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自动监测造假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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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建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1.某建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2年11月8日,六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舒城县拓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违规 将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氧含量上限值设置为20% (设置的正常值应不小于21%)。
当设备检测氧含量达到设置限值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测浓度不再折算, 自动监测数据比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偏低。
现场检查时,自动监测设备显示烟气中的氧含量为20.1%。
执法人员将氧含量上限值调整为正常值21%,自动监测设备显示的二氧化硫实测浓度值为121.59mg/m³,折算值379.72mg/m³,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53倍。
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资质机构取样检测三批次,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浓度分别超过排放限值1.56倍、1.73倍、2.33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规定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规定。
2022年11月14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并于2022年11月21日以 涉嫌犯污染环境罪 将案件移送至六安市公安局依法侦办。
2023年1月29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超标排污行为 处以罚款44万元。
2.某建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2年6月23日,六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六安市叶集区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 正在生产,且外排烟气的自动监测数据颗粒物浓度为0mg/m³。
执法人员调阅视频监控后发现,2022年6月15日15时,该公司工作人员进入烟气自动监测站房 ,擅自将自动监测设备附属的空气压缩机电机拆除, 导致自动监测的颗粒物浓度由拆除前的37mg/m³突降为拆除后的0mg/m³。
该公司工作人员为掩盖烟气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的违法事实,人为拆除空气压缩机电机,导致烟尘仪无法正常采样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4四款规定,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规定。
2022年8月17日,六安市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以 涉嫌犯污染环境罪 将案件移送至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2名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已移交至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3.某建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案
2022年6月13日,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淮南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对安徽雄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 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进气阀处于关闭状态。
执法人员现场使用二氧化硫标准气体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验,自动监测数据无明显变化。
当打开采样进气阀后,自动监测数据二氧化硫浓度超标。
经执法人员调查,2022年1月至6月,该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反复拆装自动监测设备的过滤器、关闭采样进气阀等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导致超标的烟气自动监测数据降至达标状态。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 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规定,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规定。
2022年6月14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并于2022年7月18日以 涉嫌犯污染环境罪 将案件移送至凤台县公安局。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2名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2022年8月8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处以罚款46万元。
4.某建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案
2022年5月12日,淮南市凤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大队联合淮南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对凤台县顺天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于5月11日8时35分进入自动监测站房, 擅自将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状态由“取样中”切换至“手动采样”, 导致自动监测设备无法正常采样监测,二氧化硫浓度从8时36分的300.7mg/m³下降至8时46分的92.4mg/m³。
经执法人员深入调查,该公司工作人员 在2022年5月曾多次实施相同操作, 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采样监测,出现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现象,自动监测数据“虚假达标”。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规定,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规定。
2022年5月19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并于2022年6月6日以 涉嫌犯污染环境罪 将案件移送至凤台县公安局。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2名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2022年8月11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超标排污行为 处以罚款37万元。
5.某建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2年4月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开展自动监控网上巡查,发现利辛县潘楼王庄宿华民建材有限公司 自动监测数据颗粒物浓度在超标临界状态时迅速下降。
利辛大队立即派出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至3月25日,擅自修改烟气自动监控设备的颗粒物浓度量程多达30次,其中,24次修改量程上限值,远低于排污许可规定的最大允许排放浓度,自动监测数据“虚假达标”。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4款规定, 符 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规定, 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于2022年9月14日以 涉嫌犯污染环境罪, 将该案件移送至利辛县公安局。
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7日以 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判处1名涉案人员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6.某墙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对淮北市华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在运行,烟道上有敞开的铁皮盖板,部分烟气自打开的盖板处直接排放外环境。
执法人员盖上盖板,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据由100mg/m³升至153mg/m³,超过150mg/m³的许可排放限值。
经查,该公司工作人员擅自打开烟道上的铁皮盖板,导致部分大气污染物利用旁路排放,降低法定总排放口废气浓度,未真实反映二氧化硫实际浓度。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规定,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规定。
2022年11月10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法立案查处,并于2022年11月25日以 涉嫌犯污染环境罪 将案件移送至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依法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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