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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轮机工程技术规定》

时间:2023-04-23 来源: 浏览:

《 汽轮机工程技术规定》

小编 化工设备与机械
化工设备与机械

MXM-CHPEC

分享石油化工、精细化工、医药化工等设备与机械知识,管道阀门知识,电气仪表知识。

收录于合集

《 汽轮机工程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范围

1.1.1 本规定包含对汽轮机的最低限度要求。是在遵守现行的汽轮机的有关标准、规范的原则下,对装置中的汽轮机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等提出的一般性的要求或限制性的说明。

1.1.2 制造厂对本规定的严格遵守并不意味着解除其对汽轮机及其附属设备的正确设计,选材,制造以及满足规定的操作工况所应承担的责任。       卖方应根据其经验进行合适的设计 , 选材 , 制造并提供一整套能符合规定的操作工况要求的机组和辅助设备。

1.1.3 凡对于一个完整的、可操作的系统的某些必备要求,而未列入本规定者,也属于本技术规定的范围。

1.2 基本要求

1.2.1 设计变更        制造厂可以提供一个变通设计。但是变通设计中不符合本规定的条款或本规定中所列相关标准的条款之处应提交买方,以便及时澄清和处理。如制造厂没有提交此类偏差文件,则制造厂所提供的产品将被认为完全符合本规定及所列相关标准的条款。

1.2.2 本规定如与采购规格书或订单有不一致之处 , 应以采购规格书或订单为准。卖方如对本规定或采购规格书的条款在技术上有不同的见解,则应在报价时及时提出以供买方确认。        本规定中如有上述的不一致之处或有任何的不确切之处并不能解除制造厂根据其以往的经验对提供正确设计,选材,制造以及满足规定的操作工况所应承担的责任。

1.2.3 布置       机组及辅助设备的布置应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布置应保证对机组今后的操作和维修提供足够的安全空间。

1.2.4 卖方的责任     卖方的责任范围包括保证本技术规定中所规定的汽轮机和辅助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卖方应负责所规定的供货范围内所有内部配管的设计和成套供货。     卖方的责任还应包括保证期、保修期和整个系统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以及按规定时间及时提交买方要求的图纸、资料和数据等。     除非在采购规格书中另有规定,否则被驱动机制造厂将对整个机组负责,被驱动机制造厂的责任包括协助确定汽轮机的规格大小,转速,转向,提供润滑及控制油系统以及进行轴系的分析计算,如横向及扭转临界转速计算,启动力矩的计算等。被驱动机制造厂的责任还包括向汽轮机制造厂提供必要的图纸资料以及协调和指导整个驱动和被驱动机组的试验。     汽轮机制造厂有责任向被驱动机制造厂提交进行上述分析计算所需的数据,如横向及扭转临界转速计算计算所需的数据,对润滑及控制油的要求,对联轴器及其护罩的要求等。汽轮机制造厂还应对被驱动机制造厂所提供的润滑及控制油系统进行确认以保证其油系统符合汽轮机的要求。

1.2.5 卖方供货范围      卖方的供货范围将在采购规格书中做出规定。

1.3 标准与规范     下列最新版本的标准与规范将作为本规定的组成部分,卖方有责任在产品的设计,制造,试验及检验时遵守所列标准,卖方对此类标准的可能的偏差应在报价时提交买方供确认。

API612 炼厂用特殊用途汽轮机 API613 炼厂用特殊用途齿轮箱 API614 特殊用途润滑油,密封油及控制油系统 GB150-89 钢制压力容器 GB151-89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HEI 标准   表面冷凝器

  2. 基本设计

2.1 汽轮机机组应满足规定的操作条件。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机组应能全负荷、连续、安全地运行。

2.2 只有经过实际生产验证的设备才可被接受。     当设备在相似的操作条件下,不管在任何地方至少已经正常运转两年以上,便认定该设备为经过实际生产验证过的设备。未经实际生产考验的新产品不能采用。

2.3 卖方应保证其产品的输出功率,转速以及各项性能指标在规定的工况下达到买方的要求,汽轮机的汽耗率在被驱动机的额定工况点以及正常的进汽工况下不得超过卖方在报价书中的给定值。

2.4 汽轮机在主汽阀前应设置可拆除的蒸汽过滤网,并保证在拆除此蒸汽过滤网时不必拆卸主进汽管。

2.5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汽轮机应设置盘车装置。盘车装置的形式将根据具体项目加以确定。

