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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一文了解德国的技术转移——以史太白等为例

时间:2023-10-02 来源: 浏览:

必看!一文了解德国的技术转移——以史太白等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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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基本上不存在太大的问题,也无需制定专门的法律去促进。今天,秋凡科转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德国的技术转移。

第一篇

关注|没有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德国为何没有突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问题?

来源:中国科学报、中国工业报等, 作者:吴寿仁,系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

虽然德国没有专门的技术转移法或科技成果转化法,但其创新体系决定了政产学研之间是紧密结合的,创新链是畅通的,不存在人为阻断的现象,科技与经济一直以来都结合得比较好。

在德国,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基本上不存在太大的问题,也无需制定专门的法律去促进。那么,德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如何实现的呢?

工科是产学结合的基因

在德国,应聘工 科教授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离开母校,二是必须有在企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工科学生大学毕业后如果留在母校工作,只可以做科研;如果任教,只能任到副教授,不能升任教授。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近亲繁殖”,避免形成裙带关系。
德国有一个观念,教材永远是过时的知识。教授给学生上课,必须传授学生最新的知识,且不指定教科书。在课堂上,教授一般先提出问题,再引导学生探讨用什么办法来解决问题。
教授有在企业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是德国产学结合的基因, 有助于在课堂上教授学生实用知识和实践经验。因为教授了解企业的需求,可以跟踪掌握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知识,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更新知识,以便将最新的知识传授给学生。在这一过程中,可能诞生新的专业、新的学科。
近年来,位于离德国汉诺威市80公里左右Lemgo镇附近的科技应用大学(OWL)新设立的 数据工程、精密农业、空间管理、照明设计等专业, 都是 在机械机电专业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这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所提出来的,也是为了吸引学生前来报读。学习新的专业,有利于学生毕业后就业。
工科学生必须进行独立思考、实践能力的训练,一毕业就应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 科技应用大学(OWL) ,老师出题目或提出创意,如设计制作自动搬运小车、加工注塑件等,均由学生设计方案并动手操作,独立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培养、训练学生的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时,老师还会故意设置一些障碍,以加大些问题的难度。
工科学生经过严格的训练,毕业后到企业入职,就可以独立工作,并独当一面地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严格

对于德国的大学教授而言,科研不是必须的,也不是每个教授都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大学不强求教授发表学术论文。对科研感兴趣的教授,会积极申请政府的科研项目,或承接企业委托的科研项目。
近年来, 德国不断优化现有的中小企业资助体系, 一方面与欧洲资助计划进行更紧密的合作,以产生协同效应;另一方面保持现有计划的连贯性,以保证有关资助措施更加透明。
德国政府 批准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由大学与企业共同分配, 并按照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如果事先约定大学和企业各50%,但实际执行中,企业花费了更多,大学也会将自己的那部分科研经费转移给企业使用。目的是确保科研项目完成,并在企业投入使用。 一个科研项目完成以后,在企业得到应用,才算是真正的成功,否则就是失败了。
政府实施的科研计划完成以后,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必须在指定的期刊上发表,让公众可以看到。 教授不可以私自占有科研成果。如果教授没有按照规定使用科研经费,或发表科研成果,一旦上了黑名单,教授可能会因此葬送 自己的职业生涯。
在德国发表论文,不强调期刊的级别或影响因子,不允许使用科研经费支付版面费。对于政府支付的科研经费,必须按照项目预算开支花出去,否则就要收回。
德国对政府拨付的科研经费管理很严格,大学每年要审计一次。 先进行抽查,一旦发现问题或问题线索,就要进行彻查。凡是教授承担的所有科研项目,无论是什么时候完成的,都要彻查一遍。因此,对于科研经费管理,教授会比较小心,一般不会拿职业生涯去做赌注。
对于从企业获得的科研经费,其管理灵活性更大些。如果按项目计划,当年没有花掉的,经与企业协商并得到企业同意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与企业合作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由协议约定,既可以约定归企业所有,也可以约定大学与企业共享。
不难发现, 德国很重视产学结合,在科研计划的设置上强化企业的主体作用, 引导和支持大学教授与企业结合,帮助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进而提高市场竞争力。

兼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在德国,教授可以到企业兼职兼薪,也可以兼职开办公司,但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载明以下事项,并回答以下问题: 一是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开办的公司与学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是是否需要使用学校的资源,包括科技成果?如果要使用,需要使用多长时间? 三是兼职或在职创办公司是否会影响教学、科研?
只有经政府批准以后,教授才可以兼职,或在职创办公司。未经批准进行兼职,或开办公司的教授,一经发现就要被开除。教授兼职收入,开办公司所取得的收入,必须报税。依法纳税是教授作为公民的应尽义务。每个教授都有税务咨询师,避免在报税、纳税上出现纰漏。
在德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问题并不突出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应用类科研项目是以企业为申报主体,科研成果必须在企业应用,解决企业的技术难题,才能结题验收,否则属于科研失败。因此,科研与成果转化是一体进行的,不再区分科研与成果转化。 二是工科大学教授必须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其研究开发项目来源于实际需求,研究成果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科研与需求紧密结合,科技与经济不存在脱节问题。
德国的科研人员完成的科研成果属于单位,但单位并不将科研成果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而是大力支持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或兼职创办企业,因为 科研成果只有转化,才有经济价值, 否则就没有价值。
德国的大学教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是支持科研人员在职创办企业。科研人员以科研成果创办企业的,会事先与单位约定分配比例。初创企业自己研发的成果归初创企业,科研人员所在大学、科研机构不会主张权利。初创企业吸收天使投资,成长到一定程度以后,主要由大企业收购。 二是大学教授到企业兼职。大学教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可指导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培训技术人员。

