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动态】带你一文速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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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伙伴网联合北京食品学会、天津市食品学会、河北省食品学会,在北京富美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食品学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协办下,拟于2023年 10月20-21日 在 北京 组织召开 “2023第五届食品安全与标准法规研讨会” 。
本次研讨会主题拟从 食品安全监管 、 法规标准热点动态 、 风险监测与风险控制 、 食品安全良好实践 、 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 等方向展开。其中,会务组将邀请专家围绕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介绍 》 进行主题发言。
下面,让我们抢先了解一下大会中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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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浅析
在《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中指出,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是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的监测。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中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地、持续地对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进行样品采集、检验、结果分析,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处置提供依据的活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等。
那么食品安全风险的对象是什么?监测实施的主体是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需要什么资质?下面让我们梳理一下:
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的 对象
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的 主体
(1)国家层面: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省部层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3)市县层面: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技术层面: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 据和分析结果。
3.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承检机构的条件
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承检机构应符合的条件
①拥有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原则上应当按照有关认证认可 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外);
②具有符合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所需的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设施、安全有效的信息管理体系;
③具备与承担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相关的产品品种、检验项目、样品数量相适应的采样、检验能力;
④检验活动中无重大差错,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参加与检验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2)对承检机构的考察
①针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产品与相关项目,核查承检机构实验室环境、仪器设备、样品存放等检验相关硬件条件,以及管理体系、检验能力的符合性情况;
②抽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报告、数据报送及结果分析报告等材料;
③抽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原始记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等材料;
④盲样测试和留样复测,通过提供盲样或抽取承检机构风险监测样品留样,进行检验,考核承检机构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⑤检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⑥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的其他工作。
(3)对承检机构的处罚
承检机构出现以下情况,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暂停或终止承担风险监测工作任务:
①不能持续满足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②样品采集、检验等工作不符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要求的;
③检验工作出现差错的;
④风险监测检验原始记录不完整的;
⑤不按要求报送问题样品报告、监测数据和风险监测结果分析报告的;
⑥瞒报、谎报、漏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结果等信息的;
⑦盲样考核、留样复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⑧违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的;
⑨其他违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有关要求的。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者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之前要做好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的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职责规定,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承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提出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符合食品种类风险等级分类分级管理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监测产品品种、监测项目、监测区域、监测频次和样品数量等。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原则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应遵循高风险食品监测优先选择原则,以下情况应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①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问题检出率呈上升趋势的。
②易对婴幼儿等特殊人群造成健康影响的。
③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④在国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⑤已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的。
⑥已在国外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内容要根据日常监管、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及其他风险信息进行调整,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和专项监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检验方法。对没有检验方法的,要组织有关机构研究建立,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方法验证后作为指定的检验方法。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承检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按要求完成监测任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应安排专职人员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开展采样工作。必要时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给予协助。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应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测,监测数据应准确、可靠,并按要求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信息系统及时报送。秘书处对承检机构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定期提交风险监测分析报告。
对于“问题样品”应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要求进行问题样品报告及核查处置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和相关专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综合分析研判,提出监管重点建议。对风险监测中发现可能存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涉及农业、质检等部门的,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同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督促指导,并组织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的考核和人员培训。
以上是今天分享的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有关内容,更多有关 2023第五届食品安全与标准法规研讨会 的主题发言,欢迎添加微信 18153529013了解。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食安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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