修正值,造成比对监测数据失实。该公司监测人员全程未参与比对监测,即根据在线设备运维方提供的实验分析结果照片出具检测报告,伪造监测数据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立案调查,将依法予以处罚。

【案情启示】

一是  跟踪线索深挖违法行为。本案是在调查其他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线索,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深入挖掘,最终查实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二是  注重监测量的测算核查。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同时安排了多项监测任务,但在监测人员有限的情况下不可能按规范完成所有的监测任务,存在未实际参与监测而出具检测报告的可能性。因此,对监测人员的工作量的测算核查,是发现违法线索和收集证据的重要切入点。

15、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在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中调整修正值,使实验结果与质控样浓度接近,使COD在线监测设备通过比对监测。构成在在线设备比对监测过程中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篡改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调查处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某重点排污单位执法检查,发现运维单位在该单位COD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过程中多次调整修正值。通过调取在线监测设备原始记录、调阅比对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等,发现该单位COD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中,运维方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安排运维人员协助开展比对监测,该运维人员在无相关人员情况下,独自操作COD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分析,并在分析过程中参照质控样浓度不断调整修正值,使实验结果与质控样浓度接近,使COD在线监测设备通过比对监测。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构成在在线设备比对监测过程中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篡改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已对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立案调查,将依法予以处罚。

【案情启示】

一是  核查关键节点。COD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公司为保证设备尽快投用,在比对监测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干扰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因此在线监测设备投用前的比对监测是执法检查过程中需重点核查的关键节点。

二是  深挖关联对象。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公司在比对监测过程中干扰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是因为环境监测公司监测行为不规范给运维公司留下弄虚作假的时间和空间。对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公司和环境监测公司同步调查,可以深度挖掘违法行为。

16、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

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对委托企业现场监测过程中,普遍存在调整采样设备时间、未到场采样签字等伪造监测时间、监测签名等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调查处理】

今年以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对多家企业现场检查过程中,陆续发现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均存在采样时间与企业门岗进出厂时间不一致情况。经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对相关企业现场监测过程中,普遍存在调整采样设备时间、未到场采样签字等伪造监测时间、监测签名等违法行为,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将依法予以处罚。

【案情启示】

一是  严打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是掌握其排污情况的重要途径。监测机构在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环境监测数据失真,无法真实准确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而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是  严打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净化环境监测市场。部分违法监测机构,通过减少实际采样人员、缩短采样时间、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压缩监测成本,压低市场价格,扰乱环境监测市场。通过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可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市场秩序,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17、江苏某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干扰在线监测设施

【案情简介】

江苏某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运维某排污单位废水处理站过程中,利用在线监测设施采样间隙,使用自来水对在线监测采样口水样进行冲洗稀释,构成干扰在线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

【调查处理】

2023年5月,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通过后台数据分析发现万州区某纺织厂废水排放存在异常情况,将线索交由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处理。经过多次突击检查,7月13日21时,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废水处理站总排口正在排放废水,水质呈黄色,表面有大量泡沫。废水处理站运维单位江苏某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在线监测设施采样间隙,使用自来水对在线监测采样口水样进行冲洗稀释,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经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采样监测,该纺织厂外排废水COD浓度247mg/L、氨氮浓度1.51mg/L、总磷浓度0.40mg/L、总氮浓度19.9mg/L;远远高于同一时间在线监测数据显示的COD浓度5.19mg/L、氨氮浓度0.138mg/L、总磷0.048浓度mg/L、总氮浓度1.49mg/L。

江苏某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稀释排放水样,干扰在线设施,使在线监测数据无法真实反应污染物排放情况,达到掩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事实,该行为已涉嫌干扰在线监测设施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已将江苏某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对其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

【案情启示】

一是  线上线下同步跟进。先通过线上平台非现场检查掌握违法犯罪线索,再采取线下现场突击行动查实违法犯罪证据。

二是  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同步跟进。该案侦破过程中,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开展侦查,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快速高效锁定违法犯罪嫌疑人与相关违法犯罪证据。

三是  案件后续同步跟进。公安部门积极与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对涉案人员深入排查,确定追究刑事责任人员范围。

18、重庆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案情简介】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历史数据排查分析中发现,重庆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氨氮、COD在线监测数据长期处于恒值或无数据,第三方单位运维记录显示2023年2月15日维护后至检查当日无校验、校准记录。其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管理单位重庆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在线监测设备第三方运维单位,涉嫌未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维保障企业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立案查处,拟处罚款7.4万元。

【调查处理】

2023年4月11日,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历史数据排查分析中发现,重庆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氨氮、COD在线监测数据长期处于恒值或无数据,随即开展现场突击检查。经查,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联网COD、氨氮、pH等在线监测设备,交由重庆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管理。检查当天,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在线监测设施均未正常运行,采水泵处于断电状态;COD分析仪实验药剂已超有效期,第三方单位运维记录显示2023年2月15日维护后至检查当日无校验、校准记录。重庆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在线监测设备第三方运维单位,涉嫌未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维保障企业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企业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未及时稳定向生态环境部门上传。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裁量认定结果,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重庆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开展运维服务,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拟处罚款7.4万元。

【案情启示】

一是  强化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第三方运维单位作为在线监测领域专业技术力量,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思想觉悟,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制度要求开展技术服务,坚守法律底线,恪守环保信用。在提升服务水平的同时,要坚决杜绝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施、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配合服务对象切实履行好环保主体责任。

二是  多角度多层次提升执法水平。在线监测领域案件有着技术含量相对较高、违法行为易消除、证据难固定等特点,这对环境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采取更精细化、更科学化、更多样化的执法手段已迫在眉睫。生态环境部门要注重整合、运用现有监管资源,坚持问题导向,统筹装备力量,强化靶向发力,才能有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19、重庆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

重庆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采样行为不符合采样技术规范要求而出具监测报告,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

【调查处理】

2023年6月13日,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某排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查阅该公司委托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通过调取采样视频、进出车辆登记,监控视频发现,受托单位重庆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采样行为从到场至离开全程只有10分钟左右,采样频次不符合采样技术规范要求而出具了监测报告,构成弄虚作假行为。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处10万元罚款,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案情启示】

一是  严守监测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必须从严从快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有关企业应引以为鉴,树立知法守法、诚信经营意识。

二是  利用智能设备取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拓展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证据收集方式,精准锁定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证据,即查即办,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来源: VOCs前沿、 重庆生态环境

自: 生态环境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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