第二篇

德国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科技中国》2018年12期,原作者:周华东

独特的德国国家创新体系,在促进产学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从科研体系向企业转移方面有着丰富经验和独到做法。 本文基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系统性特征,对德国科技成果转化经验、成效及不足进行了分析,进而对加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了若干建议。

一、

德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经验

科技成果转化,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就是科技成果的供给与需求对接,但这 不是一个简单的点到点的过程,而是发生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系统性行为。 不同国家创新体系的资源禀赋和制度环境,会塑造不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和特征。一般而言,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大体有两类:一类是 间接转化 ,即将高校院所的成果转移给产业,具体包括合作研发和技术转移;另一类是 直接转化 ,即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通过孵化和创业直接商业化。
要实现科技成果顺畅高效转化,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是公共科研体系能产出易于被产业接受的成果;二是企业存在技术需求且具备技术吸收能力;三是中介服务机构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四是科技金融系统发达,能提供丰富多样的金融支持;五是政策环境保护知识生产并能激励成果转化 (参见图1)。
图1科技成果转化的系统性特征
德国作为老牌工业化国家,其国家创新体系经过长期的演化,形成了典型的德国特色,这也同样体现在其科技成果转化上。 德国有着定位清晰的公共科研体系、高度重视创新的企业群体以及良好产学研合作关系,总体上造就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效 。近些年,德国公共科研体系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每年整体上为德国贡献高达1900亿欧元的经济效益,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3%(伍慧萍,2015)。

1. 公共科研体系“接力开发”为产业提供了易于接受的技术供给

二战后,德国对国家公共科研体系进行了重塑,围绕创新链逐步建立了差异化功能定位的科研系统布局,紧密匹配互补形成 从基础前沿探索到应用技术研究再到工业技术开发环环相扣的研发链条 ,有效推动了科技成果按照创新链逐步走向成熟。
在联邦层面,四大国家级科研机构功能定位清晰,职能衔接互补。 马普学会侧重基础研究,亥姆霍兹联合会从事大科学研究,莱布尼茨联合会主要从事面向应用的基础研究,弗朗霍夫协会则直接面向产业从事应用技术研发。 弗朗霍夫协会根据德国产业的区域分布在德国全境有67个研究所,总计24000多名员工,每年承接约6000~8000个产业项目,成为推动技术熟化开发的国家级枢纽和平台。
在州层面, 各州聚焦本地产业发展需求,建立了一批完全面向产业的应用型技术开发机构 ,比如巴符州从1985年起陆续出资建立了12家与各个产业密切结合的应用技术研究所。另外,高等教育机构也有类似的功能区分,研究型大学侧重基础前沿研究,还有一大批面向产业的应用技术院校,如亚琛应用技术大学,为产业提供应用型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
德国紧密衔接的公共研发体系,层层推进知识生产,为产业提供可应用、易接受的知识产品,成为德国企业高度依赖的技术创新源泉。2014年,德国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企业获得的经费分别达14%和11%,在发达国家处于最高水平(参见图2)。
注: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发经费中企业来源经费占比分别为34%和3%。政府投入的研发经费的60%投入了科研院所,20%投入搞高校。
图2 多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研发经费中企业经费占比(2014)

2. 企业长期积累形成了强大的技术吸收能力

成果转化不仅需要有好的成果,更为关键的是企业要有积极的技术需求,同时还要有足够强的技术吸收能力 。德国早已实现工业化,创新几乎成为大部分德国工业企业的必然选择。根据欧盟创新调查,德国企业中创新型企业(调查期内有创新活动)占比为67%,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远高于欧盟49%的平均水平(参见图3),企业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非常强。
图3 欧洲主要国家创新型企业占比(2014)
德国企业高度重视创新,持续进行研发和创新活动,形成了强有力的技术吸收能力,能有效吸纳和转化来自公共科研体系的科技成果。 德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创新活动很大程度上依赖同公共科研部门的合作,这种合作成为德国创新竞争力的一个重要优势。 德国工商会数据显示,80%的德国企业把高校科研成果市场化看成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途径。德国大中型企业(雇员数﹥500人)普遍设有专门的研发部门,并积极资助科学研究,同高校或科研院所开展联合研究。

3. 建立多层次的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德国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最显著的特征是在科研体系内部建立了专业化的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高等院校尤其是工科大学,普遍建立了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 。四大国立科研机构都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出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弗朗霍夫协会本身职能就是应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马普学会成立了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全资子公司——马普创新公司,专业化开展研究成果商业化运作;亥姆霍兹联合会不仅在各研究中心建立了技术转移机构(其中最大一个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达30人),另外还引入社会资本成立促进成果转化的基金会,开展技术熟化和孵化工作;莱布尼茨联合会建立了专门的应用实验室,联合企业开展技术熟化和成果转移。
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外,德国还有很多市场化的独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是全世界最成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之一 。2016年,该机构已经有近1064家转移、咨询和研究中心,合作伙伴遍及50个国家,有1744多名全职工作人员,近3581名签约专家(教授级专家近1000人),技术转移与服务收入近1.57亿欧元。另外,在德国各级政府以及欧盟的扶持下,还有各类协会、基金会、转化网络等都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比如德国技术转移联合会、创新驿站等。

