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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风控:工程总承包联合体连带责任

时间:2023-08-08 来源: 浏览:

法务风控:工程总承包联合体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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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联合体
连带责任问题与风险防控
背景介绍和概念
工程总承包 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法。
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据此,工程总承包模式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需要具备“双资质”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以达到“双资质”,以实现设计、施工深度融合,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联合体 一词源于FIDIC合同,住建部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明确了联合体的概念,“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联合体在法律上并不属于能够单独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主体,目前关于联合体对外责任承担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亟待解决。
成立条件
(1)联合体成立的前提是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应在投标前建立,签订联合体协议,并在投标时以联合体的名义将联合体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协议应明确联合体各方的责任与权利,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
(4)联合体各方需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在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协议)中授权联合体牵头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且发包人对此认可。
联合体对上应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对上游主体发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联合体成员不能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排除其对发包人的连带责任,因此对于联合体各方对上应承担连带责任基本没有争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对下的责任问题
联合体一方单独与分包方、供应商等下游主体签订合同并欠付工程款、货款或租金,联合体各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存在较大争议。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联合体“对下”连带责任进行规定,现有司法判例对此也观点不一。
观点一 联合体对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理由一: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认为联合体对下游主体也应承担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2)理由二:联合体属于“合伙型联营”,根据“合伙型联营”的性质,联合体协议约定了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即表示联营各方确定了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而不能理解为有选择性地对某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3)理由三:若内部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将要求联合体对下游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现有判例中法院均详细地审查了联合体内部协议中关于责任承担的具体约定,以此判断联合体其他成员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4)理由四:联合体成员虽以其一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其代表的是联合体,因此联合体各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二 联合体对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重庆市高院(2018)渝民申1412号裁定书认为应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虽然《联合体承包协议书》中有关于成员间责任承担的约定,但仅能约束联合体成员,分包人非合同当事人不能据此请求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对下游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合体内部协议也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则不应该随意扩大联合体责任承担范围。
风控建议
(1)联合体成员在签署联合体协议时,应对各方的职责作出明确约定。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对联合体一方单独与下游主体签订分包合同的,联合体其他成员不承担连带责任,或约定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联合体单独与下游主体签订合同的一方追偿。
(2)联合体成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注意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对外行为,规范合同签订和管理制度,必要时可要求其他成员或下游主体签订承诺书,以确认相关责任不应由我方承担,规避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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