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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证书两头骗!黑心中介被判10年!

时间:2023-12-06 来源: 浏览:

倒卖证书两头骗!黑心中介被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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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乐哥!

今天有大佬爆料一则判决,两名90后黑心证书中介采用假名、假联系方式等方式通过跟注册人员签订协议,骗取对方的证书和证件后,到处倒卖后截取费用,总计骗取证书费用高达53万。

被害人不得已到追查到中介所在地进行举报,随后被刑事拘留,并由检察院提起刑事起诉。

最终,为首的黑心中介被判十年。

后附全文,以飨读者。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8)皖01刑终522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01 被告中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坤: 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湖县人,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太湖县,捕前住安徽省长丰 县。

涉嫌犯诈骗罪 ,于2017年7月1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柴群,女,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湖县人,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太湖县,捕前住安徽省长丰县。

涉嫌犯诈骗罪 ,于2017年7月1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7月17日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02 法院判定

被告人金坤分别于2014年12月5日和2016年8月2日注册成立了合肥仕源 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安徽康祥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2016年7、8月份起在长丰北城世纪城康徽苑C区S7一114室以上述两公司名义开展中介业务。

被告人金坤雇佣业务员在58建筑英才网上搜索持有一级建造师资质证书的人员发布的寻求挂靠信息,然后通过QQ或微信的方式与对方取得联系。 双方谈定证件使用费后,以上述公司名义与对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证书持有人提供一级建造师证、学历证书、个人身份证给被告人所在公司,由公司负责联系挂靠企业办理证书注册手续,证件使用费根据证件类型每年在两万元至三万余元不等,被告人收到证件后先预付两千元至三千元预付款,待注册成功后再由实际使用单位直接支付剩余的全部使用费。

被告人柴群等业务员通过上述方法骗取他人证件后,全部交由被告人金坤寻找需要使用证件的企业进行挂靠注册或转手给其他中介公司,并以此收取证件使用费

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金坤共骗取欧某等48人的一级建造师证,其中提供给郑州市川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2本证件,获取该公司预付的使用费120000元;提供给兰州德邦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6本证件,获取该公司预付的使用费410000元, 上述款项合计530000元均直接汇入被告人金坤的个人账户

为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金坤在实施上述诈骗犯罪活动中,冒用“李生”的名字对外联系业务,同时要求被告人柴群冒用“宋静”的名字。

被告人柴群骗取了黄金标等8人的一级建造师证,其中黄金标和张某5两人的证件被被告人金坤转手给兰州德邦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支付给金坤预付款人民币14000元。

另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规定,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2017年7月17日,欧某等人到被告人金坤的公司营业地长丰县北城世纪城康徽苑C区S7一114室索要证件未果,遂将被告人金坤、柴群控制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公安民警到现场后将两名被告人抓获,被告人金坤和柴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03 事实证据

1、被告人金坤的供述与辩解,供述其是合肥仕源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安徽康祥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长丰县北城世纪城康徽苑以上述两家公司名义开展中介服务;公司的业务流程,是由被告人柴群等在网上搜索要求将一级建造师等证件提供给他人挂靠使用的信息,双方谈妥后,签订委托注册协议书,由证件所有人将资质证件以及身份证寄给被告人,被告人收到后,支付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预付款;待被告人将证件给实际使用单位注册成功后,再由使用单位直接支付证件所有人每年人民币约20000元不等的使用费。

2、被告人柴群的供述与辩解,供述其2017年6月5日起到被告人金坤的中介公司工作,主要是在网络上搜集挂靠信息,并主动和持证人员进行联系洽谈,以及收取持证人身份证和建造师证原件、签订委托挂靠协议等;其在工作中,按照金坤的要求,冒用“宋静”的名字对外联系业务。

3、证人柴某的证言,陈述其在被告人金坤的中介公司工作期间系冒用“张某1”的名字联系业务,具体工作流程和被告人柴群供述一致。

4、证人方某的证言,陈述安徽康祥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系由被告人金坤控制的中介公司,该公司的业务就是收集一级建造师证,然后提供给其他企业挂靠使用,被告人金坤从中收取挂靠费用。

5、证人余某的证言,陈述其是被告人金坤的母亲,2017年被告人金坤曾向她的银行卡转入人民币二十万元左右,后来将银行卡注销了。

6、被害人黄某、欧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金坤以中介公司名义,通过介绍挂靠获取报酬为幌子,骗取被害人的相关资质证书,但在证件被企业注册使用后,被告人截留了使用费。

7、被害人郑州市川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某的陈述,证实其收到了被告人提供的孙某1等12人的证件,并支付给金坤预付款10000元/证,合计人民币120000元。

8、被害人兰州德邦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闫某1的陈述,证实其公司从被告人金坤处取得35个人的一级建造师证,预付了金坤人民币410000元。

9、被害人兰州德邦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王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金坤自称“李生”,以合肥仕源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与其公司联系一级建造师证挂靠使用业务,其公司从金坤处取得36个人的一级建造师证,共预付金坤人民币410000元,均汇入金坤个人银行卡。

10、被害人闫某2、刘某1、杨某1、王某1、董某、孙某1、章某1、刘某2、周某1、曾某、马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金坤以合肥仕源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安徽康祥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义骗取上述被害人一级建造师证、毕某以及身份证等证件,然后提供给其他企业注册使用;具体联系业务的是自称“张某1”、“宋静”、“方军”的三个人,另公司经理金坤自称“李生”。

11、被害人何某写的自书材料、手机微信或QQ聊天记录,证明的案件事实与前述证据10一致。

12、安徽康祥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合肥仕源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证实安徽康祥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2日,股东为柴某和金坤;合肥仕源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5日,系被告人金坤一人独资公司。

13、柴某以安徽康祥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与黄某、欧某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人收到证件后先行支付预付款,待实际用证的企业注册成功后,使用费由用证企业直接支付给持证人。

14、兰州德邦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郑州市川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以及两公司与金坤签订的合同,证实上述两公司同样是中介公司,其与被告人金坤的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使用费是由被告人金坤的公司收取,而不是直接支付给持证人,证件使用费均低于被告人金坤与证件持有人约定的标准。

15、归案经过,证实欧某于2017年7月17日电话报警后,公安机关在安徽康祥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营业地长丰北城世纪城康徽苑C区S7一114室将被告人金坤、柴群抓获归案。

16、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金坤和柴群的自然人身份情况。17、被告人金坤银行卡号为62×××03的交易明细,证明兰州德邦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郑州市川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530000元证件使用费均转入被告人金坤的个人账户。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柴群主动预交了罚金人民币7000元。

两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04 处罚结果

一、被告人金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柴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三、对被告人金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三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最后想说的是:

切勿与中介签订协议,并将自己的证书(职称或注册)交给对方处置,否则你自己将落入巨大的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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