4. 严格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德国是最早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之一,有着完整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除了《专利法》《版权法》等与科技直接相关法律之外,其他很多法律也都涉及促进科技成果应用和保护的条款。
德国在司法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非常大。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司法部门更倾向于优先采取保护措施。法官在处理一些侵权证据比较充分、紧迫性高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采取“诉前禁令”的方式,即接案后的一到两天甚至当天,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先行裁决被诉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具体司法程序可在此后进行,实现对知识产权持有方的紧急保护。据德国著名律所泰勒信(TaylorWessing)的估算,德国每年专利领域采取诉前禁令大约在100件上下,商标侵权案的诉前禁令大约在1000件上下(研究组就德国知识产权临时禁令相关法律事宜专门咨询了德国律所泰勒信)。

5. 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

德国政府部门一直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除了设立产学联合的研发计划等国际通行的政策外,还 实施了很多有德国特色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
其一,法律层面强化激励。2002年,德国修改《雇员发明法》,将发明所有权从科研人员转到科研机构,认为发明人个人拥有专利所有权往往难以实施,既影响了大学科研成果的商业化,也限制了政府资助成果的转移运用。所有权调整的同时,明确规定大学等公共科研机构应当向职务发明人支付专利实施纯收入的30%作为报酬。
其二,对应用型科研院所采取与其产业合作绩效挂钩的经费资助政策。根据应用型科研院所获得的企业研发经费额度,按比例提供机构性经费资助,确保这类机构有足够的动力同企业开展研发合作,如德国政府提供给弗朗霍夫协会的机构性经费就同其获得的企业委托研发经费相挂钩。
其三,持续实施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创新集群政策。德国政府是全球最早启动集群创新政策的国家之一,资助科学界同产业界联合促进特定区域、特定产业的集群创新发展,1996年启动生物集群BioRegio计划,1999年专门针对东部实施创新集群计划InnoRegio,2007年启动顶尖集群竞争计划。截至目前,共启动了14个不同侧重点的创新集群计划,这些集群已经成为德国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的集中平台和枢纽。
其四,推行产学研结合的双元制教育。德国是全世界开展教育和产业结合最成功的国家之一,长期推行双元制教育,高校与企业联合进行人才培养,近些年在研究型大学也开始推行双元制。德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法规均鼓励大学教师与产业界建立联系,应用技术大学在聘用教授时核心要求是必须有5年以上工业界工作经验。
总体上看,德国科技成果转化系统成熟稳健,基于产学研合作的间接科技成果转化非常顺畅高效。依靠公共科研体系持续有力支撑,德国在汽车、化工、零配件等传统中高技术行业保持着长期的优势。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德国风险投资发展不足,导致创业型的科技成果直接转化不够活跃,其后果是信息通信等新兴产业培育相对不足。2015年,德国风险投资额仅为9.3亿美元左右,在全世界仅排在第8的位置,占GDP的比重为0.025%,美国同期风险投资额为600亿元左右,占GDP的0.34%。(参见图4)。德国科技型创业明显不够活跃,德国全部行业的创业率不到8%,研发密集型的高技术产业领域的创业率更是不到4%(参见图5),处于相对较低水平。如何培育高科技新兴产业已经成为德国政府和学界连续多年的重大关切。

二、

加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思考与建议

为提升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整体效能,要综合参考德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经验和不足,从国家创新体系的系统视角出发,塑造既有利于间接转化、也有利于直接转化的体制机制。

1. 完善和优化公共科研体系布局,着重增强原创知识和适应性技术供给

其一,加快世界一流大学与院所的建设,提升原创性和前瞻性科技成果的供给能力。其二,结合我国各地尤其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市的非营利性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加快制定引导和鼓励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的政策,补强我国公共科研体系的应用型公共研发的不足。其三,着重发展产学结合的教育模式,加强以人为载体的成果转化。

2. 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科技成果吸收能力

其一,引导行业领军企业构建高水平研发机构,形成完善的研发组织体系。其二,面向中小企业,引导高校与科研院所加强研发支撑和技术服务,鼓励地方探索创新联盟等多种产学研合作措施。其三,结合我国区域产业布局,探索实施区域创新集群政策,促进产业和公共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合作。

3. 加强转移转化体系建设,提升转化服务能力

其一,鼓励和引导科研院所和高校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打通技术转移通道。其二,引导发展若干全国性的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打造网络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着重加快完善全国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其三,加强科技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培养职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4. 提升知识产权司法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越来越健全和严格,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司法尚在发展中,司法审判的经验仍需积累,近些年知识产权年案件量呈现爆发式增长,法官规模也相对不足,司法能力建设亟待加强。其一,着重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育与发展,打造一支同国际接轨的专业化司法队伍。其二,开展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制度创新,结合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特色,探索诉前禁令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的新路径。

5. 推动科技金融发展壮大,进一步加强科技型创业

近些年,我国科技金融高速发展,风险投资已经连续多年保持世界第二的规模和投资量,带动了我国科技型创业的蓬勃发展。这是我国在成果转化方面的优势之一,应进一步加强。其一,壮大创业投资和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强化对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直接融资支持。其二,深化创业板市场改革,打通各类资本市场,加强不同层次资本市场在促进创新创业融资上的有机衔接。其三,深化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多元化和差异性的科技创新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

第三篇

史太白的技术转移是怎么做的?

来源:中国国际科技交流中心、秋凡科转等

只要是做技术转移的,应该都听过大名鼎鼎的德国史太白。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是世界技术转移领域唯一上市的两家公司之一,与Fraunhofer、Helmholtz并称为德国创新驱动的源泉。技术转移这么难做,为什么史太白却能这么成功?

