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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一大批环保新规标准开始实施

时间:2023-06-09 来源: 浏览:

6月起,一大批环保新规标准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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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一大批环保新规标准开始实施

从2023年6月1日开始

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
环境规范和标准开始实施
一起来看

全国性文件及标准

1、《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292—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铸造工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选择本标准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也可采用其他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治理技术。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2、《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293—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农药制造工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3、《六氟化铀运输容器》(GB/T 42343—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防治放射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规范用于运输的六氟化铀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运输0.1 kg 或以上六氟化铀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阀门保护装置、阀门和堵头的制造和使用以及容器的装运要求。本标准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7195:2020 Nuclear energy — Packagings for the transport of uranium hexafluoride (UF6)《核能-六氟化铀(UF6)的运输包装》。本标准结构与ISO 7195:2020 保持一致,本标准规定的用于运输的六氟化铀容器安全要求、性能要求与ISO 7195:2020 保持一致,境外按照ISO 7195 设计和制造的用于运输的六氟化铀容器可视同满足本标准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与ISO 7195:2020 相比,技术内容做了适当修改。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H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4、《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 (GB/T 15950—2023代替GB/T 15950—199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不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内容和要求。本标准是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 15950—1995)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核集团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本次为第1 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名称修改为《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增加了“前言”、“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环境监测大纲”和“被动监护期的监测”等内容;在术语中给出“近地表处置场”、“调查水平”、“报告水平”和“主动监护期”的定义;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分为“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和“关闭后阶段”三个阶段,并详细补充了相关要求;在第5 章和第6 章分别增加了运行前阶段和运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方案表。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 15950—1995)废止。 本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5、《水质 6种苯氧羧酸类除草剂和麦草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267—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苯氧羧酸类除草剂和麦草畏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 6 种苯氧羧酸类除草剂和麦草畏的高效液相色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 和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23年6月15日起实施。
6、《水质 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液相色谱-原子荧光法》(HJ 1268—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液相色谱-原子荧光法。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23年6月15日起实施。
7、《土壤和沉积物 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HJ 1269—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甲基汞和乙基汞的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23年6月15日起实施。
8、《环境空气 26 种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1270—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中多溴二苯醚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26 种多溴二苯醚的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E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23年6月15日起实施。
9、《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1271—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离子色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 和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23年6月15日起实施。

生态环境部 外交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公告

          关于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公告

公告 2023年 第20号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以下统称《修正案》)。《修正案》自2023年6月6日对我国生效。

   《修正案》对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和短链氯化石蜡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规定。 结合我国相关管理规定,现就限控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二、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十溴二苯醚(以下用途除外)。

  (一)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

  (二)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

  (三)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以上三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短链氯化石蜡(以下用途除外)。

  (一)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

  (二)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

  (三)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

  (四)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

  (五)户外装饰灯管;

  (六)防水和阻燃油漆;

  (七)粘合剂;

  (八)金属加工;

  (九)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

  以上九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排放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排放量或消除排放源。鼓励开发和应用替代技术,以防止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生成和排放。

  五、除非另有规定,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进出口的要求。

  六、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以及海关,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公告自2023年6月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正案》限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单

  生态环境部

  外交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3年6月6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6月6日印发

 

   附件

   《修正案》限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单

序号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称

化学文摘社编号

参考海关商品编号

1

六氯丁二烯

87-68-3

2903299020

2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87-86-5

131-52-2

27735-64-4

3772-94-9

1825-21-4

2908110000

2908199023

2908199024

2915900014

2909309017

3

多氯萘,包括二氯萘、三氯萘、四氯萘、                     五氯萘、六氯萘、七氯萘、八氯萘

-

2903999050等

4

十溴二苯醚

1163-19-5

2909309018

5

短链氯化石蜡*

例如:

85535-84-8

68920-70-7

71011-12-6

85536-22-7

85681-73-8

108171-26-2

3824890000

   注: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 10 至C 13 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照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

         

来源:EHS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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