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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开展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白名单”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08-29 来源: 浏览:

生态环境部:开展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白名单”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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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推动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便捷化,切实减轻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企业负担,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白名单”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8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张龙
电话:(010)65645786
邮箱:hwmd@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白名单”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3.《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白名单”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8月23日
附件 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附件 2
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白名单”试点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推动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便捷化,切实减轻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企业负担,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白名单”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结束。
二、试点内容
在全国范围,选择部分再生铅企业和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建立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其中,选择一批技术装备先进、污染防治设施完备、环境管理水平高、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再生铅企业,作为“白名单”中的接受单位;选择一批收集体系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完备、环境管理水平高、具有良好工作基础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作为“白名单”中的移出单位。
试点期间,“白名单”中的移出单位向“白名单”中的接受单位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的,按照省内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无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白名单”外的其他单位向“白名单”中的接受单位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的,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无需再商经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可以直接作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决定。“白名单”中的接受单位应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和核准经营规模内接受废铅蓄电池。
三、组织实施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进行申报,依据危险废物相关法规标准以及试点单位条件(见附件),严格组织审核,分别于 2023 年 10 月底前和 2024 年 10 月底前,将首批和增减调整后纳入“白名单”的试点单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考虑产业布局与废铅蓄电池产生、利用处置情况,每个省份首批报送的接受单位不多于 1 家,移出单位数量不限。
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的纳入“白名单”的试点单位情况,我部建立全国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白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开展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白名单”试点工作作为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的一项具体举措,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支持作用,认真组织开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环境监管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白名单”试点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环境监管,每年组织对试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导督促试点单位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有关信息,严格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注重技术帮扶,及时指导帮助“白名单”试点单位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试点期内不再符合基本条件的相关单位信息报送我部,并终止其“白名单”试点。
(三)信息报送要求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分别于 2024 年 12月底和 2025 年 12 月底前将年度试点工作情况报送我部。收到本通知后,请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明确 1 名联系人,并将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张龙
电 话:(010)65645786
邮 箱:hwmd@mee.gov.cn
“白名单”试点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移出单位应是具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基础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
接受单位应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废铅酸蓄电池铅回收业》(HJ 510-2009)中的二级及以上水平。
二、近一年未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一年未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
三、近一年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且扣分未超过 5 分。
四、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应用危险废物电子标签并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在废铅蓄电池贮存、利用处置等关键节点应用视频监控。
五、移出单位上一年度废铅蓄电池移出量在 500 吨以上。
接受单位原则上上一年度废铅蓄电池实际接受量在 5 万吨以上;华东、华南区域的接受单位核准利用能力在 25 万吨/年及以上,其他区域的接受单位核准利用能力在 15 万吨/年及以上。
附件 3
《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白名单”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及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 号)“以白名单方式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有关要求,推动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便捷化,切实减轻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企业负担,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我部组织起草了《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白名单”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工作可行性
(一)有较好工作基础 。为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2019 年以来,我部组织开展了为期 4 年的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相关工作,推动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体系基本建立,纳入正规渠道废铅蓄电池收集量大幅提升,再生铅企业工艺技术水平和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
(二)具备开展试点条件 。2021 年以来,我部推动京津冀、长三角、川渝等部分重点地区探索加强危险废物跨区域合作,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区域“白名单”机制,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提高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效率,取得了很好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已有 20 余个省份相互之间建立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区域“白名单”,具备开展全国范围“白名单”试点的条件。
(三)环境风险可控 。近年来,我部持续建设完善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单位使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利用相关信息,并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可实现废铅蓄电池转移利用全过程管控和信息化追溯。
三、工作原则
(一)先行先试 。以利用价值高、环境风险较低、收集利用体系较完善的废铅蓄电池作为试点类别,选择环境管理水平高、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先行先试,为逐步推进高价值、低风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简化审批提供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二)扶优促强 。扶持废铅蓄电池收集、再生利用龙头企业,将其列入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全国“白名单”,推动污染防治水平先进的企业做大做强,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带头作用。
(三)合理布局 。统筹考虑各区域内再生铅企业分布情况,以及废铅蓄电池产生、利用情况,合理设定“白名单”企业的条件,减少废铅蓄电池大规模、长距离运输。
四、编制过程
2022 年 1 月以来,我部梳理分析现阶段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需要解决的问题,总结京津冀、长三角、川渝等部分地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白名单”试点经验,集中编写修改,并通过调研座谈听取部分省份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了《通知》。
五、主要内容
《通知》就开展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全国“白名单”试点工作提出四方面要求:
(一)明确试点的时间范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 2025 年 12月 31 日结束。
(二)明确试点的内容 。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再生铅企业和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建立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白名单”,包括接受单位和移出单位。试点期间,“白名单”中的移出单位向“白名单”中的接受单位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的,按照省内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白名单”外的其他单位向“白名单”中的接受单位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的,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三)明确组织实施程序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进行申报,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和条件审核后,按要求报送我部。我部建立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全国“白名单”并向社会公开。考虑产业布局与废铅蓄电池产生、利用处置情况,提出接受单位、移出单位数量要求。
(四)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二是加强环境监管。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环境监管,严格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定期对试点单位开展指导帮扶,及时终止试点期内不再符合条件企业的试点工作。三是信息报送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年度试点工作情况、联系人情况按要求报送我部。
此外,附件列出“白名单”试点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分别对移出单位和接受单位提出了工作基础及资质、工艺技术水平、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处罚、环境信用、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扣分、信息化环境管理、利用能力和经营情况等方面的申报要求。

来源:生态环境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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