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

    机 构 概 况  

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Steinbeis Transfer Centers,STC) 成立于1971年,是欧洲最大的技术转移机构,为纯私营机构,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是由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StW)和众多史太白专业技术转移中心组成的网络,又称为史太白网络 。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经过近50年的发展,已由一个州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成为 国际化、全方位、综合性的技术转移网络 ,吸引了各个领域的大批专家学者参与,面向全球提供技术与知识转移服务。史太白具有现代扁平化组织结构,由6000名专家组成,遍及1100家转移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62亿欧元。

史太白模式孵化及服务的企业

资料来源:中国技术交易所

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核心分为两部分:公益性的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StW)和专门从事技术转移的史太白技术转移有限公司(StC)。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是整个史太白网络的中枢,设有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下设史太白技术转移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的独立子公司。史太白技术转移有限公司管辖所有的专业技术转移中心、子公司和各种其他史太白企业。 史太白网络中的各专业技术转移分中心是完成技术转移的主体,都是独立法人,完全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资料来源:中国技术交易所

  运 行 机 制  

史太白是欧洲较为成熟的技术转移机构之一,拥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 史太白完善的扁平化管理机制和成熟的市场经营模式,赋予了它信息沟通效率高、发展活力强的优势,从而提高技术转化成功率。 史太白聘请各个领域知名资深专家作为顾问,不仅让史太白品牌影响力加大,也为技术转化业务储备了更多专业的知识人才。

一是集中化与分散化相结合的管理创新模式

史太白包括几百家技术转移中心及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都和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总部 保持一致的发展理念和目标 ,机构名称也都在前面冠以德国史太白。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负责统一宣传、统一定制服务原则和标准,史太白技术转移有限公司 承担对所有技术转移中心分支机构的管理工作,并定期考核 。德国史太白各技术转移中心分支机构相对独立,市场化运作是其管理集中化与分散化的另一个方面。虽然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对分支机构负管理责任,但并不干涉各机构的具体运作,各分支机构既能通过基金会得到 项目和任务、基金会负责对外联络及争取项目并承担项目风险,也能自主开拓市场,直接承接客户委托的项目,提供灵活、针对性的服务 。转移中心的成立非常灵活,各技术转移中心既有依托于已有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公司,也有是拥有技术或专利知识产权的教授或专家向德国史太白董事会提出成立转移中心的申请, 当然也可选择由已有的转移中心承担该项技术转移工作

二是把双轨制教育模式与企业家精神的培养有机结合起来

史太白基金会的成立者史太白先生是 德国“双轨制”教育体系的创始人 ,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下属的史太白大学是“双轨制”教育的典型范例,多年来培养了一大批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在职培训等方面实力突出。史太白技术转移模式的 核心是把技术专家培养成企业家 。其通过独特的系统性双元制高等教育体制,将理论与商业实践相结合,培养技术转移人才。通过人的在技术转移中关键作用的发挥,把技术导入产业实现商业价值。同时,史太白也为企业提供能力提升方面的系统培训。

资料来源:中国技术交易所

三是逐步走向成熟的市场化经营模式

德国政府在德国史太白的市场化进程中功不可没。 政府在德国史太白不同的发展阶段,对症下药,不断优化政策支持方式 。从一开始的完全资助,到政府采购项目,再到税收优惠政策引导,让德国史太白有时间和空间,慢慢实现从完全依赖政府,逐步转向市场化,直到完全实现市场化的发展历程。 市场化后,基金会仍努力通过争取政府项目的方式加强与政府合作,成为政府推动技术转移的重要力量。

四是构建以高校专家为主体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各地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大多基于高校和科研机构发展而来,因此吸纳了非常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教授。这些来自各个领域的专家教授,既能承担中心相关领域的技术转移项目,也能通过与其他各地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专家教授共同协作完成项目, 专家教授如有技术或专利等也可申请成立新的转移中心 。因此,德国史太白与这些专家教授形成一种双赢的良性循环合作关系。 史太白还设立技术转移奖,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
第四篇

技术转移服务年营业额1.7亿欧元! 德国史太白怎么做到的?

来源: 技术转移与技术经理人、中国国际科技交流中心、秋凡科转等

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网络 由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StW)控制和管理,包括 史太白技术转移有限公司(StC)和众多史太白专业技术转移中心及附属机构 ,是德国非营利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的典型代表。经过近50年的发展,史太白已由一个州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成为国际化、全方位、综合性的技术转移网络,业务遍及研发、咨询、培训、转移等各环节,吸引了各个领域的大批专家学者参与,面向全球提供技术与知识转移服务。

史太白具有现代扁平化组织结构, 已在50多个国家设立独立核算、自主决策的专业技术转移机构或分中心 ,并且拥有众多附属机构、风险投资伙伴和项目合作者,2019年史太白网络覆盖了 1075家转移企业,6000多名员工,总营业额达到1.70亿欧元

