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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为何提高?——以青岛市管道天然气价改政策为例

时间:2020-08-11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日前,青岛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下发《关于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出台了青岛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改革政策,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为什么要核定独立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如何核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明确提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目前,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为配气价格加采购价格(门站价格、LNG等其他气源采购价格)。配气价格是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属中间环节,应由政府严格监管。2017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省物价局相继出台制定配气价格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青岛市也制定发布了《管道燃气配送价格监管规则(试行》。因此,青岛市要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通过核定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配气价格。其中,准许成本根据成本监审结果确定;准许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税费依据国家现行税法相关规定确定。青岛市综合考虑考虑管道燃气行业特点、发展现状,廉顾周边城市价格水平,以及最终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准许收益率4%,核定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标准为每立方米0.88元。

 

二、为什么要提高市内三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自2018年7月13日起,山东省将原来分别管理的居民、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统一合并执行基准门站价格,允许价格在规定幅度内变动。由于上游企业自门站供我市的管道天然气气量不足,需要用液化天然气(LNG)等其他气源补充,而LNG价格水平较高,导致青岛市实际综合采购价格高于省定门站价格。国家和省要求合理疏导价格矛盾,实现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且本次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35元。

  

市内三区管道天然气主要由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供应,经审计核算,该公司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为每立方米2.76元。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照配气价格方案测算,为每立方米3.64元,与现行居民用气平均价格(2018年为每立方米3.14元)的价差均超过0.35元。

 

三、如何确定各阶梯气量和气价?

 

青岛市现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是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具体见下表:

 

现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表

 

本次市内三区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各阶梯在现行基础上分别上调0.35元。同时,结合前期实际测算情况,充分采纳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将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216立方米扩大至228立方米,第一阶梯用户占比由88.92%上升至90.75%。将市内三区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用户年用气量由1016立方米扩大至1200立方米,第一阶梯用户占比由80.33%上升至87.5%,同时取消第三阶梯气量设置。阶梯气量扩大后,根据2018年各阶梯用气量比例测算,实际提价额度为每立方米0.34元。

 

调整后普通居民用户阶梯价格

 

 

 

调整后独立采暖用户阶梯价格

 

 

四、对低收入群体、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和多人口家庭是怎么考虑的?

 

对市内三区低保家庭基本生活用气继续给予补贴,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气不受价格调整影响。经测算,每户每年补贴标准由108元提高至158.40元。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非经营性用气不实行阶梯价格,调整后为每立方米3.54元,不允许上浮,下浮不限。对多人口家庭用户,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年增加60立方米气量基数。

  

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实施对象是居民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一个气表对应一户居民。

 

五、为什么要完善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原山东省物价局于2018年6月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明确规定居民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方可相应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青岛市按文件要求修改完善现行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同时,听取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作为指导性的意见,实施范围由市内三区改为全市。需要指出的是,因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发生变化,需要对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进行调整的,仍需履行价格听证程序。

  

六、此次管道燃气价格实施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青岛市根据管网分布情况以及配气价格与销售价格构成的不同特点确定价格管理权限。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由青岛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区(市)政府负责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配气价格;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范围内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由青岛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其他区(市)政府负责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销售价格。

  

七、如何贯彻落实好此次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

 

一是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天然气价格政策,按照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同时,加强此次天然气价格政策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提高政策知晓率。

  

二是强化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和一户多人口家庭的认定程序等事宜,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简化手续、便民利民的原则,在价格政策实施前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同时,燃气经营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耐心细致解答群众咨询,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附:《关于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通知》原文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民政局

关于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城市管理局、财政局、民政局,青岛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青岛泰能高新燃气有限公司、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配气价格

根据《原山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33号)、《原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管道燃气配送价格监管规则(试行)的通知》(青价规〔2018〕4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88元。

 

二、调整居民用气阶梯价格

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政策以年度用气量为计算周期,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具体见附件1和附件2。

 

(一)普通居民用户

适当增加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 0-216(含)立方米调整为0-228(含)立方米,气价由每立方米2.90元调整为3.25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为228-348(含)立方米,气价由每立方米3.48元调整为3.83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为348立方米以上,气价由每立方米4.35元调整为4.70元。

 

(二)独立采暖用户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适当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气量,取消第三阶梯。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0-1016(含)立方米调整为0-1200(含)立方米,气价调整为每立方米3.25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1200 立方米以上,气价调整为每立方米3.83元。

 

(三)一户多人口政策

居民用户每户按4人计算,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年增加60立方米气量基数。

 

三、配套政策

 

(一)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

对市内三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市低保家庭生活用气继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每年108元调整为158.40元。

 

(二)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政策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非经营性用气不实行阶梯价格,调整后为每立方米3.54元,不允许上浮,下浮不限。

 

四、实施范围

 

(一)配气价格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实施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高新区。

 

(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

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五、燃气经营企业责任

 

关于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和一户多人口家庭的认定程序等事宜,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简化手续、便民利民的原则,在本通知实施前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配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落实天然气价格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居民用气阶梯气量按以下用气量计算,即:第一阶梯用气量不超过76立方米(含),第二阶梯用气量76-116立方米(含),第三阶梯用气量为116立方米以上。《原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市内三区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并调整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15〕50号)同时废止。对燃气经营企业管网延伸至崂山、城阳区部分区域的价格政策调整实施时间由所在区政府结合本区居民用气价格改革进度具体确定。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民政局

2019年8月9日

 

《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原文:

 

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

 

为规范居民用气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市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二、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1.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

2.在联动周期内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联动公式

居民用气联动调价额度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居民用气联动调价额度=(计算期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公式用于计算城市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变动后,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水平。供销差率(管网损耗率)不高于5%。

 

四、操作程序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于每年4月5日、11月15日前向有定价权的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天然气采购合同,遇有重大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报告。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化并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由有定价权的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价额度,居民用气各阶梯销售价格统一按照调价额度调整,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五、相关事项

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仅适用于因天然气经营企业上游天然气采购成本变化需要调整居民用气价格的情形。因配气价格变化,需要对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仍需履行价格听证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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