2.6 机组应在数据表上规定的各种工况下连续稳定运行。

2.7 噪声按 GB 标准测量,机组噪音值应符合有关标准和买方要求。如有冲突,应经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2.8 机组 ( 包括联轴节,齿轮等 ) 的设计应保证其在安全伐设定值以下安全运行。

2.9 机组及辅助设备的设计应保证维修方便,主要部件的设计应保证拆装方便。

2.10 卖方应提交所需的专用工具及清单。

2.11 所有的电气及仪表部件应符合采购规格书上所列的电气区域规定。

2.12 缸体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至少应为规定安全伐的整定值。凝汽式汽轮机排汽缸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至少应为 0.135MPa(A) ,当凝汽式汽轮机在排汽压力为大气压及相应的排汽温度下工作时不会产生任何损坏。

2.13 汽轮机的汽缸应为水平剖分式,高低压缸之间可以设垂直剖分面。

2.14 汽轮机进排汽及抽汽管口上可以承受的外力和外力矩至少应为按 NEMA SM23 计算出的数值的 1.85 倍。

2.15 汽缸上所有接管的尺寸不得小于 1/2 英寸。除非得到买方的同意,否则尺寸为 1 1/42 1/23 1/279 英寸的接管不得采用。

2.16 所有与买方交接处的接管和螺栓应采用公制螺纹。

2.17 所有螺栓连接处所需的螺栓均应由卖方提供。

2.18 铭牌功率至少应为压缩机额定工况下所需功率的 110%( 包括各种机械损失 )

2.19 轴封

2.19.1 轴封应采用可更换的迷宫密封以减少蒸汽泄漏量,优先选用静止式易更换的迷宫密封。

2.20 保温及外套      汽轮机应加以保温并提供外部金属套,保温层的厚度应保证金属套表面温度维持在 75 ℃以下。所有保温材料应由卖方提供。

2.21 动力学及临界转速

2.21.1 刚性转子的第一临界转速至少应为其最大连续转速 120%

2.21.2 挠性转子的第一实际临界转速至少应在其工作转速以下 15% ,而第二临界转速至少应为其最大连续转速的 120% ,否则应证明转子在临界转速附近是不敏感的。整个机组应进行完整的扭振分析,其共振频率至少应低于操作转速 10% 或高于脱扣转速 10%

2.21.3 转子的主要部件如,叶轮、轴、联轴器、齿轮、平衡盘等都是分别单独进行动平衡。

2.21.4 装配时,转动部件应进行多面动平衡。

2.22 材料

2.22.1 使用的材料应是新的。

2.22.2 当蒸汽压力超过 1.8MPa(A) 或温度超过 230 ℃时,所有承压部件应为钢制。

2.22.3 当最大排汽压力超过 0.5MPa(A) 时,排汽缸材料应为钢制。

2.22.4 铸件应避免有任何有害的缺陷。

2.22.5 如果没有得到买方的事先同意,所有承压部件不得进行补焊。主要补焊焊缝焊后需热处理。

2.23 铭牌及转向指示箭头      除非得到买方的同意,否则卖方应在汽轮机,齿轮箱以及油泵等主要设备的显著位置上设置不锈钢铭牌及转向示箭头。铭牌上应显示下列各项内容:

汽轮机

齿轮箱

制造厂名称

制造厂名称

设备位号

规格及型号

设备规格及型号

额定传输功率

额定输出功率和转速

额定输出和输入转速

汽缸设计压力和温度

传动比

最大允许连续转速

齿轮模数

第一临界转速

出厂年月

第二临界转速 ( 计算值 )

出厂年月

油泵

其他设备

制造厂名称

制造厂名称

设备规格及型号

设备规格及型号

设计流量

设计压力

进出口压力

设计温度

出厂年月

出厂年月

  3. 辅助设备

3.1 联轴器及护罩

3.1.1 联轴器应由被驱动机卖方提供并安装。

3.1.2 应提供金属的,可拆除的,不会产生火花的联轴器护罩。联轴器护罩应具有足够的刚性并保证在运转中不会与任何转动部件接触。

3.2 底座

3.2.1 底座应为钢制焊接结构并设计得具有足够的刚性以保证在机组安装后尽量减小对中工作量。应尽可能采用与被驱动机公用的底座。

3.2.2 地脚螺栓由卖方供货。

3.3 齿轮装置

3.3.1 齿轮箱应符合 API 613 的要求,其额定值至少应为被驱动设备的额定功率的 110% ,安装在汽轮机与被驱动设备之间的齿轮箱的所有操作方式都应逐一检查,齿轮箱的额定功率不小于汽轮机的额定功率。