01

组织模式

史太白技术转移网络核心分为两部分:公益性的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StW)和专门从事技术转移的史太白技术转移有限公司(StC) ,与其相关联的各类史太白机构包括在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的 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史太白研究中心、史太白咨询中心、史太白大学—柏林斯泰恩拜斯大学、史太白投资公司和史太白资产管理公司等
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 是整个史太白网络的中枢,成立于1868年,1971年重组并登记注册为非营利组织,同时保持了原基金会的理念与价值观,即搭建企业界与学术界沟通的桥梁,促进创新信息的交流,设有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
1983年以前,史太白网络的技术转移活动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为主。自1983年开始,史太白基金会开始在应用科学类大学中建立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中心。1995年德国财政部出台了对于项目合作和合同研究税收优惠政策,这激励了史太白进入完全市场化运营模式。 1998年,史太白基金会为了迅速扩大业务领域和规模,成立了隶属于基金会的史太白技术转移有限公司 ,负责管理所有的专业技术转移中心、子公司和各种史太白企业。自此以史太白基金会为总部和众多专业技术转移中心及附属机构组成的史太白网络组织机构进一步壮大,依靠其强大的技术转移资源和能力,为企业提供快速、高效的技术转移服务。 1999年起史太白网络包括所属各中心放弃州政府每年的财政补贴,步入完全市场化运营轨道。 政府主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史太白网络的技术转移活动。
史太白技术转移有限公司 对各专业技术转移中心负管理责任,公司为技术转移中心创造稳定、宽松的法律保障和发展环境, 通过工商会等机构寻找企业作为技术的投资者和受让方,同时为转移中心争取其他研究项目 。为克服启动资金不足的难题,史太白技术转移公司还协助转移中心申请商业贷款以及德政府或欧盟的项目资助。 史太白技术转移有限公司提供财务、人事、保险、行政等服务,并承担技术转移给客户造成的实际损失 。综合性的大型项目通常由史太白技术转移有限公司组织,选择一些专业技术转移中心开展分工合作。为加强风险控制, 技术转移中心需按月向技术转移公司提交财务报告,没有盈利能力或市场的技术转移中心会被立即关闭
技术转移中心 则是史太白体系的基石和主要收入来源。 各地的史太白专业技术转移机构由大学研究中心、独立研究机构、科技型企业以及其团队或个人自愿申请加入而形成 ,最大的埃斯林根汽车电子技术转移中心员工超过300人,绝大多数则不超过5人,有的甚至只有1个人。每个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都是独立对外的,均可直接与委托它工作的企业进行联系,贴近客户需求提供服务,有很大的灵活性。 中心需将年度营业额的10%上交史太白技术转移公司 ,也设有各类奖金用于奖励优秀的技术转移项目。

02

特征优势

集中化与分散化相结合的管理创新模式

自1983年史太白技术转移网络模式初具雏形至今,绝大部分史太白专业技术转移中心及附属机构在名称、使命与规则上与史太白基金会保持统一。 成员都在其专业名称的前面冠以史太、都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发展目标 。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负责统一宣传、统一定制服务原则和标准, 史太白技术转移有限公司承担对所有技术转移中心分支机构的管理工作,并定期考核
同时,基金会对其所有转移中心和附属机构采取 非集中化的组织管理,并不干涉各机构的具体运作 ,他们法律地位独立,完全市场化运作,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可以自制报价单、招募员工、开拓市场等。各分支机构既能通过基金会得到项目和任务、基金会负责对外联络及争取项目并承担项目风险,也能自主开拓市场,直接承接客户委托的项目,提供灵活、针对性的服务。
此外, 史太白转移中心的成立非常灵活 。各技术转移中心 既有依托于已有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公司,也有是拥有技术或专利知识产权的教授或专家向史太白董事会提出成立转移中心的申请,当然也可选择由已有的转移中心承担该项技术转移工作 。因此,每年德国史太白都有很多新技术转移中心成立,但市场化运作和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有限公司的考核也使得每年都有很多转移中心关闭。

成熟的市场化经营模式

史太白自成立以来经历了通胀期间的解散、重建,在政府支持和德国史太白发展历程中的重要人物约翰勒恩的改革下,逐步形成了成熟的市场化经营模式。
德国政府在史太白网络的市场化进程中功不可没,针对其不同的发展阶段对症下药,不断优化政策支持方式。 从一开始的完全资助,到政府采购项目,再到税收优惠政策引导,让史太白有时间和空间,慢慢实现从完全依赖政府,逐步转向市场化,直到完全实现市场化的发展历程。 市场化后,基金会仍努力通过争取政府项目的方式加强与政府合作 ,成为政府推动技术转移的重要力量。
1983年后出任基金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当地巴州政府技术转移事务专员的约翰勒恩,其提出的理念也对史太白市场化发展影响很大。约翰勒恩理念强调“ 你就是自己的老板 ”,具体落实在技术转移过程和技术转移人员中就是“确定自身价值,设定自身目标,自我约束,最后迈向成功”。在转移中心分支机构建立中也充分贯彻这一理念,拥有技术或专利的教授或专家申请成立转移中心,在中心成立后即成为中心负责人,自主决策、自主经营管理。

构建专业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非常注重人在技术转移中的作用,利用基金会的信誉吸引各领域优秀学者,增强了自身品牌的信赖度,同时学者们的经验和智慧能够帮助提高技术转化成功率,进一步提高基金会的信誉。这种良性循环让其人才知识网络越来越强大。
一方面,各地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大多是基于各类大学和研究机构发展而来的,因此吸纳了非常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教授 ,教授数量约占总人数的11%。大批专家学者的加盟保证了服务质量,也使得每个专业技术转移中心擅长于某一方面的工作,既能承担某方面深入的项目,也能通过若干中心的协同工作,完成大型综合性项目。以强大而又完备的专家网络为基础,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迅捷而又弹性地做出反应。
另一方面,1998年成立的史太白大学也为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 培养和输送了不少人才 。史太白大学是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延伸产物,其理念为“ 通过对人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实现知识和技术转移转化为商业价值 ”,采用将学校课程与企业实践相结合的德国特色职业教育模式,即“双元制教育”模式(或称“双轨制教育”模式),多年来培养了一大批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在职培训等方面实力突出。 史太白大学要求学生必须在毕业前利用所学知识为企业做技术转移项目,只有成功把高校、科研院所的成果转移到企业,为企业带来利润的学生才能顺利拿到学位证书 ,将理论与商业实践相结合,培养技术转移人才。同时,史太白也为企业提供能力提升方面的系统培训。

