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矿坍塌事故通报
据央视新闻,12月24日13时40分许,新疆伊犁州伊宁县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原名阿希金矿)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井下坍塌事故,
事故发生时共有40人在井下作业,其中22人安全升井,18人被困井下。
12月24日20时许,伊犁州应急管理局值班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被困人员信息已确认,目前已上报应急管理厅。
20时许,在现场参与指挥救援的伊犁州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于保江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救援仍在进行。“自治区党委常委等领导都在现场研究救援方案,井下有18人被困。”于保江透露,现场已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事故原因调查组,目前还未查出事故原因。21时许,于保江再次告诉记者,现场仍在施救,暂时没有结果。“安全升井的人安置在矿上一个地方,已经安置好了。”22时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已收到被困人员名单,“他们大部分是伊宁市、伊宁县的,还有察布查尔县的,等等。其中5人是四川的。”
20时40分许,记者就此事联系到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一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已前往事故现场处理此事,目前被困的18名矿工的身份已确定,前方正在积极救援中,公司也已成立专门的事故小组处理此事,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伊宁县消防救援大队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下午接警后,消防已经出动,其他情况不方便透露。伊宁县人民医院一名工作人员则称,医护人员从下午就出发去现场救援,但截至21时还没回到医院,也没有伤者被送医。
公开信息显示,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是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前身为新疆阿希金矿,是集采、选、冶为一体的现代化黄金生产企业。
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介绍
【企业介绍】
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总部地点在伊犁,是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前身为新疆阿希金矿,是集采、选、冶为一体的现代化黄金生产企业。
阿希金矿1995年7月1日投料试产,矿区已探明地质储量50余吨,平均品位5.6克/吨。1996年9月通过国家竣工验收正式生产。生产能力为采、选1000吨/日,年产黄金1.3吨,占新疆黄金产量的14%,投产已累计生产黄金18余吨。
【企业规模】
金精矿焙烧项目位于伊东工业园A区,总投资4.5亿元,占地面积326.95亩。项目以优势资源转化为依托,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理念生产,采用“复杂金精矿浆式给料酸化焙烧—烟气净化收砷—烟气二转二吸制硫酸—焙砂氰化生产金锭”的生产模式,形成了矿产资源—热能—电—硫酸—电解铜—电解锰为一体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建设规模为日处理金精矿400吨,年产黄金5吨。
【企业产值】
一期工程2011年5月开工建设,总投资2.3亿元,建设规模为日处理金精矿200吨、年产黄金2.5吨、回收副产品硫酸4.5万吨、银2.3吨。完成投资1.8亿元,土建工程已收尾,管网完成50%,设备安装完成70%,道路、办公楼等基础设施正在建设。预计项目2012年12月建成投产。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销售收入9亿元,利税8000万元,解决300人就业。
【企业事件】
2022年12月24日13时40分许,新疆伊犁州伊宁县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原名阿希金矿)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井下坍塌事故,事故发生时共有40人在井下作业,22人安全升井,井下18人被困。
<iframe allowfullscreen="" class="video_iframe rich_pages" data-cover="http%3A%2F%2Fpuui.qpic.cn%2Fvpic_cover%2Fw3211a2rich%2Fw3211a2rich_hz.jpg%2F496" data-ratio="1.7777777777777777" src="http://www.cnmhg.com/e/admin126459646/showimg.php?url=https://v.qq.com/iframe/preview.html?width=500&height=375&auto=0&vid=w3211a2rich" data-vidtype="5" data-w="864" frameborder="0" style="border-radius: 4px;"></iframe>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经应急管理部同意,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同时废止。
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
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
3.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
4.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5.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1.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2020)第4.1.10 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
2.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与实际不符;
3.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
5.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
3.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2.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
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 7米以上;
(八)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3.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2.主要排水系统的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阀未按设计设置。
(十一)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要求,或者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
(十二)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
(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2.未按设计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防灭火措施;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十五)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2.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
(十六)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十七)未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或者时间对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治工作;
3.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二十)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2.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3.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未配备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
4.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5.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未按国家标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
6.主通风设施不能在10分钟之内实现矿井反风,或者反风试验周期超过1年。
(二十一)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
(二十二)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2.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或者摇台与提升机未实现联锁;
3.竖井提升系统过卷段未按国家规定设置过卷缓冲装置、楔形罐道、过卷挡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