3.4 控制,保护及仪表系统

3.4.1 除非另有规定,汽轮机调速器的调节范围应遵守下列规定。调速器的等级为 NEMA SM23 D 级。电子式调速器应具有双重速度传感系统以保证如果有一套系统发生故障时不会导致调速器失效。

额定转速的百分比

调速范围

最高转速

最低转速

30%

105%

75%

3.4.2 汽轮机应在就地和控制室内两处设置转速表,转速表应为数字显示型表。

3.4.3 汽轮机应设置独立的超速紧急脱扣装置,通过该紧急脱扣装置应能进行手动停机并能在进汽管维持正常压力的情况下进行复位。

3.4.4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汽轮机的报警及联锁点应按下列规定:

报警

联锁

润滑油压力低

X

X

控制油压力低

X

油冷器出口温度高

X

油箱液位低

X

转速高

X

X

油过滤器压差大

X

轴承温度高

X

高位油箱液位低

X

轴振动过大

X

轴位移过大

X

X

备用油泵启动

X

排汽压力高

X

表面冷凝器液位高或低

X

3.4.5 汽轮机机组应设置一块就地仪表盘,盘上至少应安装下列仪表:

(1) 润滑及控制油压力表

(2) 蒸汽压力表,包括:

  • 蒸汽入口,

  • 多级汽轮机的第一级后

  • 排汽

  • 抽汽,如果有的话

  • 轴封及泄漏

  • 轴封冷凝器的抽气器供气压力,如果有的话

(3) 转速表      如果就地仪表盘是安装在汽轮机底座上的,则卖方可以按其标准设置仪表,但应征得买方同意。

3.4.6 在油冷器进出口油管上应设置油温计。

3.4.7 油泵出口应设置压力表,每个油过滤器上应设置压差计。

3.4.8 仪表

3.4.8.1 就地安装或就地盘上的控制器应是气动型。

3.4.8.2 气动仪表

(1) 气动仪表的空气信号范围在 0.020.0098 MPaG 。通常,信号压力随工艺参数的增加而相应增加;

(2) 向气动仪表供气的气源装置应设置过滤器和流量计;

(3) 气动仪表接头为 1/4(8mm) 阴螺纹;

(4) 所有变送器、控制器、传感器的性能应满足最大误差不超过量程的± 5% 和滞环误差不超过量程的 0.2% 的要求。

3.4.8.3 电气仪表

(1) 电子或电气仪表应防水,并适于买方数据表给定的电气划分区域,端子应适于导管接线;

(2) 压力开关,液位开关,限位开关和温度开关应使用单刀双掷开关,其最小容量为交流 5A120V

(3) 电磁阀应是常态给电型,线圈应是铸模线圈,耐潮。电气开关应能打开跳闸和报警。

3.4.8.4 压力表

(1) 除非另有规定,压力表盘直径至少为 100mm1/2(15mm) 阳插孔。气动收集型压力表除外,阳插孔为 1/4(8mm) ,配 18-8 不锈钢布尔登管;

(2) 量程为 9.8 MPaG 或以上的表背面应设吹扫孔;

(3) 精度应在全量程的 1.5%

 

3.4.8.5 温度计和温度表

(1) 除非另有说明,温度表采用双金属式或充水银,表盘直径至少为 100mm ,精度应在全量程的 2% 以内;

(2) 热电偶应完整配齐热电偶头部,热电偶和保护套,并且是非接地型;

(3) 承压或浸泡在液体中的一次元件应配 188 不锈钢保护套 ( 可分开 )

3.5 管路与附属设备

3.5.1 卖方应提供机组内部管线 ( 汽管、水管、油管 ) 正确的配管图 ( 施工图深度 ) 。需由买方接管的开口必须提供准确的定位尺寸、标高、接口数据 ( 法兰标准号,压力等级,管子外径,壁厚 ) ,并提供配对法兰,螺栓,螺母及垫片。

3.5.2 卖方的配管图必须包括管架位置、管、架图样及所承受的载荷大小方向,由买方提供管架材料。

3.5.3 卖方应将机器内部的所有排放和放空管线汇成总管,以便买方将其引至规定区域。

3.5.4 卖方负责的管线设计应考虑操作、通行和安全。需设置操作平台的地方应在图中标明位置,标高及大小。所有管线应避开厂房的梁、柱等。

3.5.5 除非得到买方的同意,否则尺寸为 1 1/42 1/23 1/279 英寸的管路不得采用。

3.5.6 所有管路应尽可能设置在相应的主机组的底座的范围内,并以整体组装后的形式交付出厂。

3.6 专用工具

3.6.1 卖方应按规定随机提供所需的专用工具。

  4. 检验和试验

4.1 总则

4.1.1 卖方应按合同,有关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对每台机组进行所必要的检验和试验。