第五篇

借鉴 | 德国高校的技术转移模式及启示

作者:   段存广,系同济大学出版社党委书记,原文标题:德国高校的技术转移模式及启示—以德国波鸿鲁尔大学为例
2013年7月,笔者随同济大学中层管理干部海外培训班赴德国进行为期两周的培训学习,先后访问了洪堡基金会(AvH)、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德国科学基金会(DFG)等德国科学研究相关机构,柏林工业大学、德累斯顿工业大学、波鸿应用技术大学、波鸿鲁尔大学((Ruhr-Universität Bochum;RUB))等德国高校以及中国驻德大使馆教育处,深入了解德国大学的教研体系。在RUB期间,与RUB下属Rubitec公司常务董事卡尔·格罗斯(Dr. Karl Grosse)博士就德国技术转移体系及其技术转移的工作实践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了解到RUB的一些经验做法。
1.德国的技术转移体系
德国有着深厚的科学传统和强大的科学基础,科技水平始终保持在世界前列。德国科研工作主要由高校、科学协会(如马普学会)、州立科学院和企业四大系统承担。其中高校是科研支柱,每年高校科研经费约占科研总投入的三分之一。 德国的技术转移体系是建立在其科研体系基础之上的,科研机构不仅从事技术创新活动而且也深入到技术转移和推广的工作中。 德国的技术转移体系中,除了高校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中心或公司等技术转移机构外(下文详述),还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德国技术转移中心。 德国技术转移中心是德国的一个全国性非盈利公共组织,它分布在德国各地,原则上每个州有一个分中心。各分中心是在各州经济技术和交通部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运行经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来自政府,即各州的科技基金会,另一部分来自工商协会,即各行业企业缴纳的会费。中心的人员构成具有较严格的专业分类和配比,具有较多的高新科技领域的博士和硕士,同时聘请领域内权威人士担任科技顾问。中心职能为:⑴技术交易服务,无偿为技术供需者提供中介服务;⑵咨询服务,为企业寻求合作伙伴,支持该地区的技术创新;⑶专利及信息服务,帮助企业查询专利信息以及申请专利的咨询,为企业查询国内外的科技、经济和科研成果等各种数据;⑷本地区产业和科技发展的前瞻研究,探索对未来有深远影响的科研课题,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的技术创新方向,并对在这方面开展科技研发的企业和机构提供各方面帮助,包括从政府部门、科技基金会和欧盟组织中为企业谋求创新资金资助;⑸负责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报告会和展会。
二是公共研究机构的技术转移。 德国拥有世界上最密集的科研机构,包括马普学会(MPG)、亥姆霍兹联合会(HG)、莱布尼茨科学联合会(WGL)、弗劳恩霍夫协会(FhG)等公共研究机构。这些机构从事科技创新的同时,也推广自身技术成果以引导技术转移,如FhG是德国也是欧洲最大的应用科学研究机构,侧重于应用科技的研究。FhG下设62个研究所,遍布德国各地,近13000科研人员一年为3000多企业客户完成约10000项科研开发项目,年经费逾10亿欧元,其中三分之二来自企业和公助科研委托项目,另外三分之一来自联邦和各州政府,用于前瞻性的研发工作,确保其科研水平处于领先地位。为满足企业及社会的需求不断的提供高质量的研发服务。 FhG各研究所为企业及各方面提供科研任务,主要采取“合同科研”的方式。通过“合同科研”的方式,客户享有FhG各研究所雄厚的研发科技积累和高水平的科研队伍的服务,通过研究所的多学科合作,可直接、迅速的得到为其“量身订做”的解决方案和科研成果,使FhG的技术成果直接转移。
三是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 德国州政府也参与建设各类技术交易平台,但一般只开展发起、组织和协调等行动,不直接提供主要经费。如不莱梅州InnoWi GmbH技术转移公司,巴伐利亚研究基金会 (Bayerische Forschungsstiftung)、柏林TSB技术基金会(TechnologiestiftungBerlin,TSB) 等。在各州技术转移平台中,以巴符州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Steinbeis Transfer Center,STC)富有成效和相对著名。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成立于1971年,是史太白基金会的子公司,在54个国家设立了739个分中心,共聘用1340名员工,项目人员2907名,各类专家教授762名,各分中心独立核算、自由决策。定位于技术转移服务组织,担当政府、学术界与工业界的联系平台。主要服务包括:一是咨询服务。包括一般咨询、专家咨询、管理咨询以及评估和专家报告。二是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新产品、新工艺和新系统的样机开发、测试、专利申请到生产实施,以及现有工艺、程序和产品的工业技术进行优化改进等。作为研究与企业界的中介,拥有大批各领域专家,直接向企业提供高新技术,协助企业完成技术创新。与高校、科研机构联系密切,可针对企业研发需求,安排与研究院所和工业合伙人的合作。三是国际技术转移。向各分中心客户提供国内外技术项目信息,构建跨区域、国界的国际技术转移平台。四是人力培训。为企业提供前沿技术的专业知识和成功管理战略的培训,包括举办技术或商务课题研讨会、信息对话、通报最新的关键技术;对企业人员进行在职培训,提升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课程培训;成立柏林史太白大学,培养具有创新理念并有较强实战能力的工商管理人才。
2.德国高校的技术转移模式
一是与企业科研合作,直接进行技术转移。 首先,在德国,企业一直是科研创新的主体。据统计,2010年,德国企业科研投入总额为490亿欧元,占全国科研总投入的70%。在欧盟企业研发投资排名中,共有11家德国企业排在前25位。德国的大型企业普遍设有研究部和开发部,分层次展开科研活动。其次,企业与高校的科研合作非常普遍。为科研成果迅速转化,德国高校的科研活动十分注重与企业的合作,政府也积极参与并倡导校企合作,建立校企合作研究中心。比较有代表性的如RUB的研究所和蒂森克虏伯公司(ThyssenKrupp AG,全球型专业材料和技术集团)建立的新材料模拟研究中心,集结了原材料发展领域顶级优秀人才,包括工程师、物理学家、数学家和化学家等。企业方的合伙人包括拜耳材料科技公司(Bayer Material Science AG),萨斯吉特钢铁公司(SalzgitterAG)和博士集团(Robert Bosch GmbH)。学术方的合作伙伴包括马普学会(MPG)的铁研究所,尤利西研究中心和亚琛工业大学。不同于洪堡时期的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校企合作的研发模式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一体,以科研带动教育与生产,优化配置了高校的学术资源,将其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 目前,德国高校的科研经费中约14%来自企业,在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参与研究项目的学生也开拓了眼界,得到多方面历练。
