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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丨6个监测弄虚作假案例

时间:2023-07-14 来源: 浏览:

最新丨6个监测弄虚作假案例

环境监测实战
环境监测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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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某科技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 简介】

重庆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公司开展委托监测活动中伪造监测时间并出具监测报告,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2023年5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一份监测报告记录的采样时间和送样时间高度重合,而采样地点与公司距离较远,监测人员不具备在短时间内将样品送回公司的可能性。
为核实相关情况,执法人员调取该公司用于采样、监测的车辆过路信息,发现该公司两名监测人员于2023年1月30日16:05-19:06在监测开展地所在区县停留,但该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载明该两名监测人员从1月30日12:33-22:38、1月31日9:13-22:48都在监测开展地所在区县。
经调查询问,系监测人员伪造监测时间,该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断及处理方法》第2条、第5条第(4)项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107条规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已立案,拟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案情启示

一是执法监测联动,及时发现线索。 现场检查时,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邀请监测专家协助开展工作,专家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执法人员根据线索迅速展开调查,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形成合力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政企合作,打破数据壁垒。 在调查取证初期当事人极力辩解,不承认伪造监测时间的情况下,环境执法部门通过与重庆高速公路路网管理公司合作,调取该公司使用车辆行程记录作为证据。执法部门出示行程记录后,当事人心理防线被突破,立即承认了伪造监测时间的违法事实。
2.大足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大足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机动车检测活动中,已知被检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远低于该型号车辆在国家工信部备案额定功率,在被检车辆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40%的情况下,仍判定为尾气排放合格并出具排放合格检验报告,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2023年4月1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大足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今年1月6日对车牌号为渝CT0*1、1月29日对车牌号为渝AP07*S、2月10日对车牌号为渝C3G5*8、2月13日对车牌号为渝CCG7*6等4辆车的尾气检测中,已知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远低于该型号车辆在国家工信部备案额定功率,在4辆车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40%的情况下,仍判定为尾气排放合格并出具排放合格检验报告。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78条第1款规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其处 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案情启示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作为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路面污染源的重要卡口,若检测监督机构形同虚设,必将对空气质量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增强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树立和坚守职业道德,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行业自律,坚决抵制和杜绝弄虚作假,维护良好公平的经营秩序。
3.重庆某印务公司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重庆某印务有限公司印刷车间废气处理设施实际为“水喷淋+UV光催化”,与该公司《“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中记录的“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不符,其自主验收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构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弄虚作假行为。

查处情况

2023年6月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重庆市生态环境评估中心专家对重庆某印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印刷车间废气处理设施实际为“水喷淋+UV光催化”,与该公司《“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中记录的“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不符,自主验收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涉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弄虚作假行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已对其立案调查,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情启示

一是深化“放管服”同时抓好事中事后监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转变为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是生态环境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压紧压实自主验收主体责任,同时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也要以更高要求抓好事中事后监管。
二是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持续严厉打击验收“走过场”等弄虚作假行为,充分保障自主验收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使事中事后监管真正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
4. 重庆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重庆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油性油漆和挥发性有机溶剂,与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使用水性防护漆的要求不符,其自主验收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构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弄虚作假行为。

查处情况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梳理发现违法线索,于2023年4月19日对重庆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油性油漆和挥发性有机溶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使用水性防护漆的要求不符,其自主验收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涉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弄虚作假。
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和改正情形,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企业处罚款20万元。

案情启示

一是加强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的执法应用。 环境执法中,通过加强与环评、自主验收报告质量信息的核查比对,及时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线索,为精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提供支持。
二是抓好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建设单位在组织自主验收时必须加强监管,开展环保自主验收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若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5. 梁平区某商贸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梁平区某商贸有限公司采取非法手段人工干扰自动监控设施报警,造成该公司化学需氧量、氨氮小时数据多段时间出现波动较小情况。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查处情况

2023年6月,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辖区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梁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波动较小情况,自动监测数据存在造假嫌疑。6月25日,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综合废水处理站总排放口处废水通过采样槽底部外排,总排放口处自动监测设施的采样泵、采样管路进水口、回水管路回水口均放置在一个装有水体的塑料桶内。经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比对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与塑料桶内废水浓度接近一致。
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总排放口明渠建设时深度较大且池壁未贴瓷砖,日常清洗不到位,存在采样吸入杂质影响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的情况。2023年4月底,该公司新建了采样槽,池壁张贴了瓷砖,采样槽底设置有排放清洗水的圆孔,日常使用瓷砖盖住该圆孔,运维单位协助该公司更改了采样管路。由于该公司废水间歇性排放,当废水排水量较小时,废水直接通过采样槽底部圆孔周边缝隙外排,自动监控设施出现采样异常报警。该公司工作人员每日17时至次日3时期间用塑料桶采集外排废水,并将自动监控设施采样泵、采样管路进水口、回水管路回水口放置于塑料桶中,避免自动监控设施报警,由此造成该公司化学需氧量、氨氮小时数据多段时间出现波动较小情况。经环境监测人员监测,外排废水与塑料桶内废水浓度接近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案情启示

一是科技赋能助力环境执法更精准。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排查异常数据,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开展“点穴式”执法,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要强化帮扶助力发展。 生态环境局要结合法律法规、典型案例以及技术规范,采取集中培训、入企宣传等方式,指导企业和第三方运维单位规范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6. 城口县某企业工业废水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城口县某企业在线监测设备化学需氧量、氨氮监测设备取水阀门关闭,进入在线监测设备取水管未实际接入废水专用管道,其工人将监测设备水管接入矿泉水瓶内用于在线监测取样,导致在线监测设备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实际取样为矿泉水瓶内水值,构成在线监测弄虚作假行为。

查处情况

2023年5月9日,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城口县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排放口排放的废水存在异味大、水质浑浊的异常情况。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废水进行了采样,环境执法人员对在线监测设备及数据进行了检查。经查,该企业在线监测设备化学需氧量、氨氮监测设备取水阀门关闭,进入在线监测设备取水管未实际接入废水专用管道,其工人将监测设备水管接入矿泉水瓶内用于在线监测取样,在线监测设备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实际取样为矿泉水瓶内水值,未对外排废水进行有效监测,构成在线监测弄虚作假行为。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县公安机关对该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实际取样矿泉水瓶进行证据固定,城口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外排废水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企业排放废水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城口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情启示

一是现场监管锁定案件线索。 环境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废水排放异常线索,开展数据分析研判,通过对比自动监测历史数据,迅速查明违法事实,使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无处遁形。
二是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勤联动。 共享执法信息,共同分析研判案情,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重庆生态环境

转自:重庆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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