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员工自愿放弃职业健康体检,企业仍需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员工自愿放弃职业健康体检,企业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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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安全成为一种价值观!
员工自愿放弃职业健康检查,
企业是否需要负责任?
案例简介
某日,吴兴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到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两名员工于6年前入职,但该公司只能提供2019年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未见其上岗前、后期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经查是两位员工心有疑虑担心失业而未参加每年的体检,最终这两位员工一个被确诊为职业性矽肺病二期,另一个被确诊为职业性矽肺病三期。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该公司构成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因此吴兴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争议焦点
该公司反映,公司一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规定,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由公司承担体检费用。大多数员工比较配合完成体检工作。而上述两位员工系企业重组后转入该公司,且在该公司成立前一直长期从事涉尘作业,因此心有疑虑,采取逃避体检的方式未参加岗前体检及后期的岗中体检。该公司方面认为,公司采用湿式生产方式,工作环境无扬尘,基本不会产生职业病危害,并且公司反复动员员工免费参加体检,公司认为已经尽到义务,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章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其笫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的公司看似无辜,实则违法,望其他企业谨记教训!
对企业的建议
在实践中发现,员工不配合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的部分原因可能是公司的安排不科学、相应的服务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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