二是专门设立技术转移中心或公司,进行专业技术转移。 德国很多大学设有专门部门联系与相关企业的合作事宜。如柏林工业大学设有技术转让部,职能是管理合作项目,宣传大学的重要技术成果,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柏林工大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数据库,企业如果对某个项目感兴趣,很容易就能直接找到负责的教授进行协商。 同时,德国工商会提供的数据显示,80%的德国企业已经把高校科研成果市场化看成企业技术创新的一条捷径。 德国许多大型企业都在高校开办研究机构,充分利用高校的科技优势为企业生产服务。RUB下属的Rubitec是负责RUB的技术转移的专门机构。
三是注重政策激励,激发发明人转化。 德国法律保护科学家从事自由的研究工作,大学教授作为自由发明人对其研究成果的应用和专利申请有权独自决定。德国雇员发明法(ArbEG)第 42 章规定,德国独立发明人享有自由支配其发明的权利。实践证明,由于种种原因,发明者很难把专利成果和技术转化放在重要的位置上,而所属研究机构也由于不能从专利成果中得到利益,缺乏积极性,最终使得大量科技成果难以被社会利用。设立于各个大学的技术转移中心,作为大学一方不能从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中获利,积极性受到制约,没有充分发挥出自己的作用。德国高校每年申请的专利1500项,许多专利申请之后就束之高阁,缺乏后续活动,没有实现产业化,没有体现市场价值。2002年,德国政府司法部门修改了有关法规条款,将发明成果的产权关系从发明者调整到发明者所属研究机构。研究机构享有对发明者在职务中创造的发明,而非职务发明可以由发明者自由支配,但必须依照规定向所属研究机构登记报告。产权关系调整后,许多德国许多研究机构都成立了“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部门”(IPO/TTO)。根据相关法规,产权人和发明人享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发明人可以从发明实施净收益中获得 30%的奖励),从而促进了德国的专利发明成果的产业化。
3.波鸿鲁尔大学的技术转移
波鸿鲁尔大学建立于1962年,位于德国人口最多、也是德国经济最发达的联邦州——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北威州)。RUB拥有德国最为完整的专业设置,共有20个系及100多个不同专业,形成一系列优势专业和学科,如自然科学方面,有神经学、微电子学、材料研究、激光物理、环保研究等,德国莱普尼茨奖从1992年来三次授予RUB(地质学、数学和医学);随着鲁尔工业区的转型,RUB的教育方向发生转变,科研实力不断增强,2007年以后整个大学的最终目标定位在“精英化的力量”,在德国特别研究领域DFG的排名评选中位居前列。2012年《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中列第251位,2011年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中列第201位。
强大的学科与科研实力使RUB产生了大量创新成果,并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技术转移,服务经济发展。RUB通过设立Rubitec公司,直接进行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Rubitec公司是RUB的全资公司,设立于1998年,也是德国北威州同类公司中的第一家公司,公司现有18名员工,作为RUB的技术转移公司,与RUB紧密相连,负责对接RUB的研究和开发活动,旨在促进RUB的研究和开发成果快速高效的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其运作模式如下:
一是发起和管理R&D项目,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Rubitec为德国中小企业提供与RUB的合作机会,协助研发项目的启动,支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可销售的产品和工艺;帮助项目通过北威州和联邦政府(BMBF,联邦经济和技术部)的支持方案;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包括,为企业提供RUB的技术装备和设备,为企业提供法律和会计方面服务;帮助研究项目寻找投资或资金。
二是评估专利申请和许可,建立利益分配机制。 Rubitec负责RUB发明专利申请和许可。对RUB教授的发明的新颖性和市场潜力等进行分析和评估,并进行专利申请辅导。德国专利申请周期长、花费多、维持费用较高,只有技术转移工作人员意识到专利具有很好的市场化前景的时候才会申请专利。在RUB,如果教授或研究人员准备申请专利,RUB先对拟申请的专利进行预评估(每年一般有30-40个专利申请),经过评估,Rubitec一般帮助其中的5-10个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申请成功后,转让或许可收益分配时,一般教授占30%、RUB占30%、Rubitec占30%。
三是对接中小企业,促进RUB研发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德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是德国经济体系中最为活跃的组成部分,这些中小企业往往对大学的技术更感兴趣,也更易于吸收大学的技术。RUB工作的重心也就转移到了中小企业上,协助中小企业明确其技术需求,为科研成果的工业应用进行开发等。对RUB科研人员的新成果进行发布,并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匹配分析,实现了高效率的大学专利技术转移。
