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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治理中这些环保“BUG”(看图识法)!如被查获,后果严重!

时间:2022-06-20 来源: 浏览:

VOCs治理中这些环保“BUG”(看图识法)!如被查获,后果严重!

生态环保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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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合集

为便于指导企业完成低效治理设施的淘汰或提升、做好换水换炭的治理设施定期维护工作,规范企业台账管理等工作。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桂城监督管理所(桂城环保)结合日常监督巡查,执法人员总结了企业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日前推出“看图识法”专题科普引导。

大家对照下面这些图片自查

类似下面这些环保Bug

你们企业有没有?

如果有,速整改!

一旦被查获,后果严重!

对应法条

违反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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