4.1.2 如有必要时,卖方应负责向买方提供并出示全部图纸资料、检验用的工具装备、有关国标、部标和经认可的制造厂标准等。

4.1.3 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 , 否则所有的试验均为非见证试验。试验结果以及合格证书应提交买方。

4.2 检验和试验项目、程序和验收标准

4.2.1 材料试验

4.2.1.1 应核实下列部件的材料工厂试验合格证 ( 铸铁件除外 ) 。合格证应包括材料化学成份、物理特性、热处理等,这些数据应符合材料的技术规定。 (1) 汽轮机       壳体 ( 包括进出口接管和法兰 ) 、隔板、轴、轴套、叶轮、齿轮联轴器、壳体螺栓和螺母。

(2) 齿轮箱     齿轮及轴

(3) 主要的和关键的辅助设备

4.2.1.2 316316L 不锈钢应检查钼含量。

4.2.1.3 下表列出的零部件应按有关标准进行无损探伤:

射线探伤

渗漏或磁粉探伤

超声波探伤

壳体 (1)

对接焊缝 (2)

(1) 铸钢件 (6)

(2) 所有焊缝 (3)(6)

(1) 锻钢件

(1) 进出接管与壳体的焊缝

叶轮

(1) 每个叶轮 ( 超速试验后进行 )

全部 (6)

全部

机壳螺栓及螺母

全部 (4)

全部 (5)

齿轮箱

全部齿轮及轴

注: (1) 组装机壳应包括壳体、端盖、进出管口及法兰;

(2) 对接焊缝应进行 100% 射线探伤;

(3) 连接管路吊耳与承压壳体间的焊缝也应检查;

(4) 螺栓及螺母的渗漏或磁粉探伤应在最终加工 ( 螺纹加工 ) 后进行;

(5) 螺栓及螺母的超声波探伤应在螺纹加工前进行;

(6) 机壳的探伤应在水压试验之后进行,加工面的探伤应在最终加工之后进行。

4.2.1.4 承压铸件的返修应符合下述要求

(1) 通过磁粉或渗漏探伤发现的不可接受的缺陷应去除,并重新检验以证明该缺陷已经完全排除;

(2) 承压铸件不应补焊,钢铸件除外;

(3) 补焊前卖方应拟一简图清楚的说明需要补焊的缺陷并将该简图发送给买方在该简图上应指明缺陷内容、部位及详细返修计划;

(4) 补焊完工后,所有补焊焊缝经加工后的表面应进行磁粉或渗漏试验。此外,主要的补焊部位应进行热处理并进行射线探伤。

4.2.1.5 卖方应书面证明所有热处理 ( 如消除应力集中或焊后热处理 ) 已在正常制造过程中或作为返修程序的一部分正确地实施。买方检验员应可审查所有热处理的记录 ( 时间 -- 温度曲线 )

4.2.2 外观检验

4.2.2.1 应对每个承压铸件的所有表面进行外观检验。铸件应无粘砂、结疤、裂缝、热泪或其它类似的铸造缺陷。

4.2.2.2 焊接完工后应对所有的焊缝进行外观检查。焊缝应无裂纹、咬边或其它有害缺陷。

4.2.2.3 应检查所有机械加工面的光洁度。

4.2.2.4 机壳的内外侧都应清理干净。

4.2.2.5 机械试运转过程中,应检查是否有漏油现象。如有,应即时排除。

4.2.2.6 按经买方审核后的图纸和买方数据表检查以下各项:

(1) 汽轮机的转向;

(2) 所有铭牌内容;

(3) 管口方位;

(4) 辅助管路布置;

(5) 辅机及备品备件等的数量。

4.2.3 尺寸检查

4.2.3.1 尺寸检查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底座尺寸,包括地脚螺栓的尺寸和位置;

(2) 维修和装配必需的间隙值和尺寸;

(3) 现场连接或安装必需的外形尺寸包括法兰规格、型式和位置。

4.2.3.2 除非另有说明地脚螺栓孔间距的容差为± 5mm

4.2.3.3 每个法兰的尺寸和型式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4.2.3.4 汽轮机机壳的实际壁厚应满足设计的壁后要求。