四是发起和促进初创大学衍生企业。 Rubitec为初创企业创始人提供建议及协助实施他们的经营理念,支持企业申请各类资助,帮助企业寻找风险投资。Rubitec管理着一个名为Innovation Fund Ruhr的创新基金(资金规模为600,000€,由州政府、银行和Rubitec三方出资),通过举办创业大赛,资助优秀项目,支持RUB的大学生创业。创业大赛获奖的项目一般可以获得50,000€的资助,资助期一般不超过5年,5年后是否继续投入,需要进行再评估,通过评估的项目可以追加投资50,000€。投资的形式为股权投资,Rubitec所占股份一般不超过总股本的25%(超过25%手续会比较复杂),股权可以转让,一般按照市场价进行转让,可以增值或溢价。2011年创新基金成立以来,每年收到10到12个项目的申报,一般选其中的1-2个进行投资,如2012年参与投资的“analysis asia”和“rent-a-guide”大学生创业企业。除了资金投入,创新基金还为投资项目配备创业教练(Coach),对创业团队进行辅导,为创业项目提供融资帮助等。
4.对我国高校技术转移工作的启示
一是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 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并明确其功能定位。首先是技术转移机构与大学的关系方面,德国高校的技术转移机构多是高校拥有100%股权的子公司(如RUB下属的Rubitec即为其全资公司),RUB通过书面协议形式向Rubitec公司授权,全权委托处理RUB的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事务。其次是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从创新技术到形成专利的指导(考虑市场前景),专利申请的代理、咨询、服务等。最后是对学校专利申请工作的管理并对研究成果潜在市场机会做评估,选择恰当的知识产权策略和技术转移策略,以便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是明确技术转移机构的职责任务。 借鉴RUB下属Rubitec公司的运营经验,需要进一步明确技术转移的职责任务,主要包括:向研究者提供日常的技术转移信息;向研究者提供知识产权问题咨询;审查研究者提交发明申请是否可以进行专利申请;评估研究者提交发明申请是否具有潜在商业价值;委托和指导外部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事务;和工业界接触以便建立伙伴关系;联系投资家和企业家建立合作关系;寻找合适的开发基金和风险基金项目;承担研究者对外的意向性协议和许可协议谈判和协议签署;为研究者和工业界的合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和政策文件;研究者的专利和许可战略的制定和开拓策略;评估创业公司的创建理念并协助和辅导制定经营计划和融资方案等。
三是完善技术转移相关激励政策。 技术转移过程中要在政策上考虑到各方需求。第一层面利益相关者包括学术型企业家、研究所、有关部门、研究人员和团队、技术转移机构;第二层面利益相关者是科学园、孵化器、投资家、国家及区域或地方机构。需要处理好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和利益需求关系。目前,我国高校技术转移激励政策亟待完善:一是出台科技成果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如《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规范科技成果的申报、奖励及保护;《专利管理办法》,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二是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体系。支持有学术或产业导向性的研究开发;设立科技创新基金,资助已受到各类政府基金资助并已完成小试、具备进一步扩大试验条件、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出台《技术入股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和规范学校以技术成果(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等)出资入股行为,进一步激活高校科技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四是建立不同专业类型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技术转移团队需要不同专业类型的专业人才,包括不同学科领域的技术专家、经济与法律事务专家、专利事务专家以及行政管理事务人员等;一般根据每一个技术转移项目属性要求来临时搭建项目工作团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工作团队有科学家、经济专家及法律或专利专家组成。
五是创新基金资助模式,促进大学衍生企业。 大学衍生企业(Spin-offs)是RUB技术转移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级政府、投资机构联合高校设立了各种孵化基金、创业基金,支持高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有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产业化项目以及优秀的大学生进行科技创业。如上海市政府财政全额拨款设立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EFG)与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等高校设立基金分会,资助大学生科技创业,截至2013年底,累计共接受3280个项目申请,资助项目808个,累计已资助金额近1.5亿元,带动超过7000人就业,其中218家企业已原价退出, 近40家年销售额过千万元,逾20家企业获得风险投资。以笔者所在的同济大学分会为例,基金规模2580万元,已资助设立115家大学生创业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已成为卓越人才培养的重要部分,这些大学生创业项目也有效的转化了学校的科技成果。目前,EFG的资助模式为股权与债券,与RUB的Innovation Fund Ruhr基金不同,EFG更体现公益性,基金退出时不增值不溢价,基金没有造血功能,缺少自身造血功能,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可以借鉴Innovation Fund Ruhr基金的资助模式,通过分享创业企业的成长的溢价和增值,补充创业基金,实现可持续发展。或者在创业基金的基础上,建立创投公司,对接创业基金。这样,通过创业基金推动学校创新创业型人才的培养,使更多的学科性公司、师生创业公司通过“技术+资本+人才”的方式,实现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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