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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地方政府的标准化工作职责

时间:2023-03-29 来源: 浏览:

366.地方政府的标准化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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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是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办法。二是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是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四是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标准。五是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是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还依法履行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是贯彻国家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二是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是承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四是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五是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人本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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