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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湖北仙桃就物业公司收取管道气开户费案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时间:2020-07-13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相关内容改编

2月18日,湖北省仙桃市物价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仙桃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就该公司自立收费项目,向业主收取管道天然气开户费案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听证会上,仙桃市物价局案件调查人员提出了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涉案当事方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了陈述和辩解,并提出有关证据;涉案当事方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现场进行质证和辩论;听取了涉案当事方代理人的最后陈述。整个听证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双方围绕各自的观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听证会按照规定制作了《听证笔录》。

此次听证会是仙桃市物价局首次因实施行政处罚而举行的听证会,既体现了价格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也是对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质量的一次检验,必将对规范仙桃市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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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节选)

第三节 陈述、申辩和听证

第二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第三十条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申辩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可以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第三十四条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非本案执法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决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作出。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按时参加听证的,或者在听证举行过程中未经主持人批准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三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确认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宣布听证开始;
(二)执法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
(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五)当事人、执法人员依次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记录人在笔录中记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补充调查取证。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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