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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

时间:2022-07-23 来源: 浏览:

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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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映。

联系人:张新杰,88521896;苏毅,88754538。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保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为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以独立身份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相关报告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本专家库可供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在组织评审时使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在自行评审中需要就特定问题咨询有关方面专家时也可以选用。

入库专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为生态环境部门土壤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政策制定、应急处置等行政管理活动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条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日常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第二章 聘任资格

第五条根据擅长领域或专业的差异,将专家分为专项组、专业组进行管理。

专项组分为综合管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四个类别。

专业组包含环境监测、国土空间规划、水文地质勘查等领域和化工、冶炼、电镀等特定行业的专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断扩展至法律、投资概算等其他专业领域。

第六条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坚持实事求是、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评审原则,能够独立做出判断和评价,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和相关方合法权益;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3年以上。有突出专业特长或者丰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职称要求可以放宽;

(四)健康状况良好,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有国家级、省部级人才称号的专家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无犯罪记录和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

第七条专项组的专家应当热爱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熟悉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制度、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自觉跟踪和学习该领域最新动态。

综合管理类的专家应当具有丰富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研究、行政管理、技术咨询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决策能力,善于把握问题的主要症结,能够综合各方意见对相关问题做出总体判断,主要从生态环境部门、事业单位、科研单位、高校、学术团体中聘任,相对独立于土壤污染防治从业单位。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类的专家从熟悉调查评估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中聘任,以调查评估为主营业务的从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占一定比例。

风险管控和修复类的专家从熟悉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二次污染防治技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中聘任,以风险管控或修复为主营业务的从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占一定比例。

效果评估类的专家从熟悉效果评估规程、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中聘任,以效果评估为主营业务的从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占一定比例。

第八条专业组的专家应当在其专业领域或者行业中有较深造诣,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对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环境监测专家应当从事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熟悉土壤、地下水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等相关标准规范。

国土空间规划专家应从事城乡规划工作,熟悉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相关管理政策和技术方法。

水文地质勘察类专家应具备较丰富的水文地质调查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能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化工、冶炼、电镀等行业专家应当熟悉重点行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及污染物产生情况,能根据生产状况初步判断企业用地可能受污染的重点区域及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熟悉其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能够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一般应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

第三章 入 库

第九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发出通知,公开征集土壤污染防治专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填写申请表,附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从业经验、研究成果等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交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筛选。自由职业者、退休人员等无在职单位的特殊人群可以不提交单位推荐意见,但对该类人员的数量应从严控制。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和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可以定向邀请有关人员入库。拟定向邀请的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本人填写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不需要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

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定向邀请有关单位推荐专家,由受邀单位按要求提供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信息,统一推荐入库。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本市已有的生态环境咨询委员会和环境督察、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各类专家库中遴选专家,征得本人同意后,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

第十二条在筛选专家人选名单时,除对申请表及随附材料进行审核外,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通过文献检索、发出外调函、当面谈话、提供相关报告请其试评审等方式对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专家人选经市生态环境局审定后予以聘任,聘期5年。对初次入选的专家,可以在聘任时进行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明确履职要求和日常管理要求,并请专家本人签署保密、廉洁等承诺书。

聘任专家名单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技术文件有独立的评审权和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获得专家咨询费;

(三)以书面形式退出专家库;

(四)向主管部门举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活动中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五)向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本着科学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审意见终身负责;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管理,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不请人代会;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泄露评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擅自将评审材料转发他人;

(四)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与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或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从业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时主动回避,不借专家身份招揽项目,不收受或索要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财物;

(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处理有关询问、质疑和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利害关系包括以下情形:

(一)专家系报告编制单位的现任人员或退休人员;

(二)专家及所在单位与报告编制单位存在控股、参股、管理关系,或与拟咨询的单个项目有合作关系;

(三)专家与报告编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满一年;

(四)评审前参加过拟咨询项目的有偿服务;

(五)项目相关方提出的合理回避事由;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情形。

第十六条专家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社会兼职、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本人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通知市生态环境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专家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一年内被警示提醒三次的,暂停专家资格6个月:

(一)接受评审邀请后,无故缺席评审会的;

(二)接受评审邀请后,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活动但未提前一天请假,或擅自指定代理人参加评审活动的;

(三)未按时提交专家评审意见的;

(四)迟到、早退或不遵守会场纪律,情节较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担任专家组组长,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第十八条专家违反保密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家资格6个月:

(一)会前向相关单位泄露技术咨询工作安排、个人咨询意见的;

(二)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三)擅自将评审材料转发他人的。

第十九条专家或其所在单位出现严重工作质量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家资格6个月:

(一)专家或其所在单位被主管部门约谈、约见的;

(二)参与评审的相关报告被抽查、复核为不合格的;

(三)主持或参与编制的报告初次评审未通过的。

第二十条专家违反廉洁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告知所在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

(一)利用评审工作之便招揽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索取或收受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参与其组织的吃请、娱乐、旅游活动等;

(三)与相关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第二十一条专家被暂停资格、取消聘用资格,应当通知专家本人和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专家使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二条建立专家工作绩效评价制度,由组织评审的单位对专家每次评审的工作绩效进行记录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好”、“中”、“差”等次,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和其他相关单位在聘请专家库内的专家提供咨询服务时,应当将专家违反纪律的情况和工作绩效情况反馈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记录在案并进行调查处理。

相关单位发现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的,或者利用专家身份从事与技术咨询无关的活动损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声誉的,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投诉。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予以清退: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二)聘期内累计被暂停专家资格超过1年的;

(三)聘期内工作绩效评价为“差”的次数超过两次的;

(四)聘期内未参与过评审活动的;

(五)出具的评审意见有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清退应当告知本人,更新后的专家名单应及时通知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专家使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五条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建立专家服务个人档案,对聘期内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情况、绩效评价情况、违反纪律的情况、被主管部门表彰的情况等记录在案,作为表彰、解聘、续聘等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要求,川渝两地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实行互认互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邀请国家和其他省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中的专家来渝参加评审活动。

第二十七条专家违反保密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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