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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中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的问题答复合集

时间:2022-10-25 来源: 浏览:

部长信箱中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的问题答复合集

环境监测实战
环境监测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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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国家最新环境政策,交流环境监测技术,学习污水和废气处理技术,学习实验室管理技能,提升环境监测、污水和废气处理能力。

收录于合集

目  录

关于无机化学标准中炉窑氧含量折算问题的回复

关于标准GB 20952的疑问的回复

关于驻外使馆人员带车回国排放标准问题的回复

关于六价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问题的回复

关于排入园区电镀污水厂执行什么标准咨询的回复

关于树脂制品业的排放标准问题的回复
关于GB8978中三级标准评价问题的回顾
关于污水处理设备行业标准立项有关问题的回复
关于PVC注塑挤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
关于工业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疑问的回复
关于丝印油墨相关标准咨询的回复
关于咨询艾灸馆气味污染的执法监管和排放标准的回复
关于饮食业油烟标准中检测结果的折算问题的回复
关于行业标准和国家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回复
关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肠菌群数的回复
关于制革行业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的问题请示回复
关于污水排放标准的回复
关于小型汽车环保排放标准设定的回复
关于雨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
关于污水排放标准的回复
关于行业标准中生活污水执行问题的回复
关于咨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回复
关于急需答复的规模以下的养殖户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
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咨询的回复
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
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
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
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
关于塑料制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回复?
关于热水循环流化床锅炉执行环保标准问题的回复
关于建议部里尽快修改砖瓦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回复

关于无机化学标准中炉窑氧含量折算问题的回复

来信: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3-2015 中对工业炉窑废气排放规定了氧含量折算,并明确了氧化态炉窑基准氧含量为 8% ,还原态炉窑基准氧含量为 5% 。现有一企业焙烧窑采用电加热焙烧金属硝酸盐,硝酸盐分解为金属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无燃料燃烧。是否不需要折算,按照实测浓度判定是否达标即可? 回复: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2015 )中 4.2.7 条规定 氧化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 8% ,还原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 5%” 。某企业焙烧窑采用电加热焙烧金属硝酸盐,硝酸盐分解为金属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无燃料燃烧。因焙烧过程中只有分解反应,不涉及氧化还原反应,上述企业在排除后端补风造成稀释排放的情况下,无需进行含氧量折算,按照实测浓度判定是否达标。

关于标准GB 20952的疑问的回复

来信:

   1 GB 20952-2007 是否已在 2021.04.01 作废?  2 GB 20952-2020 7.2 条款,要求 “2022  1 1 日起,现有加油站执行本标准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 那是否 2021 4 1 日至 12 31 日之间,现有加油站还是执行 2007 年版,这段时间内, 2007 版与 2020 版并行? 2007 版也可出具 CMA 报告或者可直接进行标准变更备案,用 2020 年出具 CMA 报告? 回复:    1. 国标 GB20952-2020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于 2021 4 1 日起实施,其中 7.1 条规定: 2021 4 1 日起执行本标准卸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第 7.2 条规定: 2021 4 1 日新建加油站起执行本标准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 2022 1 1 日起,现有加油站执行本标准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对于 2021 4 1 -12 31 日间,现有加油站储油和加油站排放控制要求,可以执行 GB20952-2007 中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    2.2021 4 1 日至 12 31 日之间,现有加油站储油和加油排放控制要求可以执行 2007 年版,用 2007 年版标准出具 CMA 报告,或进行标准变更备案后采用 2020 年版标准出具 CMA 报告。 2020 年版国标和 2007 年版国标要求在油气回收系统管线液阻、系统密闭性和加油枪气液比控制方面基本一致,进一步增加了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浓度和加油站企业边界油气无组织排放浓度两个限值要求。

关于驻外使馆人员带车回国排放标准问题的回复

来信:

  我是外交部驻黑山大使馆回国人员,于 2020 11 月底离任回国,回国前在瑞典沃尔沃汽车公司订购一辆全新沃尔沃 xc60 汽车车架号为: YV1UZL1VCL1582272  车辆排放标准为:欧 6AM (使馆已做公证)现在由于河北地区环保排放为国 6 排放,河北省环保部门认定此车按照环保部第 20 号文件的对应标准为:国 5 排放由于已经实行国 6 排放所以交管部门以排放不达标为由不予办理车辆牌照业务。 回复:    2020 8 月,我部联合外交部发布《关于规范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携带自用车辆环保监管的通知》(环办大气〔 2020 20 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携带自用车辆环保监管。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该车满足欧六 AM (Euro 6d-ISC) 排放标准,属于欧六 d 排放标准的子阶段,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新购车辆原则上应至少满足国六、欧六 d 、美国 Tier 3 bin70 )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根据《通知》,车辆通过在用车排放检验即为满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携带自用车辆环保监管的要求。

关于六价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问题的回复

来信:

  镀铬工序排放铬酸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六价铬是否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中附录 A 参考浓度限值。 回复:   《关于六价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信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 )中 环境空气 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镀铬工序排放的铬酸雾,应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其中镀铬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铬酸雾排放标准限值应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0—2008 )表 5 中相应标准限值;镀铬工序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铬酸雾限值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表 2 中相应标准限值。

关于排入园区电镀污水厂执行什么标准咨询的回复

来信:

  电镀园区配套建设有厂房及电镀污水处理厂,一企业进驻电镀园区租赁厂房进行电镀生产。电镀废水排出企业租赁的生产车间进入园区电镀污水处理厂前是否要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 )表 2 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限值 , 总排放口限值,还是执行园区污水厂纳管标准,还是在污水处理厂后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限值 , 总排放口限值。 回复:   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0-2008 )规定,来信提到的电镀企业废水在排入园区电镀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前,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到该标准表 2 或表 3 规定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应达到企业与园区电镀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商定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排放限值。地方排放标准、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关于树脂制品业的排放标准问题的回复

来信:

  此前部长信箱关于  PVC  注塑挤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内容容易让人产生理解偏差,到底是因属于塑料制品业而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还是因塑料种类为 PVC 树脂而不适用《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利用其他合成树脂(非 PVC )生产塑料制品的项目废气排放标准是否适用《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请明确。(注:《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相关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3.2  合成树脂工业:以低分子化合物 —— 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回复:    1. 对于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制造企业、制品加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 )。  2. 聚氯乙烯树脂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2016 );以聚氯乙烯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聚氯乙烯树脂制品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  3. 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转自:环评爱好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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