4.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或者连接链、连接插销不符合国家规定;
3.制动系统采用干式制动器,或者未同时配备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
(二十四)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五)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的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
(二十六)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措施。
(二十七)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出现重大变更未经再次批准擅自组织施工;
2.在竣工验收前组织生产,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二十八)矿山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发包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
2.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
(二十九)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
(三十)矿山年产量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月产量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20%及以上。
(三十一)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三十二)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一)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3.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
3.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1.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一)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3.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
(三)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四)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
(六)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未按《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1.9条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八)汛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或者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或者干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小于设计值。
1.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盖板等排洪建构筑物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式不满足设计要求;
2.排洪设施部分堵塞或者坍塌、排水井有所倾斜,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3.排洪构筑物终止使用时,封堵措施不满足设计要求。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进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设计要求的冰下放矿方式进行放矿作业。
3.关闭、破坏安全监测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1.入库尾矿的含水率大于设计值,无法进行正常碾压且未设置可靠的防范措施;
(十五)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国家标准规定值的0.98倍。
(十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未按设计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或者应急道路无法满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急物资的需求。
2.回采方式、顺序、单层开采高度、台阶坡面角不符合设计要求;
(十八)用以贮存独立选矿厂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未按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的。
(十九)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
重磅!事关各企事业单位|关于开展学习二十大精神、践行《安全生产法》全面构建现代化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等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通知
★
2023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前辅导培训的通知
★
关于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相关应急管理知识研修班的通知
●
重磅!应急管理部批准!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
答疑:GB 30871-2022 八大特殊作业票如何正确填写!
●
应急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应急管理部已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兼管其他工作!
●
【课件下载】PPT安全管理原理方法培训,安全人必看!
●
已多起,不安全站位致死!十不站、十不准、十不干、十严禁:十八条保命守则转给全体员工!
●
突发!鞍钢集团一公司8名员工作业时被埋压,目前现场正全力救援中!
●
2022年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要记牢!
●
中纪委发文痛骂“内卷”!警惕安全生产领域形式主义!解读新安法、刑法违法
处罚、落实安全生产8个等式15个不等式10个关键13条红线
●
突发!10死9伤!事故频发!紧急通知:大检查!应急部将开展专项整治
●
一次电焊38条命!河南11.21特大事故原因查明 | 新安法:电焊工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的将重罚入刑!
●
立即组织观看!《生命重于泰山》电视专题片(超清版)
●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七步法” 隐患排查治理“八步法”@企业第一责任人 请收好!附:2022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题
●
2022最新版企业八大特殊作业培训(检查要点、危险告知牌、作业票填写规范)干货收藏!
●
官方:2022年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与应急救援-全集
●
安全培训造假无奇不有,案例11最奇葩!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全套记录表,总结全了!
●
从四不伤害到八不伤害,安全生产卷的可以!
●
全员必看!2022事故警示视频合集,干货收藏!
●
【图解】新《安全生产法》处罚条款对照表
●
突发!关于10月29日两起火灾爆炸事故的通报 | 形式主义防不住安全事故!2022年消防月启动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
必看!最新发布: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 事关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使用相关问题答疑及修订解读
●
通报:3死4伤!违反GB30871,总经理、安全副总被追刑!安全部全体人员一律问责!
●
2022企业员工安全知识培训,非常全面!安全人必备!收藏!
●
应急管理部已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兼管其他工作!
●
究竟谁是企业第一责任人?职责有哪些?如何做好企业第一责任人?你都搞清楚了吗?
●
车间出事故,班组长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班组安全讲什么?管什么?怎么干?一文搞懂!
●
2022员工安全手册(实用版)
●
痛批:安全工作成了新时代的形式主义是!网友:说的都是大实话
●
突发!国庆当天8人遇难21人受伤!
●
国务院派出16个督查组开展全国安全大检查“回头看”50项检查重点!2022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管人员培训,实用版!
●
2022年度国庆节前安全检查重点
●
必看 | 2022年国庆节前安全培训
●
昨晚突发第7起事故!紧急通知:近期已44死26伤!立即开展“十一”节前全方位隐患排查
●
唐山突发重大事故!14人死亡!涉嫌瞒报被曝光!
●
已明确:所有安全培训必须本人参加,本人签字!
●
节前突发!6死6伤
●
2022年度中秋节前安全培训
*平台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视频及图片来自网络
*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及版权问题请联系010-87670115
★特别提示:
为了您能正常接收最新资讯文章及课件,欢迎常互动,点赞、转发或留言。建议(点击下方公众号-点击右上角-设为星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