4.2.4 试验

下列各项试验应按 API 612 或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

(1) 叶轮超速试验;

(2) 动平衡试验;

(3) 水压试验;

(4) 机械运转试验;

(5) 汽封试验。

4.2.5 其它检验和试验

4.2.5.1 齿轮箱应按 API 613 的要求在齿轮箱制造厂进行运转试验,检查其振动、轴承温度、噪声级、轮齿啮合程度和机械运转性能。跳闸转速下至少 15 分钟的运转试验和最高连续转速下 4 小时的运转试验不做。试验完毕后,应检查径向轴承、止推轴承和齿轮啮合情况。

4.2.6 负荷或部分负荷试运行     试运行在用户现场安装后进行 , 在工作转速下至少运转 4 小时。     部分负荷试运行前 , 用户将提供机组安装记录 , 卖方应检查记录是否完整并全部达到设计规定要求 , 然后卖方向用户提出负荷试运行方案 , 由用户负责组织实施 , 卖方派人参加。

4.2.7 考核运行     在装置建成投产后 , 应在设计工况下进行考核运行 , 用户提前通知卖方 , 并在卖方有人参加的条件下 , 按照规定的参数进行考核运行 72 小时 , 符合要求后 , 正式验收。

  5. 油漆、标志及装运

5.1 油漆

5.1.1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除机加工表面外的所有外表面均应涂上底漆和面漆,面漆的色标除非买方特别指明外,否则由卖方决定。机加工表面则应涂上防锈剂。防锈剂在安装时应易于清除。

5.1.2 油箱,油冷器,过滤器,轴承箱,油管路等与油接触的部件其表面也应涂上防锈剂。

5.2 标志

5.2.1 所有可拆卸的部件均应标上相应的标记。

5.2.2 所有单独发运的部件以及备品备件均应附带相应的标牌或打上相应的标记。

5.3 发运

5.3.1 所有的带法兰的开口均应用相应的金属盖板加以封闭。所有的不带法兰的开口均应用相应的堵头加以封闭。

5.3.2 所有部件应加以适当的包装和固定以防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坏。

5.3.3 除非得到买方同意,否则透平应以整体形式发运。

5.3.4 发运前卖方应清洗所有的部件并对其做适当的防腐处理和必要的保护措施,以保证机组发运到现场后在不采取另外的保护措施的条件下至少可以存放 6 个月而不会产生任何损坏。

5.3.5 所有的设备在发运后并不意味着卖方的责任已经可以解除,卖方对其机组的责任将维持到买方同意完全接受整个机组为止。

  6. 图纸及资料

6.1 卖方应按采购规格书和数据表中的规定提供全部的图纸资料。

6.2 买方对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资料将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加以确认和批准,但此类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解除卖方对其产品所应负的责任。

6.3 除非买方另有规定,否则所提交的图纸资料应使用 SI 制单位。

6.4 对卖方图纸和资料要求

6.4.1 卖方应按买方采购申请单要求的图纸和资料的项目和进度分期分批提交图纸和资料。具体要求将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

6.4.2 买方对卖方提出图纸和资料的审查和同意并不能解除卖方满足买方订货合同书的所有要求的义务。

6.4.3 所有图纸和资料应给出业主名称、买方工程号、合同号、设备位号及设备名称。

6.5 文件的优先顺序     买方文件的优先顺序是订货合同、数据表、工程技术规定、标准和规范。

  7. 保证

7.1 机械保证     在用户遵守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条件下, 汽轮机运转 12 个月或交货后 18 个月内 ,确因产品质量不良而发生不应有的损坏时 ( 不包括易损件 ) ,制造厂应无偿地及时为用户修理或更换损坏的零件。

7.2 性能保证

7.2.1 机组应在采购规格书规定的操作条件下,保证其功率,转速,汽耗率以及其他各项性能完全达到所规定的要求。

7.2.2 机组保证期在最后一批零件发货后 18 个月内或机组投入运行后一年内有效 .

卖方应对按照双方一致同意的操作和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制造的汽轮机的质量和性能指标承担全部责任。

8. 其它

8.1 拒收     设备及其零部件或材质与本技术规格书的设计、选材不一致时,或是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时,该设备将被拒收。

  附录 A 设计基础(略)

  附表 B 主要参考标准、规范和规定 (略)

  附录 C 参考的供货范围 (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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