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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休假探亲暂行规定》印发实施

时间:2023-11-24 来源: 浏览: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休假探亲暂行规定》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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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休假探亲暂行规定》已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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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明确:

消防救援人员休假、探亲按照服从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愿望相结合的原则,按年度实 行计 划管理,探亲假统一纳入年休假计划。

休假、探亲是消防救援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 各级要把落实休假、探亲制度作为关心部属、关爱基层的重要抓手,按照规定安排所属人员应休尽休。 各级领导应当科学合理安排时间, 带头休假、探亲

休 假

工作≤20年干部  年假20天

工作≥20年干部  年假30天

艰苦边远地区按相关规定可增至40天

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配偶假的消防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

1年≤工作≤10年消防员  年假10天

10年≤工作≤20年消防员  年假20天

工作≥20年消防员  年假30天

高原和特殊岗位工作的消防员,在原假期基础上增加10-30天假期

探 亲

未婚干部与父母异地  依情况假期30-40天假期

已婚干部与父母异地  探望父母假期20天

已婚干部与配偶异地  探望配偶假期40天

已婚干部与配偶、父母异地   探望假共计45天

四级消防士以上消防员未婚消防员与父母异地,四级消防士年假期20天

三级消防士以上消防员  探望父母假期30天

已婚消防员与父母异地  探望父母假期20天

已婚消防员与配偶异地  年探望假期40天

已婚消防员与配偶、父母异地  年探望假期45天

在高原和特殊岗位工作的消防员,在原假期基础上适当增加假期

护 理 假

30天

婚 假

在法定基础上增加婚假7天

产 假

98天产假外+90天孕产假,高海拔地区可增加孕产假

消防救援人员确因工作原因当年未安排休假、探亲或者在休假、探亲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休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计发未休假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标准: 个人未休假经济补偿计领金额=(本人全年工资收入÷261天)×200%×本人未休假天数。

关于轮休和调休政策

在此次发布的新规定中,轮休和调休并未明确,但在宣贯大会中做了要求。

按照宣贯精神理解的话,在新休整规定出来前, 可按照过渡期的政策执行 ,各单位也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进行调整。

过渡期政策

轮休

未婚消防员:1年15天,不区分家是否在驻地;

已婚消防员:配偶未在驻地一年可享受15天轮休;反之则可享受20-48天/年不等(区分到各个总队会有所不同,大多数总队是40天)。

调休

执行等级战备、重大消防安保全程在岗值班值守,以及执行重大灾害事故救援等任务且连续作战或者工作 7天(含)以上的消防员,可视情按其天数的 20%安排消防员调休,原则上在驻地安排,也可结合疗养工作一并实施。调休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天。

关于轮休是否可与休假、探亲假累计享受,目前暂无明确说法。 有知道的朋友欢迎评论区讨论。

其他热点政策解读

休假和探亲假,是否可累计享受?

不能,只能选其一。如探亲假时间长于休假,则休假按探亲假时间执行。

关于婚假

未婚消防救援人员利用探亲假一并结婚的,假期则按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且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假期。

关于公休假日

消防救援人员年休假假期,包括休假期间的双休日天数,但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和调休的双休日。

关于假期变动

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婚姻状况变化等情况,导致假期发生变化的,全年应休天数按照假期变化前后分月折算,具体为:年休假天数=(假期变化前应休天数÷12×变化前年内月数)+(假期变化后应休天数÷12×变化后年内月数),折算后不足1天的按照1天计算,变化的当月计入变化前年内月数。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时间达到规定年限,导致年休假假期发生变化的,不分月计算,符合条件的当年,享受变化后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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